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6:41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20日,财政部、人事部

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订了《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根据《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中1994年7月1日起在册的常驻内派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香港分社机关、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总编辑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中英机场委员会中方代表处、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澳门分社机关、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处。
经费属国家预算拨款及差额拨款的其他单位。
(二)经费自收自支,不需国家预算补贴的其他单位,其内派人员不实行本工资制度。
二、职务工资套改办法
内派人员分为公务人员与工勤人员两部分,实行不同的工资系列和套改办法。
(一)公务人员的工资套改办法。
公务人员按其在港、澳担任的职务确定级别(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其中,任现职为4年及以下的,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第一档;任现职5至8年的,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第二档;任现职为9年及以上的,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第三档。
(二)工勤人员的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
已明确技术等级的厨师、理发师等技术工人,按其技术等级套入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二)。其中,任现技术等级为4年及以下的,套入本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一档;任现技术等级为5至8年的,套入本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二档;任现技术等级为9年及以上的,套入本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三档。
其他未明确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暂按以下办法确定级别和工资档次: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级别为五级,其中工作年限为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11至20年的,级别为四级,其中工作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21至30年的,级别为三级,其中工作年限为2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31年及以上的,级别为二级,其中工作年限为3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
2.普通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
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级别为六级,其中工作年限为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11至20年的,级别为五级,其中工作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工作年限为21年及以上的,级别为四级,其中工作年限为2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级别工资标准的第二档。
(三)新到人员工资的确定办法。
这次工资改革后到港、澳的内派人员,参照上述公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套改工资的办法分别确定级别和工资档次,并从到港、澳之日起计发港币工资。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一)晋升职务工资。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工作人员在现职务(技术等级)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优秀的,可提高1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1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提高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按新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进入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已达到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提高1个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提高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后,其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调整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并结合香港甲类消费物价上涨情况(剔除住房和耐用物品等因素),每年1月1日起对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工资标准的调整,需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四、奖金和补贴发放办法
全年度奖金标准为内派人员1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结合年终考核一次性发放。
这次工资改革,已将水电燃料费、伙食补贴、服装费补贴、行李物品托运费、文娱洗理书报费纳入了新工资标准,取消了清凉饮料费和节假日补贴,上述补贴套改工资后停发;市内交通费、年终双薪、经费节约奖、探亲包干旅费等暂未纳入工资,仍予保留。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其他奖励、补贴。
五、配偶随任、探亲补贴发放及管理办法
符合配偶随任条件的工作人员,其配偶赴港、澳随任未安排工作者,每月发给生活补贴2100港元,配偶不赴港、澳随任者,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随任配偶(未安排工作者)每三年可回内地探亲休假一次,假期60天,往返旅费由公家负担,超过60天的,停发在港、澳的生活补贴。
配偶不随任的工作人员,到港、澳满一年后,其配偶每年可赴港、澳探亲一次,时间为一个月,发给生活费2200港元,探亲旅费由公家负担,其他费用自理。配偶探亲的生活费和探亲旅费采取包干的办法。
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经特别批准离休和退休后在港、澳居住的内派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根据其离退休前的职务,分别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100%和90%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以后每年按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的调资幅度,适当调整离、退休费用。
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某一职务待遇而暂未担任实际职务的人员,可按其享受的职务待遇套改工资。
