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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51:58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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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一九九0年五月十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材科技基金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增强科技发展后劲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基金的评审工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是对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思想、立论依据、研究内容和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实力、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金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建材科技基金的资助范围是对建材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建材工业科学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建材科技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五条 建材科技基金择优支持项目的条件为: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特别是结合建材工业建设、资源特点、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所作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开拓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研究工作,近期内可望取得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的。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的。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根据充足的。
第六条 建材科技基金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和有利于促进建材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研究。
第七条 基金项目应突出基础性、学术性和创造性,其中创造性是核心。对应用基础的研究,在强调创新性和学术性的同时,还要考虑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战略价值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评审原则和标准
第八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要用科学化、民主化的工作方法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第九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项目的意义。项目是否可能在所属学科及工程领域导致新的发现或在已有的基础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或者对该领域及其它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研究成果的应用性或相关性。主要对应用基础研究而言,衡量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是否可以作为新技术或改进技术的基础,或有利于解决其它领域某些问题。
(三)研究项目对科学与工程基础结构的影响。申请项目是否有助于加深理解或者提高建材行业的科技与工程研究以及培养人才的作用。
(四)研究能力。包括参加人员的素质和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的条件,也是评价申请项目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基金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申报的科技基金项目,经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形式审查和筛选后,将审查合格项目的汇总表连同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审查意见等材料,于每年四月下旬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送来的项目按专业分送科技委各专业组评审。
第十二条 专业组应预先将每个项目送请1-2位本专业组或临时聘请的同行专家审阅,写出书面意见,在专业评审组会议上逐个介绍,在充分讨论、分析、评价的基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参加会议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便可推荐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专业组评审会议于每年五月中旬召开。
第十四条 对具有重大科学意义或重要实用价值、申请费用超过10万元的重大项目,除经有关专业组评审外,还要送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会议评审后的项目,需填写《建材行业科技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内容包括:
(一)评审意见和结论。
(二)应予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建议。
(三)有关申请项目合并或分解的建议。
(四)提出重大项目需增加资助的建议。
(五)缓列或否定的项目及其理由。
(六)建议资助项目排队的次序。
评审意见表由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后连同申报项目的原始材料,统一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各种评审意见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漏评审内容,不得将评审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汇报或向单位群众传播。同行评议或评审意见要按秘密文件归档。科技委上报评审意见时不署评审人员的名字。如发现评审人员有泄密现象。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与本人或本单位直接有关的项目时,应该回避。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对该项票数予以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但事先需通知科技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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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于1992年由原能源部颁发试行。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实践,一些单位和专家对此规定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对工作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我部委托有关设计院、所的专家专题
