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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4:13:44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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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办农[2008]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

  2007年12月8日,我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12月12日,我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要根据我部“农药登记管理年”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力做好农药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

  按照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部将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原已批准登记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具体更换程序详见附件1-3)。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农药登记续展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本辖区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完成农药登记证和标签更换工作。

  三、加大市场监督和管理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是确保新规定顺利落实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我部农业生产资料专项整治的要求,把农药市场监管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一要加强源头治理。对农药企业监管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属农药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尤其是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中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二要加强市场监管。把监管重点从省、市、县级批发市场下移至乡、村一级营销点,重点查处违法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和假农药,以及连续多年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三是通过明查暗访、群众举报,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无证生产的黑窝点,要进行严打,对违法的产品及企业要进行通报和曝光。四是进一步发挥《农业部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的作用,形成全国各地打击假劣农药的联动机制。各级要指派专人负责,根据条件设立本辖区的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暂停办理所涉及产品的登记续展。

  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四、强化宣传与培训

  新出台的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要求高,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全面贯彻执行好新管理政策的前提。为此,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初审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做到统一思想和认识、统一理解和执行标准,特别是要全面正确理解过渡期的政策。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对农民的宣传、培训。特别是针对农药名称、产品标签等管理政策变化大,农民认识和熟悉要有一个过程等特点,通过广播、电视、张贴挂图,印发宣传材料、组织现场培训等形式,开展新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

  附件:

  1.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3.“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1:
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一、结合续展登记的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更换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升级有关程序,并在网上发布。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续展登记。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第657号公告等农药续展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当同时提供原登记核准标签和新标签样张),境内企业向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申请办理续展登记;境外企业直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申请办理续展登记。
(四)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做好农药续展登记受理和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农药续展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新标签样张和标签电子稿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企业);对符合要求的,一是向申请人“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二是通过续展登记专用软件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送受理信息;三是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送标签电子稿;四是将企业提交的登记核准标签原件及新标签样张及时邮寄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
(五)做好有关审查审批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标签电子稿等后进行续展登记审查。经农业部审批后,不同意续展登记的,告知申请者具体理由(对标签不合格的,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或有关境外企业);同意续展登记的,下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和原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境内企业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登记核准标签;境外企业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核准标签。
二、其他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发布的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已经安装的,不需要再安装)。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业部第944号公告的规定,凭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原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等材料,境内企业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
(四)对标签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应的企业(并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向生产企业发给资料接收凭证,签署相应的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寄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同时将标签电子稿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发送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五)做好更换登记证及核准标签有关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标签电子稿和相关材料后,对标签电子稿进行审查。对标签不合格的,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电子标签稿退回相关省药检所或境外企业;对标签合格的,换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的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资料接收凭证和原登记证,境内申请人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境外申请人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

附件2: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系统包含在农药登记管理系统V7.0中,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不要将此软件安装在用于省所续展登记的同一台电脑中。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基本功能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选中电子标签选项(默认选项),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进入标签审批界面(如图二)。界面左侧显示六个功能按钮。其中属于标签审批的功能按钮为:待审批标签、待发送标签、部所否决标签;属于查询统计的功能按钮为: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

图二 标签审批界面
3.待审批标签: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省企业最新提交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如图三)。省所可以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对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如此时暂不发送该产品,该产品将进入待发送标签中。点击通过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发送至部所标签数据库中。点击否决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否决至所属企业。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打印标签。

图三 产品标签审批界面
4.待发送标签: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修改但尚未发送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界面与操作同上述第3点待审批标签相同。
5.部所否决标签: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过但被部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6.省所审批通过:点击省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并正在部所审批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7.省所否决标签:点击省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被省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8.部所审批通过:点击部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部所最终审批通过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m.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安装前,请认真阅读上述安装前注意事项的第2点。)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4.进入系统后,首先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对其进行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直接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5.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其再次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也可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6.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7.建议用户在每次登陆后,点击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三个按钮、了解本省产品标签的最新审批进展。
四、 技术支持
1.建议用户在本省企业产品标签未全部被部所审批通过之前,每日至少登陆一次本系统,以了解最新的审批进展情况。
2.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监督处(010-64194005),药政处(010-64194086)。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信息处(010-64194018)。
附件3: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用户计算机中如存在我所2005年开发的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1.0,请先删除此系统。删除方法为:点击屏幕左下角开始→控制面板→添加或删除程序→选中农药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点击删除按钮。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没有或遗忘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请向当地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进行咨询。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功能按钮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首先进入企业信息维护界面(如图二),该信息来源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以下简称部所)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用户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带有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填项。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将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企业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信息发送至部所数据库中。

图二 企业信息维护界面
3.企业信息发送成功后,将进入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如图三)。界面左侧共有六个功能按钮分别为:待处理产品、已处理产品、已发送产品、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不合格标签。