(二)分社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工作期间,其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派出前已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到港、澳后在专业技术岗位(限于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上从事与本专业对口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可参考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确定(见附表三)。派出前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而未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虽已受聘担任专业职务,但到港、澳后不在上述专业技术部门从事与本专业对口技术工作的,其工资按本人在港、澳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
(三)这次工资套改和以后考核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工作人员在港、澳任职(技术等级)的时间,可与在国内任同一职务(技术等级)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这次工资套改,工作人员任职(技术等级)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截止1994年6月30日。
(五)按上述套改办法,新套入的工资档次低于原工资档次的,可按原工资档次套入新工资标准的相应级别,但最高不能超过新工资标准的第二档。
(六)工作人员因公回内地,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港、澳工资照发;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折发港币。因私离开港、澳超过15天的停发在港、澳工资。工作人员生病原则上应回内地治疗,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港、澳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折发港币。
(七)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有关工作人员派驻港、澳地区服装补助费的规定〔(85)财外字第385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澳门分社的正、副部长可在按上述办法套改的工资档次上再高套一档。
(九)本实施办法中有关工资政策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港澳公务人员系列级别与外交职务对照表
二、工勤人员系列级别与技术等级对照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工资档次确定表
附表一:港澳公务人员系列级别与外交职务对照表
------------------------------------------------------------------------
港、澳分| 港、澳分社 | 外交系列
社级别| 职 务 | 国外职务
--------|------------------------------|------------------------------
一级 |正省级社长 |
--------|------------------------------|------------------------------
二级 |副省级社长、副社长 |副部级大使
--------|------------------------------|------------------------------
三级 |正厅级副社长、社长助理、秘书 |正司级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
|长、部长、主任 |事、正司级参赞、总领事
--------|------------------------------|------------------------------
四级 |副厅级社长助理、秘书长、副秘 |副司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
|书长、部长、副部长、副主任 |
--------|------------------------------|------------------------------
五级 |正处级副部长、副主任、处长 |处级大使、参赞、总领事、副总
| |领事、一等秘书
--------|------------------------------|------------------------------
六级 |副处长 |二等秘书
--------|------------------------------|------------------------------
七级 |科长、主任科员 |三等秘书
--------|------------------------------|------------------------------
八级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随员
--------|------------------------------|------------------------------
九级 |科员 |职员
--------|------------------------------|------------------------------
十级 |办事员 |
------------------------------------------------------------------------
附表二:工勤人员系列级别与技术等级对照表
----------------------------------------------------------------
| 技 术 等 级
级别|----------------------------------------------------------
| 技师制 |中 厨 |西 厨 |八级制 |九级制
----|----------|--------|--------|--------|----------------
一 | 高级技师|特一级 | | |
----|----------|--------|--------|--------|----------------
二 | 技 师 |特二级 |特一级 | |
----|----------|--------|--------|--------|----------------
三 | 高级技工|特三级 |特二级 |八 级 |特一级
----|----------|--------|--------|--------|----------------
四 | 中级技工|一 级 |一 级 |七 级 |特二级
----|----------|--------|--------|--------|----------------
五 | 初级技工|二 级 |二 级 |六 级 |一 级
----|----------|--------|--------|--------|----------------
六 | 普 工 |三级以下|三 级 |五级以下|二级以下
----------------------------------------------------------------
附表三: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工资档次确定表
------------------------------------------------------------------
任职年限 | 任职四年以下 | 任职五至八年 | 任职九年以上
级别、档次|------------------|----------------|----------------
技术职务 |级 别| 档 次 |级 别|档 次 |级 别|档 次
----------|------|----------|------|--------|------|--------
教 授 | 四 | 1 | 四 | 2 | 四 | 3
----------|------|----------|------|--------|------|--------
副教授 | 六 | 3 | 五 | 1 | 五 | 2
----------|------|----------|------|--------|------|--------
讲 师 | 七 | 2 | 七 | 3 | 六 | 1
----------|------|----------|------|--------|------|--------
助 教 | 九 | 1 | 九 | 2 | 九 | 3
------------------------------------------------------------------
注:表列职务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工业、科学、医疗、信息技术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固定、移动、广播、电视、雷达、导航、定位等无线电通信业务和射电天文业务所用的发射设备、接收设备或其组合(含附属设备)。