研究修订,召开座谈会研讨,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并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签同意,现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与我部核电办公室联系。原能源部1992年颁发的《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印发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深度及附件要求的通知》,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核电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

二、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是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两个重要阶段。凡是新建和扩建的核电项目,均应进行两个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当在原审定的建设规模范围内,同一厂址由同一企业法人扩建同类型的核电机组时,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编制的依据和附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编制的依据和附件。
四、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均应由具有核电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院承担。
五、直接利用外资的核电厂工程项目亦应按本规定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
六、本规定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商用核电厂,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核热电厂和核供热站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但其内容应结合具体工程特点适当调整。

第二章 任 务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在电力发展规划和工程项目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搜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核电厂建设可行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与条件,为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提供依据。其主要任务有:
(一)研究拟建核电厂在国民经济、一次能源平衡和电力系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证其建设的必要性。
(二)拟建核电厂的选址过程应从区域筛选开始,并应论证推荐区域和被否定区域的因素。
(三)在推荐区域内筛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厂址;按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在充分搜集现有资料、调查研究、必要的勘测工作以及环境影响分析的基础上,评价候选厂址的特征和建厂条件,排除厂址填复性的因素;在安全、经济和技术的综合比较基础上排列
可行的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一个或两个优先候选厂址。
(四)设想工程建设方案,拟订建设总规模和分期建设方案,初步选择核电机组类型和单机容量,探讨设备供应方式与工程管理和建设模式。
(五)对可供选择的工程方案进行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及社会效益评估,拟订建设资金筹措、贷款偿还的初步方案,推荐优先的工程建设方案。
(六)提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重点研究的问题和建议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在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核电厂工程建设的方案和条件,确定厂址,以论证其在安全上、经济上、技术上和商务上的可行性,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供充分的依据。其主要任务有:
(一)对优先候选厂址进行必要的、综合性的勘察、测试、观测和试验工作,落实建厂条件,论证其建设核电厂的适宜性,为编制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
(二)全面进行工程技术方案设计研究。对工艺设计标准化的核电机组,则重点研究与厂址条件有关的核电厂工程方案和电力系统配套方案。
(三)研究设备器材供应方案,包括初步确定设备国产化和进口比例,列出主要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四)提出核燃料供应方案。
(五)编制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六)提出工程建设和运行方案规划,包括工程量估算、工程管理、承包方式、建设进度、运行检修制度、人员编制和培训等。
(七)进行工程投资估算,提出资金需求与筹措方案,进行经济效益分析,论证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第三章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深度
(一)概述
1.本项目的任务依据、范围和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2.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组织背景,受委托方的资格审查情况和参加成员简况。
3.工作过程。
(二)电力系统
1.叙述拟建地区国民经济、能源和电力系统的现状及发展规划。分析该地区能源平衡、电源布局和电力电量平衡,说明建设核电厂的必要性。
2.拟建地区分区电力负荷和电力平衡,论证本核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电源布局的合理性。
3.核电厂不同厂址接入系统方案及配套的输变电工程方案设想和工程量估算。