图三 标签信息录入界面
4.待处理产品: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尚为录入标签信息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其中产品的登记证号、老产品名称将自动显示,新产品名称也由系统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动生成。如果新产品名称提示查询不到结果或用户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新产品名称存在异议,也可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主命名。标签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
5.已处理产品:点击已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但尚未发送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用户可以对标签信息进行检查修改并再次点击保存按钮;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标签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此产品的标签信息发送至所在地的省所。
6.已发送产品:点击已发送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并成功发送的产品列表及产品的审批状态。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7.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所审批合格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8.省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省所审批合格并正在部所审批中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9.不合格标签:点击不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被省所或部所否决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用户可以根据省所审批意见和部所审批意见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中。此时可按照上述第5条已处理产品,继续操作。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企业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本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后,首先检查或修改本企业的企业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并随后点击发送按钮。企业信息发送后,系统将进入标签录入界面。
4.进入标签录入界面,首先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录入其标签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
5.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已录入的标签信息进行检查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此时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已成功完成。
6.建议用户可以在每次登陆后,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不合格标签三个按钮,了解已发送产品的标签审批最新审批进展。对于不合格标签中出现的产品,可按照上述功能按钮介绍中的第9点不合格标签进行处理。
四、 技术咨询
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技术或操作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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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为保证
营运中的飞机处于适航状态,以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

1.2 名词解释:
1.2.1 保留故障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
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停场时间不足等等原因,不能
在下次起飞前排除,短期推迟修复又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
安全无影响并经过批准的项目称为保留故障项目。影响飞机
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不属保留故障项目范
围。
1.2.2 保留工作项目(或称推迟工作项目)—飞机在维修中,工作
单上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如工具设备、器材短缺等)不能
按时完成,而该工作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工作正常,推迟
完成对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无影响并经批准的称为保留
工作项目(或推迟工作项目)。有可能影响飞机的适航性和
飞行安全的项目不属保留工作项目(或推迟工作项目)范
围。
1.2.3 保留项目—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的总称。
1.2.4 未处理项目—飞机在飞行和维修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在排除
前或被批准保留前,称为未处理项目。
1.3 适用范围
1.3.1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民航局批准的《最低设备主清单》或《最
低设备清单》放行的飞机。
1.3.2 不符合1.2.1和1.2.2的项目,例如影响安全的项目、具有隐
蔽功能的项目、影响到整个系统工作的故障等不得予以保留
或推迟。
1.4 各机型的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经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批准后
必须执行。各级维修工作所需工具设备、器材应予先周密计
划筹措(一般应提前一年作准备),保证工作项目按时完
成。
2. 保留项目单
2.1 各单位应建立保留项目单制度,格式自定,但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2.1.1 保留项目单号
2.1.2 飞机号
2.1.3 有关发动机/APU序号
2.1.4 飞行小时—起落次数(或循环次数)
2.1.5 保留项目来源及说明
2.1.6 排故所需零备件的名称、件号又数量
2.1.7 所需工具设备的名称、件号
2.1.8 申请保留原因及期限
2.1.9 申请人签名、日期与执照号码
2.1.10 批准的技术依据及有效措施
2.1.11 批准保留期限
2.1.12 批准人签名、日期与执照号码
2.1.13 处理记录及签证
2.2 保留项目单由飞机执管单位(公司、管理局)印制。
3. 保留项目的申请
由机务分队长(含)以上或相当职务的技术人员填写保留项
单(2.1.1~2.1.9各项),申请保留。
4. 保留项目的批准
4.1 保留故障项目由质控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再次保留应由总
检验师或厂、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4.2 保留工作项目(推迟工作项目)由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报
总工程师或厂、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4.3 北京维修基地保留项目(包括推迟项目)的批准,按其TPM
执行。
5. 限制
5.1 保留项目必须限期解决。保留期限不得超过本机型最低一级
定期维修间隔。
5.2 需工程和工具设备特殊准备的项目最大时间限制:
宽体飞机 1000小时
窄体飞机 500小时
5.3 保留工作项目(推迟工作项目)在同一系统中不能同时保留
2项。一架飞机保留工作项目如超过3项需报民航地区管理
局适航处批准(政企未分开的管理局则应由机务副局长或总
工程师批准)。
6.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
6.1 各单位应有保留项目汇总清单。
6.2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至少应包含:保留项目单号,保留项目或
项目代码,批准的技术依据(或措施),批准人姓名,批准
日期,保留期限和完成日期。
6.3 保留项目汇总清单每月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7. 保留项目的控制与纠正
对已批准保留的项目应指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控制和负责
安排在限期内纠正。纠正后应在有关文件上签证。
8. 有条件排除的故障或完成的工作项目不得借故予以保留。保
留项目应从严控制。
9. 飞机带有“未处理项目”,不得放飞。飞行记录本、机务记
录本、客仓记录本或工作单上的“未处理项目”转填入“保
留项目单”并已批准保留后,负责的维护人员应在上述文件
的处理栏内注明并签字放行。
10. 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处
罚。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10条修改为:“10.民航局适航管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将定
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报请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1. 各单位应制定保留项目申请、批准、跟踪处理的程序,但不
得违背本规定。
12. 本规定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负责解释。
13.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附:“保留项目”逻辑决断图:
---------------------------------- --------------
| 是 否 影 响 安 全 或 | 是 | |
| |--------→|不允许保留|
| 飞 机 的 适 航 性 | | |
---------------------------------- --------------
|
否|