  第四条 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境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指定行政区域行使无线电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线电台管理


  第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操作无线电台资格;
  (三)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方案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设台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设置无线电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单位设置无线电台的,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三)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的,或使用军用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批件,并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四)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的,应提交与电台有关的技术资料,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五)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批件。


  第九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
  (二)设置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预指配频率;
  (四)设置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按预指配频率进行必要的技术设计,并出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五)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技术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下达批准文件;
  (六)试运行30~90日,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电台执照;
  (七)设置使用公众业务移动终端设备、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不需办理无线电台审批手续,但应当使用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设备。使用公众业务移动终端设备的,还须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规定办理进网许可手续;
  (八)设置使用公众对讲机,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但其通信质量不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保护。


  第十条 凡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费用。国家规定减免的业务除外。
  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用于无线电管理设施建设与运行,以及无线电管理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遇有抢险救灾、人民防空、处置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启用未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设备,但应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当地派出机构报告。该临时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的合法使用期,不得超过电台执照规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电台执照期满30日前到原核发电台执照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应按照核定的项目工作,不得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应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已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按规定实施检测。


  第十四条 无线电台报废或停用,应当向原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并交回执照;报废、停用或暂时停用的无线电台及其设备按有关规定处理。
  启用已停用的无线电台,应当重新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微波站、雷达站、大型卫星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以及150W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等固定无线电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高层建筑时,其选址、定点应当征得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以保护已建的重要无线电台及微波通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允许设台的高楼、高塔、高山等地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在限制设台的高楼、高塔、高山等地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允许设台和限制设台的高楼、高塔、高山的具体地点,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电磁兼容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在限制设台的高楼、高塔、高山地点接纳设置无线电台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须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无线电台设置情况,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七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按设台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按设台审批权限可采取行政审批、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确定频率的使用者。
  省直和中央驻鄂有关部门应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部门使用的频率和频段进行规划,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遇国家修改频率划分或因国家利益的需要调整频率规划和频率分配方案,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进行调整。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调整使用频率时,应提前发布公告,告知频率使用者有关事项。频率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使用频率。
  业经指配的频率,未达到国家属台配置的规范要求或原设计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更改、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十九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可实施无线电管制。
  无线电管制命令,在实施管制72小时之前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无线电管制由军队、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管制地频段、地域和时间。
  实行无线电管制时,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管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不执行管制命令。
  管制命令中有规定管制的终止时间的,管制命令在规定的终止时间自动解除,没有规定终止时间的,由发布管制命令的机关发布解除管制命令。


  第二十条 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频率使用遭受干扰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协调和查处。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填写《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并提交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境内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散件、组装件),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取得《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海关凭《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予以放行。


  第二十五条 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应当按照设置无线电台审批程序,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工业、科学、医疗和信息技术等非无线电发射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无线电干扰。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无线电监测站及各地无线电监测站是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负责对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情况及已核准的无线电台的工作情况进行监测;查找未经批准使用和违规使用的无线电台及无线电干扰源;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工业、科学、医疗、信息技术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进行检测。

  无线电监测站在无线电监测中发现无线电干扰,或收到无线电干扰举报、申诉时,应当及时查找干扰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发现违章设置或擅自改变核定工作项目的无线电台,应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对无线电监测网基础设施及其周围的电磁环境予以保护。
  在无线电监测站周围不得设置影响无线电监测的高层建筑物和无线电台。


  第二十八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进行技术性干扰;
  (五)依法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6个月未缴纳的,将其频率收回另行指配。所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3月17日颁发的《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10月16-18日,商务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满足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
            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10月18日 重庆)

