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43:16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地实施统计检查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和隶属于本省而居住省外的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
  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本系统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专职统计检查员。
  县和县以上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专职、兼职统计检查员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协助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进行工作。
  第五条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不受侵犯。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进行修改。如果认为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秉公执法,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各主管部门任命,颁发《统计检查证》。各主管部门任命的统计检查员,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
  统计检查员应保持稳定。统计部门的统计检查员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时,应征得任命部门同意;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检查员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时,应征求同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统计检查员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时,应交回《统计检查证》,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查办统计违法行为;
  三、受理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
  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五、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意见;
  六、完成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九条 统计检查员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统计检查证》,并有权向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或被检查的个人,必须在接到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可向下一级统计部门委派统计检查特派员。统计检查特派员的委派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同级统计部门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由省统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或报国家统计部门查处;
  三、统计部门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统计部门查处;
  四、外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案件,由所在市、县统计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查处;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统计违法案件,由所在市、县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统计违法案件,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统计部门或统计检查机构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检举、揭发人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和同级及下级主管部门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复查和纠正,并可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法》规定,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二、违反《统计法》规定,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全年累计无故迟报统计资料三次以上按拒报论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
  六、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统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决定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单位、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十五条所列行为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第十五条第一、第二项行为的,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内罚款;
  二、有第十五条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有第十五条第四项行为和涂改、销毁统计原始凭证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八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有第十五条第五项行为的,对有关领导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对知情不报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五、有第十五条第六项行为的,对有关领导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漏报、错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纠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内罚款;
  七、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检查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有第十五、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第十六条有关条款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两项以上行为的,罚款分别计算,合并处罚
  第十九条 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从留利中支出,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支出;对单位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或以其它形式补给。
  第二十条 罚款必须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送交统计部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罚款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统计部门应出具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品、奖金,由作出处罚的统计部门通知授予机关予以撤销、追回。
  第二十二条 统计部门对统计违法者提出处理意见,应签发《统计违法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查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拒不处理的,查处部门应通知同级监察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统计检查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从重查处,并调离统计检查监督岗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显著成绩和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同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8月22日
        
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侵害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两定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侵害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如下: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行为;
  (二)“两定机构”销售假药、伪劣药品的行为;
  (三)“两定机构”存在“以药易药、以物易药”及直接或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以非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串换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或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互换服务的行为;
  (五)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及冒名转外就医的行为;
  (六)“两定机构”不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参保人中个人负担的行为;
  (七)参保人员将本人IC卡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或利用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超量购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或“服务协议”,侵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医保中心将在中心门前设立医疗保险举报箱,同时设置举报电话为2079218、2079166。举报人或单位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对违规行为及人员向市医保中心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具体的线索,如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举报事实和违规时间等,举报人可署真实姓名也可匿名举报。经过举报事实调查核实确认后,市医保中心将按规定对署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违规金额15%的奖励,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人以上举报,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医保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不奖励举报人。
  (四)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未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举报查实后扣减的违规医疗保险基金;
  (二)按协议和“两定点”考核评比办法扣减及惩罚“两定机构”的违约保证金。
  (三)对“两定机构”违规行为拒付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 奖励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举报人的奖励;
  (二)对调查、核实违规行为外聘医疗专家的补贴;
  (三)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交通费、差旅费。
  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各地完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落实患者救治与管理任务,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一、考评目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各地认真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推动政策制订与出台,切实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落实患者救治、管理、服务措施与任务。全面掌握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与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考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并重,专科机构与基层机构并重,患者救治与管理并重,工作覆盖面与工作质量并重等原则。

  三、考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三)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六)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管理。包括体系建设、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督导与考核等方面的情况。

  (二)业务管理。

  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包括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包括组织管理、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

  (三)工作效果考评。包括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率、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病情稳定率、轻度滋事率、肇事肇祸率、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等。其中,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和病情稳定率的考核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数据为准。

  五、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考评标准中“业务管理-精防机构”适用于省、市两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参照执行。

  六、考评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询问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卫生部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随机抽取2-3个地市,每个地市内随机抽取1-2个县区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应当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

  七、组织实施
  (一)省级考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市(地、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进行考核,每年接受考评的市(地、州)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应低于辖区内市(地、州)总数的1/3。考评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每年2月28日前,应将上一年度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卫生部疾控局。考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并作为各级综治委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市(地、州)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二)国家级考评。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的省(区、市)数量不低于5个。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将随机抽取部分市(地、州)及相关机构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将通过相关简报予以公布,对于工作进展慢、考评结果差的省(区、市),将予以通报,相关结果将报中央综治办作为对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社会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考评工作。

  
  附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


  附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一适用于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标准二适用于省、市两级精防机构。县级参照执行。对于同一辖区接受考核的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各部分得分累加即为本地区总得分。

  一、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类别
项目





1.体系建设

(90分)











1.体系建设

(90分)
1.1建立领导及部门协调机制
20
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
查阅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20分。





1.2防治网络建设









1.2防治网络建设
20
辖区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即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
了解机构简要情况(包括机构名称、编制数、床位数等)。
(1)无机构,扣20分;

(2)有机构但无简要情况介绍,酌情扣3-5分。

20
设立本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防机构),明确机构职责,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承担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工作,为机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查阅原始文件,明确机构职责、编制等。
(1)未成立机构,扣20分;

(2)已成立机构,但:

未能提供完整原始文件,扣5分,

职责不明确,扣5分,

无专职人员,扣5分。

1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组建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队伍。
查阅工作方案等原始文件,了解工作队伍组建及职责分工等。
(1)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10分;

(2)有原始文件,但:

工作职责不明确,酌情扣1-3分,

未组建队伍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5分。

1.3信息系统
20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现场演示信息系统。
未建立(或使用),扣20分。