4.根据本电力系统的电源结构和电网特点,考虑核电厂的运行方式及对电网的影响。
(三)厂址选择
1.选址工作概况:简述选址依据、厂址筛选经过,扼要评述所选过的各个候选厂址的基本特征和建厂条件,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排列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可成立供选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厂址。
2.候选厂址的概况: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80千米范围内人口分布和城镇分布,以及厂址附近的名胜古迹、文物、工业设施、机场、军事设施等。
3.地质、地震条件:以搜集现有的地质、地震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厂址现场勘测工作,对候选厂址的地质、地震条件合格性作出初步评价。应根据地震构造和地震活动性评价厂址区域范围内的地质、地震特征及厂址所在地区的区域地壳稳定性;对影响厂址合格性所涉及
的关键问题,如发震构造、能动断层等作出初步评价;对厂址区由地震引起的潜在地质灾害作出初步评价;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初步确定厂址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厂址的地震动参数SL-2的高值作出初步估算;并提供为候选厂址进行比选、综合分析和评价所需的
初步工程地质资料。
4.水文气象和供水条件:搜集各候选厂址地区的水文气象特征资料,分析洪水淹没厂址的可能性和极端气象事件对厂址的影响,研究冷却水取排条件和工艺用水、生活用水的水源条件,特别注意分析核电厂安全用水的可靠性。
5.交通运输条件:调研各候选厂址地区的公路、铁路、水运交通运输的现状和承运核电机组大型设备的能力,提出交通运输设施(公路、码头、专用铁路等)及可能的应急通道方案,对交通运输条件困难的应作专题论证。
6.厂址总体规划:根据各候选厂址的场地条件和核电厂的工程组成作出初步的厂址总体规划和可能的建设规模。
7.厂址安全评价:根据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和有关导则的要求,对各候选厂址作初步安全评价,判断其可接受性。
8.综合比较和评价:对各个候选厂址的自然、社会条件和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按核电厂厂址选择要素,作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列表给出比较结果。在此基础上排出候选厂址的顺序,推荐一个或两个优先候选厂址,提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工作的建议。
(四)工程方案设想
1.建设规模、工程项目组成和分期建设设想进度。
2.工艺选择,包括:堆型、单机功率、环路数、设计标准及参考核电厂等。
3.拟选用的核岛和常规岛的简单描述,主系统、设备参数。
4.初步的总平面及竖向规划布置、工程建筑项目构成,主要建筑物的特征。
5.防洪及供水排水方案。
6.交通运输方案。
7.与电力系统的连接方案,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调度的配套方案。
8.设备器材供应方案。
9.核燃料供应和核废料处理方案。
10.工程管理、建设模式及实施计划设想。
(五)环境保护
1.根据厂址特征资料和参考核电厂排出物放射性源项资料,初步评价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辐射影响。
2.初步分析核电厂温排放对水体的物理影响和生物效应。
3.初步分析厂址周围环境对核电厂的可能影响。
4.分析厂址外围地带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
5.提出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的初步设想。
(六)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1.根据厂址条件、工程管理、建设模式、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机组选型和工程方案,作出核电厂投资估算(含基础价、固定价和建成价),并计算发电成本,上网电价和经济效益指标;对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的参数应进行敏感性分析。
2.对需进口设备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研究并提出外汇平衡和外汇偿还的可能方案。
3.根据核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的设想,对接入系统方案和配套的输变电工程费用作出估算,必要时计算到销售电价。
(七)结论和建议
对厂址选择、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主要问题,提出研究的主要结论,总的评价,存在问题和建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深度
(一)概述
1.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议书审批情况、建设规模等。
2.项目建议书审批中已确定的建设原则。
3.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以及相关专项研究课题(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课题)。
4.受委托方的资格审查和参加工作人员简况;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过程。
5.质量保证。
(二)电力系统
1.叙述拟建核电厂地区国民经济、能源资源、电力系统的现状及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2.拟建地区经济的发展、电力电量的增长水平预测以及能源平衡,说明核电厂建设的必要性。
3.根据规划期的电力电量平衡(含分区平衡)及核电厂厂址选择,说明核电厂厂址布局的合理性。
4.提出核电厂接入电力系统的方案、出线电压及回路线以及配套输变电工程量。
5.研究核电厂接入电力系统后,对电网运行方式的影响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三)厂址条件
1.选址工作概述:选址工作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对厂址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意见,确定推荐厂址。
2.地理位置及人口分布:叙述厂址的地理位置、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厂址位置与工矿区、居民区、城镇的相对关系,80千米半径范围内人口分布。叙述厂址附近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如:农林牧副渔生产情况,名胜古迹,文物风景区,重点保护的生物资源,矿藏资
源等)。
3.厂址附近的工业、交通和军事设施:叙述附近的工业企业、机场、空中走廊、交通设施、军事设施的位置和特征。评价外部人为事件对厂址可接受性的影响。
4.气象条件:叙述厂址地区的气象特征,并评价龙卷风、热带气旋、飑线风、沙暴等极端气象事件对厂址的影响。
5.工程水文:说明厂址地区的水文资料、分析计算设计基准洪水,对厂址受洪水淹没(如雨洪、暴潮、海啸、湖涌、挡水构筑物的破坏等)的可能性提出明确的结论。