同志们: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之际,商务部举行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目的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通过交流各地在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方面的经验,促进这两个行业又好又快地成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从会议交流和现场考察情况看,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应,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现代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虽然是小行业,但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力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满足百姓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带动和提升消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的需求特点日益显现,沐浴业发展日新月异,逐步从单一的洁身功能向集保健、休闲、餐饮、娱乐乃至商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转变。沐浴业已经或正在逐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而且不断衍变为发展空间广阔的服务产业。据有关材料提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投资500万以上的大中型沐浴企业就有近万家,年营业额逾1500亿元。以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和艺术摄影为主要内容,人像摄影业呈现出蓬勃生机。2006年我国仅婚纱摄影营业收入就超过120亿元。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扩大就业,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就业。沐浴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现有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适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例如深圳市涉及综合沐浴、桑拿、普通沐浴、足浴的6000家企业从业人员就近50万人;长沙市沐浴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两万人,有力解决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问题。人像摄影业随着行业发展及服务领域拓展吸纳就业能力逐步增强。1992年全国人像摄影业从业人员仅19万人,到2006年从业人员已超过600万人,其中,拥有员工100人以上的摄影企业就有上万家。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大众洗浴关系着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全国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大众洗浴网络的完善及其改造升级,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方便,提高了生活质量。集沐浴、休闲、餐饮、保健、健身、美容美体、阅览、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沐浴场所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消费者精神和心理压力,调节身心,陶冶情操和增强身体健康,满足和培育了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人像摄影业城乡连锁经营网络的拓展和完善,方便了百姓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婚纱摄影、艺术摄影等摄影服务的兴起,满足和挖掘了消费者艺术感染、精神享受和美好回忆等个性化需求。
  二、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迅速,行业升级步伐加快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迅速发展。以沐浴业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以大澡堂子的形式解决居民洗澡难的问题,其功能主要是洗澡洁身,规模普遍较小,服务比较单一。90年代前后,芬兰浴、土耳其浴、沐足、保健按摩等浴种先后兴起,现代休闲、健康理念逐步融入沐浴业,使行业服务内容、经营理念发生了空前变化。
  (一)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多元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来,沐浴业每年新增企业数量十分可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状况良好。据估测,目前全国沐浴企业至少15万家,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2006年全国重点沐浴企业营业额平均值达2041万元,同比增长19%;利润额平均值达290万元,同比增长21%。沐浴业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大众普通浴室向便民浴室、浴场、桑拿、保健中心、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多功能服务转变,已呈现出浴池、沐足、温泉、SPA会所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网点遍布大小城镇,初步形成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各类档次并存的市场格局。
  我国人像摄影业现有各类影楼、图片社、照相馆、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已达45万多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2006年我国人像摄影业总营业收入超过900亿元,比1992年增长450倍,全国有4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亿元。人像摄影业已由传统的照相馆提升和分化为证件照、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写真、广告摄影、相片冲印、器材销售和修理等多种经营业态,彩色扩印点、各类婚纱、艺术影楼不断涌现。经营网点逐步向农村延伸,城乡多层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二)连锁经营步伐明显加快,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据调查,我国前30家沐浴企业中,多数都实行连锁化经营,这些连锁企业的门店目前已有1000多家,其中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足浴连锁店已达365家。企业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沐浴、护理设备,企业经营者管理和专业技术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从业人员不仅有基本服务本领,而且大多具备一定的保健和医学知识。
  摄影业品牌影响力逐步增强,连锁化经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婚纱摄影、艺术摄影快速兴起,摄影业从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修版、着色、暗房等原有工种正逐渐被专业的影楼化妆师、数码设计师、专业礼服师、摄影助理、化装助理、企划设计师等专业人员所替代。
  (三)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一是认识存在误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沐浴、人像摄影业发展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有不同认识,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二是市场规范不够健全。目前,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缺乏法律、法规和健全的标准、规范体系,行业主要靠企业自我约束发展,致使规范不力和监管无序并存。三是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沐浴、摄影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四是部分企业公共卫生状况堪忧。沐浴、人像摄影业的公共用品及环境,存在多人使用,室内通风不良,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个别企业资源节约、环保问题突出等等。上述问题,既有市场发育和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管理缺失、引导监管不力的责任,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三、大力推广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大力拓展服务内涵,探索了许多好路子,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就能够使局部的好做法在面上得到推广,从而带动全行业加快发展。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初衷,从大家交流的情况看,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引导。
  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一些地方把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作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标准,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上海、扬州、开封等地已制定出台沐浴业方面的标准,北京、天津、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陕西、湖南、济南、杭州、温州、洛阳等省市制定出台了人像摄影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的实施,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标可达,对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鼓励消费,实行“政府推动,以培育和优化市场为重点”,把沐浴业作为朝阳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并纳入《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抓规范、创环境、育品牌、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通过正确引导,鼓励全社会消费,目前该市的大众沐浴理念已实现由“不能去”、“不让去”、“不敢去”,向“全家去”、“一起去”、“主动去”的转变;许多企业都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沙市积极打造“休闲娱乐之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沐浴休闲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拓宽服务领域,把总体发展目标定位在建设独具特色的“休闲娱乐之都”,并制定了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培育品牌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
  咸阳市大力培育“咸阳足疗”品牌,实行“政府主导,品牌打造”,充分利用当地地热等资源优势,把发展沐浴业作为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和休闲娱乐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足疗产业,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通力协作,市政府每年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加以扶持,使“咸阳足疗”品牌市场不断扩大。
  (二)行业推动。
