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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48:28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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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4月23日 国税函〔1996〕186号

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向烟台针织器材厂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6〕40号)收悉。外商独资企业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特斯公司)与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签订《资产购买和补偿合同》。根据合
同规定,易特斯公司由于购买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款外,还需向烟台针织器材厂分期支付缝纫机生产线补偿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费等项补偿金,补偿金总额计650万元人民币。关于上述补偿金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
题,经研究,我局意见,易特斯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等项资产所支付的总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
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19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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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转向常态管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力度不减、队伍不散,防止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反弹。现就2008年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综合执法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用血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对本辖区的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摆在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加强统一管理,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各地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重点对采供血机构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要重视群众举报投诉,畅通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调查处理率达到100%。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三、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建立与完善日常监督机制

要继续保持专项行动中建立的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涉及违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严格准入,完善校验工作。要做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加强稽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者的责任。

要总结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新方法、新措施。积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农村乡镇卫生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协助执法和信息报告的作用。四、强化依法执业教育,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各地要大力开展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科学就医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监督人员培训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六、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各地在开展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监督工作中,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实效。我部将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加强督导和检查,并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信息,并将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汇总表(另发)于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促进我省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调动边境地区人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为边境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我省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境线中方一侧十五公里以内的地区。
三、为扶持边境地区建立人参、水果、黄烟以及其他产品的商品生产基地和进行边境地区的造林绿化,农业银行应适当增加边境地区的贷款额度,并根据其使用性质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贴息从财政边境建设事业费砍块给地方的指标中拿出一定数额,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为鼓励边境地区人民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种植经济作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少核定一些定购任务。边境地区多种经营贷款比例要高于内地。
五、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边境地区乡、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发矿产资源。
六、根据边境地区运输条件差、建筑材料生产成本高的实际,边境地区的乡(镇)、村建筑材料企业的产品,属于本地自用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税款。
七、对地处林区腹部,在国有林包围之中的村屯,当地政府应指导农民限期将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停耕还林,与林业部门兑换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开垦农田。林业部门还可以在村屯附近的国有林中划一定的范围,委托农民承包经营或实行单项作业承包,山林权仍归国家所有
。承包要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林木抚育、采伐、造林和领取承包报酬。农民在自留山造林,林权归己,长期不变。允许集体单位与当地林业部门、农民个人与当地林木部门或集体单位签订合同,利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发展林业。
八、省里科研项目的安排,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情况,在与其他地区相近条件下,应优先照顾边境地区。
九、根据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规定,适当放宽边境地区对外地方贸易额度和商品品种。
十、各级计划、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应根据边境地区建设的需要,增加边境地区定向招生(适当降低一至两个录取分数段)和人员培训的指标,为边境地区培养人才。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应照顾边境地区的需要。边境地区考入省内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回本地区(考取研究生和专业不对口的除外)。分到边境乡以下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内地要派科技人员轮流帮助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扶贫致富。
十三、边境地区根据需要,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短期的定向培训。培训费用从砍块分给县的边境建设资金中解决。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