2.组织管理(100分)











2.组织管理(100分)


2.1管理制度
10
下发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
(1)工作制度未制定,扣5分;

(2)工作流程未制定,扣5分。

2.2计划总结
10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查看原始文件。
(1)未能提供工作计划,扣5分;

(2)未能提供工作总结,扣5分。

2.3工作会议
20
年内组织召开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会议至少1次;组织召开精神卫生工作部署会至少1次。
查看相关会议档案:会议通知、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召开部门协调会扣10分,召开会议但会议资料不全酌情扣2-5分;

(2)未按要求召开工作部署会扣10分,召开会议但会议资料不全酌情扣2-5分。

2.4工作培训
30
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2次。
查看培训档案资料:培训通知、培训资料、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培训效果评估资料等。
未按要求开展人员培训,少一次扣15分;开展过培训但资料不全,酌情扣2-8分。

2.5人员配置
10
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辖区内精防人员配置要求。
查看原始文件。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本级配置的人员名单,扣10分。

2.6机构建设
10
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建设要求。
查看原始文件。
未提出要求或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10分。

2.7防治网络
10
制定本级精神卫生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工作流程图,扣10分。

3.经费管理与使用

(70分)
3.1管理制度
10
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与资金分配方案。
查看原始文件
(1)未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扣5分;

(2)未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扣5分。

3.2经费保障
40
每年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
查看相关财务账簿。
(1)未安排,扣40分

(2)已安排但未能及时到位,扣10分

(3)有经费但未满足工作需要,酌情扣5-10分。

3.3经费使用
20
按照拨付方要求及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抽查5笔支出情况。
发现1笔未合理使用扣5分,扣完为止。

4.督导与考核(40分)
4.1督导情况
20
制定本级督导计划,年内组织本级督导2次,完成分析评估及总结。
查看原始文件。
(1)未制定督导计划,扣10分;

(2)未能按计划督导,缺1次扣10分;

(3)督导资料不全,酌情扣1-3分。

4.2考核情况
20
制定本级考核方案或计划,年内组织实施。
查看考核资料。
(1)未制定考核方案或计划,扣5分;

(2)未能按计划组织考核,扣15分;

(3)组织考核但资料不全,酌情扣1-3分。


  
  二、业务管理-精防机构(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1.1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60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家指导组。人员包括精神医学、公共卫生等领域专业人员。
查看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1)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20分;

(2)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3-5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组。
查看原始文件。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20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组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人员构成要求: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精神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查看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1)未成立应急医疗处置组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10分;

(2)未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扣5分;

(3)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1.2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

(150分)











1.2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

(150分)
30
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总结,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
查看原始文件。
(1)未提供工作规划起草材料,扣10分;

(2)未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扣10分;

(3)未制定工作要求、实施方案,扣10分。

30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开展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宣传材料、参与人数、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开展宣传活动,扣30分;

(2)未能提供完整工作记录,酌情扣2-10分。

40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设数据质控员和业务管理员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的质控与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现场察看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要求提供人员名单。
(1)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

(2)在档患者未全部录入信息系统管理,酌情扣3-10分;

(3)未指定系统业务管理员,扣5分,

未指定数据质控员,扣5分。

40
承担本级精神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
查看相关工作报表。
(1)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报表统计上报,扣20分;

(2)报表内容不完整,酌情扣2-5分;

(3)数据不准确,酌情扣2-5分。

10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制定转诊流程。
查看原始资料。
未提供转诊制度或转诊流程相关材料,扣10分。

1.3经费管理与使用

(30分)
30
制定本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合理使用精神卫生工作经费。
查看原始文件或相关财务账簿,抽查5笔支出情况。
(1)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扣10分;

(2)出现1笔未合理支出与使用,扣5分;

未按期使用完毕,扣3分;

不能提供使用明细,扣10分。

1.4人员培训

(40分)
40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培训班。
查看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材料、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组织扣40分;

(2)组织培训,但资料不全,酌情扣2-10分。

1.5技术指导

(20分)
20
承担本级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评估、质量控制。
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包括:通知、总结等。
(1)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20分;

(2)无工作记录或工作记录不全,酌情扣2-10分。


  
  三、业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1.1组织管理

(100分)
20
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或材料。
未制订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扣20分。

30
配备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
查看文件与现场提问。
(1)未配备专兼职人员,扣30分;

(2)配备人员但未接受过专业培训,扣15分。

30
定期与街道(乡镇)、派出所、居(村)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互通患者信息,协商管理事宜。
提供相关工作记录。
未能提供相关工作记录,扣30分。

20
组织开展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活动(至少2次/年)。
提供相关工作资料。
(1)未组织,每少一次扣10分;

(2)组织过但工作记录不全,酌情扣2-5分。



1.2患者信息管理(50分)
50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表。

按照要求填写纸质档案,无缺项、错项。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随机抽查5例患者,

现场或电话询问患者,进行核实。
(1)未建立患者健康档案,每缺一例扣5分;

(2)所建档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3)患者信息未录入信息系统,每缺一例扣5分;

(4)访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酌情扣1-5分;

(5)拒访患者无相关人员签字或记录说明,扣3分。

1.3随访评估(30分)
30
危险性评估。
随机抽取5例患者,查看危险性评估结果。
(1)未按要求开展危险性评估,每例扣5分;

(2)评估结果不准确,酌情扣1-3分。



1.4分类干预(80分)



1.4分类干预(80分)
60
按照要求分别对病情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患者进行随访管理,随访频次符合要求,有关处置措施得当。随访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缺项、错项。
随机抽取5例患者,查看相关材料。
(1)未按要求进行随访,每缺一次扣10分;

(2)随访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5分;

(3)患者随访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每缺一次扣5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