---------------------------------- --------------
|是 否 会 影 响 或 限 制| 是 | |
| |--------→|不允许保留|
|整 个 系 统 的 工 作 | | |
---------------------------------- --------------
|
否|

---------------------------------- --------------
| 是否MEL允许失效的项目或 | 是 | |
| |--------→| 可保留 |
|维修手册允许某时限内修复的项目| | |
---------------------------------- --------------
|
否|

---------------------------------- --------------
| | 是 | |
| 是否影响旅客舒适性 |--------→| 可保留 |
| | | |
---------------------------------- --------------
|
否|

---------------------------------- --------------
| | 是 | |
| 是 否 属 外 观 项 目 |--------→| 可保留 |
| | | |
---------------------------------- --------------


关于印发《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关于印发《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通知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经贸委(局)、体改委(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团公司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贵州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集团战略的重大部署,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
997〕15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本规范意见所称集团公司是指在资产清查、界定产权的基础上经核定了国有资产占用总量和国有资本金(文内简称“两核定”)、建立了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
国有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第三条 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指企业间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母公司为出资方,按照对子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子公司依法受母公司约束,并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政府对集团母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集团母公司依法经营法人财产,按“两核定”基数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可以采用市场方式和产权划转方式。
市场方式是指集团母公司通过投资、购买、合并等方式取得另一法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产权划转是指政府将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划归集团母公司持有,形成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
第五条 产权关系的建立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时,应采用市场方式;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建立除采用市场方式外,可以采用产权划转方式。
第六条 产权划转的审批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产权划转及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按规定对集团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以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核实企业国有资产占用总量,核定国有资本金,审核并批复企业改制后的国有产(股)权比例,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
核指标。
资产清查以清产核资数为基础,到改制时间点期间又发生的资产损失的处理,必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集团公司设立时,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规定,委托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制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手续。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可暂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改制时,对企业原存量国有资产应依其原始出资情况明确具体出资者。
(一)母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国有资产出资者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
(二)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三)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其原存量国有资产的出资者为母公司。
(四)原始出资人不清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先依法界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其出资人。
第九条 进行公司制改制后,凡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需由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按《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黔府发〔1996〕7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未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有关规定,逐步理顺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发生重大产权变动时,须按黔府发〔1996〕7号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意见》(黔府办发〔1998〕51号,及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凡集团公司国有产(股)权累计发生变动达母公司净资产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数额较大、涉及出资者对其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变动,或出让成套设备、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重要资产等的,须由集团母公司报审批成立集团公司的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
规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手续。
(二)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须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集团母公司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但数额较大者,应按(一)款规定执行。
(四)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应委托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评估值是产权转让的底价。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按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资企字〔1994〕42号)和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
州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95〕黔国资企字第107号)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对国有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管理,按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贵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国资企发〔1997〕451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司制企业国有股股代表管理规范意见
〉的通知》(黔国资企发〔1998〕3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规定执行。对授权为国有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其国有资产收益由母公司统一解缴;对未授权的集团公
司,其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直接上缴。对经批准暂不上缴部分,应作为国有资本再投入,纳入下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权的收入应用于母公司的资本再投入。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要承担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年申报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考核
的有关手续;未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考核的有关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改进行检查、监督;要会同劳动部门结合工效挂钩,严格考核,实施奖惩,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经营者的业绩真正挂起钩来。
集团公司要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公司,必须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规定,由母公司负责编制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和本集团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按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无故不报或拖报。未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负责将集团汇总财务报告按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各地管理的授权持股经营的集团公司和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应同时报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省国资局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国资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7〕47号)的规定,积极参与
派出监事会、任命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工作,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要根据自身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资产重组力度,通过增量投入带动存量资产盘活。集团公司要对盘活存量资产定出具体目标,制定资产重组实施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跨县(市、区)的资产重组实施方案报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跨地、州(市)的资产重组实施方案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条 集团母公司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本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制。
第二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集团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未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
企业集团,暂由母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全省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地(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集团公司、母公司的国有资产占绝对或相对控股的集团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意见由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