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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4:03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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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和体育方面合作的愿望,特签订本协定。

             一、教育和科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艺术、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学校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交换代表团、科学家和专家,参加科学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根据各自的可能,为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奖学金;
  交换科学和教育图书、教学器材和教学影片及其他教学材料。

             二、文化和艺术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学、艺术、音乐、电影方面及图书馆、档案馆、出版社、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为此,双方将支持有关部门:
  互派艺术团组、歌唱家和指挥;
  举办艺术、图片、民间文化和手工艺品展览;
  交换音响影视资料,互办电影日;
  翻译并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科技著作和各种文化资料;
  互派画家、音乐家、作家、图书管理专业人员、档案工作者、电影工作者和出版工作者。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台和电视台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体育部门在体育项目交流和体育教学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双方支持和推动两国通讯社、报社和其他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七条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向根据本协定的执行计划派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能完成任务。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三、总则

  第八条 为了执行这一协定,双方代表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会见一次,检查执行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商签新的执行计划。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在双方书面通知对方已经本国法律批准后方能生效。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暂时执行。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其中一方不书面宣布协定无效,则本协定自行延长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雷兹·马利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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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航空航天工业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在
评聘工人技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和其他
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通知》精神和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规定,结合航空航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
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

        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

  一、评聘原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鼓励技师立足本职,钻研技术,解决生产技术关键,
发挥骨干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
工作的组成部分。

  (三)结合航空航天工业的特点,决定在飞行器的总装、调试、陀螺仪表、惯性器件装
调、精密切削、型架加工、零件焊接、钣金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中进行评聘高级技师试点。

  (四)凡经部审定的试点单位,经聘任的现仍在生产一线的技师,均属报考对象。

  (五)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坚持量化考核,保证
质量。

  二、任职条件

  (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七)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上述水平的职业技术培训,
以及自学并通过考核达到同等水平。

  (八)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版)中规定的高级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和实际操作技能。

  (九)对本专业工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具有解决生产技术关键、
带领技师攻关和培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十)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研制中,以及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具有高水平的
技术成果和合理化建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

  三、考核内容

  (十一)申报高级技师者,须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掌握的专业技术知
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关键,复杂加工技术问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
所取得的成果。

  (十二)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包括:生产成绩,工作成就。

  (十三)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
识。
  (十四)操作技能考核按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版)中应会要求,在技师操作
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应会考核。

  四、考核方法

  (十五)技术论文或总结,工作业绩的考核,采取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
评分标准。

  (十六)技术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
目专门组织进行。

  (十七)考核采用百分制。按专业工种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根据考核总成绩进行评
审,确定高级技师资格人选。

  (十八)试点单位将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总结及“高级技师呈报表”报航空航天部人事劳
动司核准。

  五、考核组织

  (十九)航空航天部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由航空航天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负责
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指导。

  (二十)试点单位由主管领导负责,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组成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
作。

  六、受聘程序

  (二十一)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航空航天部颁发

  (二十二)高级技师的聘任由试点单位领导签发聘书,并报航空航天部备案。

  七、比例限额和津贴

  (二十三)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二十四)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月人均五十元核定(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后即取消技
师职务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单位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但不得压低或
提高。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二十五)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十六)高级技师聘任期为四年,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能胜
任者,可续聘,对不能严格执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八、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解释权属航空航天部人事劳动司。

  (二十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等


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
1993年4月13日,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因转换经营机制,专门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三产企业),在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三产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分别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执行。
三、新办的三产企业,在报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按财政部(81)财税字第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办企业,一般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具体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凡享受了按新办三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以后不论其经营形式、项目等如何变化,一律不再按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利用更换执照、变更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三产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应全部用于经营发展,以扩大安置富余人员的能力,不得挪作它用。
七、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