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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31:53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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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深化我区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建立起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建立起企业内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公开平等、择优聘用、充满活力的岗位竞争机制;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
配方式、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向创造性和创业性工作倾斜的内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拟定三项制度改革方案,要充分发动群众,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一 劳动制度改革
第二条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在劳动力管理市场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安排企业不需要的人
员,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条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聘任(委任)部门或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职工与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订、解除,按《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 建立健全动态的定岗、定员、定编制度。企业要通过对各个岗位需要劳动力的准确测算,合理设置和调整劳动组织,优化工作岗位,坚持以产定人,以岗位定员,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条 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实行减员增效。企业劳资部门负责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完成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下岗职工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安置。
企业对富余人员要进行转业、转岗培训,组织学习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分流安置:转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生活服务公司,面向社会,从事物业管理、家政管理等工作;有组织地进入参与其他产业的开发,增加就业门路,如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
运输业、商业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等;向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劳务输出;通过对优势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创造就业机会;合理使用外来劳动力,适当辞退临时工,以更多岗位安置富余人员;允许职工在企业内部合理流动,通过内部调剂安置;鼓励和协助富余劳动
力参加生产自救;支持和鼓励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符合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病退)、退职手续,或给予一定补偿后办理内退。
对企业创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可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对辞职自谋职业的职工,两年内企业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并缴交社会保险金。
兼并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职工本人愿意,下列职工不能安排下岗:夫妻双方一方已经下岗的;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条件被裁减的人员可按规定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要逐步走向社会。具体分离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执行。

二 人事制度改革
第八条 企业内部职工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服务)人员三大类,统称企业职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人事部门今后不再向企业下达转干、录干、聘干指标。
第九条 精简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需要进行内部机构改革,减少领导班子职数,撤并机构,精简人员。
第十条 企业自主设置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和生产(服务)岗位,建立内部竞争上岗机制,全面推行聘约管理,管理岗位、技术岗位采用推荐、自荐的办法,通过考试、考核聘用,技术人员不论职称高低,均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生产(服务)岗位实行考核持证上岗;
企业原有固定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也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后上岗。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依照外事条例聘用境外有关高、中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岗位档案,制订各个岗位的考核指标体系,跟踪考核,任期内发现不称职的,可立即撤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企业劳资部门负责职工培训,按国家规定保证培训经费投入,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三 分配制度改革
第十三条 分配制度改革是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企业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要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的分配制度还要体现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工资与实现税利、上缴税利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挂钩,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企业自主分配,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对企业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如岗位技能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但无论何种工资形式都要真正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职工的技术等级、劳动
贡献紧密地挂起钩来,企业职工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易岗易薪。
企业在确定岗位技能工资时,可以参考劳动部门按规定提出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当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时,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证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有效劳动后,取得最低工资。过高收入由国家税制调节。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分红基金。企业劳动分红基金的提取可控制在企业年度税后利润的20%以内。基金分配由企业根据职工对企业贡献大小自主进行,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企业提取劳动分红基金须经企业领导班子的讨论,同时吸收企业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机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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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2]5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总工会、团委、广播影视局(厅),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了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2年6月开始,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和预防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重要性的认识,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消除身边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活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组委会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每年活动主题,安排若干集中行动。组织记者采访团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车队,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就安全生产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集中报道,表彰先进,弘扬科学,鞭策落后。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于2002年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正式启动。2002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主题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具体路线是:由北京出发,经天津、济南、南京到上海。时间一个半个月左右。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活动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加强针对性,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办法。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宣传报道中要把好关、把好度。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工作。

4、“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邮编:100713

联系人:安元洁、杨庆生、赵歌今

电话:010—64463150、64463024









二○○二年二月八日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市区人口对蔬菜的需求,按照本办法批准划定的长期生产商品蔬菜的菜地。
第三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开发、利用、建设和生产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科学开发基本菜田的方针,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农业、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合理布局,保护蔬菜生产环境,有利稳定现有菜田和开发建设新菜田。
第七条 划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市蔬菜管理部门实地标定,设立保护标志,埋设界桩,建立档案,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菜田;确需占用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会同蔬菜管理部门,划定占用范围。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自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缴和拖欠。征收的具体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据基本菜田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占一亩补二亩,统一安排增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菜田开发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其他收入。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用于新菜田的开发建设、技术推广、老菜田的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基本菜田开发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蔬菜部门负责使用,审计、物价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效益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基本菜田必须用于蔬菜生产,不得擅自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抛荒。
基本菜田种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者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合同,收回菜田承包经营权,并由承包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菜田采取保护、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菜田的生产、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围绕蔬菜生产和消费,逐步建立和完善蔬菜市场,在技术、信息、优良品种和生产资料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损坏基本菜田的生产、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赔偿、修复。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在菜田上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品;
(四)其他污染菜田的行为。
对原有危害基本菜田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蔬菜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菜田,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并处以非法占用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按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非法转让后改作他用的,并责令限期恢复蔬菜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罚没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盗窃、破坏基本菜田生产、基础设施以及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蔬菜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