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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色金属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9:13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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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色金属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关于有色金属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经
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结合有色金属行业的实际情况,对有色金属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提
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有色金属生产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沿用习惯,全国有色金属行业技师的职务名称按专
业确定为:露天采矿技师、井下采矿技师、选矿技师、铜铅锌冶炼技师、氧化铝技师、电解
铝技师、镁冶炼技师、钛冶炼技师、氟化盐技师、有色金属加工技师、稀有金属加工技师、
镍冶炼技师、锡冶炼技师、锑冶炼技师、汞冶炼技师、半导体材料技师、硬质合金技师、选
矿药剂技师。

  三、工种范围

  确定有色金属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的原则是:

  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重新修订的《有色金属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
准》,在技术比较复杂的有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范围内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范围
见附表)。

  本实施意见和其它部委所确定的工种范围均未包括的少数特殊工种,需设立技师职务的
应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批,劳动人事部核准。

  四、比例限额

  有色金属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控
制在百分之二以内。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
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制定不同工种的技师津贴标准并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
后执行。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按上述比例限额、津贴标准计算的受聘技师的人数及所需增加的
工资总额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
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下达。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
工资总额计划。

  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技师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生产任务,工作成绩和贡献比较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受过职业培训,达到同等
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或生产中的工艺难
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技术上不保守,热心培训中青年
技术工人,传授个人的技艺、经验。

  七、其 他

  (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由总公司统一
部署,综合管理,组织实施。

  (二)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有权评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单位的技师考评组织
负责。

  (三)有色金属行业的地质、冶金、化工、建材、机修、后勤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
装等专业的技师聘任工作,分别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
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
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
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有色金属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中
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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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汇发[201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
(二)对于在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报和数据报送或需要进行修改操作的业务,也应使用新凭证继续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已接收的旧格式接口数据文件的最后一次导入时间为2012年8月1日07:00。各银行应充分考虑机器时间差异、网络传输等因素,合理设置新、旧格式的数据报送时间和新、旧接口程序切换时间。
(四)对未通过新版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或有关准备工作未就绪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应急处理流程和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切换为手工方式,并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的相关要求上报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同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权限分配以及网络、浏览器设置等准备工作,以便于8月1日起通过访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审核辖内银行的申请,于7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申请银行名单、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五)关于汇综发〔2010〕122号文和更新后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手册》,银行可从网点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http://asone.safe:9101/asone)“常用下载”中“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栏目下查询。
二、明确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的报送要求
自新凭证启用之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信息。其中,付款银行应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通过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报送有关数据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根据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规定已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有关使用方法见该网站“常用下载”中“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的操作手册。
(二)企业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并将相关要求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汇总更正预算收入的问题,造成预算收入入库数字不准,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正常调度,也不利于对预算收入缴库进行监督。为了保证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收入缴库的监督,现就有关更正预算收入错误事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付和报解。发现错误事项,应及时逐笔办理更正。不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汇总更正。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错误更正,原则上由发生错误的单位进行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三、国库办理更正事项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四、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否则,国库有权不予受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19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