  目前,我国已有沐浴行业协会组织近20余家,人像摄影协会50多家。各级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专业培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和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制定沐浴、摄影行业标准,加强行业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扬州市沐浴协会坚持“继承传统,致力创新”,积极做大“扬州沐浴”品牌,制订《扬州沐浴服务规范》,编辑出版了《扬州三把刀》丛书,在通过网络和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弘扬扬州沐浴文化的同时,加大力度全方位培训沐浴技师、服务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才,满腔热忱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力地促进了沐浴业发展。济南市摄影协会制定了《摄影业等级评定及服务质量标准》和《济南市摄影行业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出台了《照相机维修准入制度》,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证制度大力规范从业者队伍。
  (三)企业创新。
  很多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及发展变化的多样化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围绕高、中、低端不同市场,努力创新沐浴和人像摄影的发展模式,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努力打造知名服务品牌,实现跨越式发展。
“品牌化集团化经营”发展模式。重庆“金夫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发婚庆服务、装潢设计等配套服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该集团仅解放碑中心店,年营业收入就达到1亿元。
  “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哈尔滨维纳斯婚纱摄影,以婚纱摄影为突破点,采纳科学的“周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诸如《创新研发制度》、《服务流程标准化》等制度;整合服务种类,细分目标顾客,推出自选服务项目由顾客自由选择,形成了以婚纱摄影为核心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天津帝景温泉度假村等沐浴企业引进国外休闲理念,打造中国休闲SPA,通过科技创新和营造艺术氛围吸引顾客。上海王开,引入DIY新概念,采用数码摄影技术、数码设计、新型后期扩放等现代技术,推动传统摄影工艺转型,给顾客带来全新体验。
  “服务功能综合化、专业化”发展模式。西安凯撒宫酒店发展集沐浴、餐饮、休闲、健身于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场所,注重细节服务,加强特色服务,实现了服务硬件和软件的统一。北京华日,以市场为导向,借助相机数字化,将摄影艺术与高科技结合,变新求异,推出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深受群众欢迎。
  “资源节约”发展模式。北京浴康苑面向大众大力发展便民洗浴,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注重资源节约,开展多种经营,走出了发展便民浴池的新路子。
  “立足农村市场”发展模式。河北文安“孙记摄影”,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引进多种拍摄道具满足农民顾客的特色需求,采取送件上门、报销路费等措施解决农民顾客的交通难问题,使摄影艺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总体而言,通过各地政府的重视和商务厅局、行业协会、广大企业的积极努力,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满足了人民生活需要和消费者的多样化,为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各地商务厅局在适当的时候也召开相应的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更加有效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把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加快行业改造和升级,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培育品牌企业,努力提高行业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健全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服务网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服务,较好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目前,社会上对沐浴业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认为“洗澡的事”上不了大雅之堂,对商务工作来说是个很小的行业,抓不抓无关紧要。这些认识不解决,就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将有关行业切实纳入服务业总体发展战略,积极协调和会同有关方面,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的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和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引导人们更新观念,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和正确消费。同时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有关行业的社会地位,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加快行业立法,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行业立法和标准化管理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商务部将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国家层面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短时期内难度较大,地方上可先行一步,尽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今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摄影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足浴保健技术规范》,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些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行业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各地要加大力度,在实施好已出台标准的同时,加紧制订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并不断总结经验,为形成完整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的设施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商务部将结合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便民浴池等纳入国家鼓励类发展服务业目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各方面重视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机遇,重视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和各方面支持,将沐浴网点和摄影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鼓励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品牌化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建立生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发展满足低端消费群体的便民浴池和面向农村开展摄影服务的企业,以及采用节水、环保设备的沐浴和摄影企业,给予补贴或税收减免;对连锁经营和开拓海外市场的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以及进入社区开办大众化浴池和人像摄影网点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的积极性,调动各方力量,做好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培训。要会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按摩师、摄影师、化妆师、数码设计师、礼服师等行业核心技术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以及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为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人才分类、分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此外,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论坛研讨和展览展示等活动,学习借鉴经验,大力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指导,推进行业改造和升级。
  推动行业改造升级,促进企业创新,是做强做大服务产业的必由之路。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实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做大做强沐浴产业和人像摄影业产业。要大力培育行业品牌,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对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要鼓励国内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与国际著名企业合作,加大国际交流,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积极引导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适应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大力开展多业态、多层次的沐浴和人像摄影服务,不断调整经营结构,创新服务内涵,走多元化发展之路,满足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要注重环保和节能,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沐浴企业必须广泛采用节水节电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摄影企业要科学处理冲洗照片产生的废液,防止造成污染。
  (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和信用体系。
  经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是社会产生片面认识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企业和人像摄影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加强环境和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无证照等非法经营行为。
行业统计体系缺乏,加大了监管难度,直接影响行业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办法、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体系、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没有成立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协会的省市,要加快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协会工作重点要放在建立统计体系方面,通过全面、准确的行业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整理,把握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状况,客观反映其在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创造税收等方面的作用。
  同志们:正在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指明了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都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服务行业。我们一定要以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高昂的热情和执着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扩大国内消费,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