6.地质和地震:通过进一步搜集资料、现场勘察和专题调查研究工作,验证厂址在地质、地震方面的可接受性。应对厂址附近范围内的能动断层作出确切的评价;确定与厂址设计有关的基准地震动参数;包括SL-2值、反应谱和时程曲线;根据综合概率法给出的结果复核厂址的地
震基本烈度;对厂址区由地震和其他因素引起的潜在地质灾害作出评价;查明厂址区地质构造、地基的岩土展布和岩体风化等特征,并获得初步的岩土设计参数;对拟布置的核岛地基、海岸和边坡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
7.水源和供水条件:说明厂址供水水源条件和核电厂冷却方式,对冷却水取排方案应提供专题论证报告或水工模型试验报告。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用水,其标准应按频率为97%计算;对于核安全有关供水,则应按《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HAF0206)》要
求确定设计标准,以保证反应堆在任何条件下均能连续30天维持安全停堆所需水量。对于新建水库和现有水库改造,应提供新建或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交通运输:说明厂址地区的铁路、水运、公路等的现状,论述厂外运输方式、距离和能力;对铁路专用线、码头、航道整治等应作单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程技术方案
1.工程总平面布置:根据推荐厂址的场地条件作核电厂工程总平面规划方案,并提出不同布置方案的比较。其内容包括布置原则和核岛定位设想,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组成、规模、位置以及子项表、给排水系统及设施、供配电系统及设施、三废处理和处置系统及设施、乏燃料储存和
运输系统及设施、环境监测设施、厂区内外交通运输系统及设施、电力出线走廊、核事故应急交通线路、通讯系统及设施、生产区、生活福利区、施工用地等方案。估算厂址永久占地、施工临时用地数量,拆迁量及土石方量,以及交通运输、取排水设施,防洪和防护工程量等。
2.工艺及土建设计方案:核电机组选型,总体方案与总参数,核岛设计方案及主设备选型,常规岛设计方案及主设备选型,其他辅助系统的设计方案。安全壳和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估算钢材、木材、水泥等工程量。
3.核安全保障措施:核电厂设计建造和运行所采用的安全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安全可靠电源、水源、消防措施等。
4.对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建设的核电厂,应提供可供选择的合作方式、设备进口比例及清单,并对引进的技术作出评价。
5.退役设想方案
(五)核燃料供应和乏燃料及核废料储存运输方案
核燃料组件、相关组件的类型和供应方式、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及运输。
(六)环境影响评价
按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和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的规定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安全评价
1.按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
2.按劳动部等部门颁布的《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编制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3.按卫生部1995年颁布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卫监发〔1995〕第40号)编制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八)核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设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24号令)》的要求,研究并提出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设施设想方案,包括场内应急设施和场外应急设施,做多方案比较。
(九)质量保证
根据委托方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简述制订工程设计、采购、制造、测试、验收、运输、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退役等各个环节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十)工程建设方案
提出工程建设组织机构和工程管理体制的方案;分析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条件,包括施工场地条件,大件运输条件,地方建筑材料供应和施工能力等,拟订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轮廓进度(包括前期工作,工程设计,设备制造,项目审批,施工准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并网等)
,列出关键进度控制表。
(十一)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提出核电厂运行的组织机构方案,拟订人员编制配备和运行人员培训计划。
(十二)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1.根据厂址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工程管理和建设模式、资金筹措、融资条件及设备采购方式估算工程量,作出投资估算(包括基础价、固定价和建成价),计算发电成本、上网电价及经济效益指标。对经济效益有较大影响的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
2.对需进口设备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研究并提出外汇偿还方案。
3.接入系统的配套输变电工程费用是总投资的一部分,可单独作出估算,必要时需计算销售电价。
4.经济评价方法应符合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稿)的文件要求。
(十三)结论与建议
1.提出研究主要结论,总的评价,存在问题和建议。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核电厂机组台数及核电机组额定出力;
(2)总投资;
(3)单位千瓦投资;
(4)年发电量/供电量;
(5)年利用小时;
(6)核燃料首炉料装载量及年换料量;
(7)平均卸料燃耗;
(8)全厂热效率;
(9)厂用电率;
(10)总占地面积(厂区、生活区、水源及水管线、铁路和公路、码头、施工用地等);
(11)总土石方量(厂区、铁路和公路、码头、循环水系统等)
(12)发电成本、上网电价;
(13)投资回收年限;
(14)贷款偿还年限;
(15)投资利润率、资金利润率、资金利税率、内部收益率(资本金和全部投资);
(16)全厂人员指标。

第四章 文件的格式
一、封面、扉页及目录要求(见附件)
二、研究报告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多、容量大,以分卷形式编排为宜。可分如下几卷: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一卷 总论
第二卷 电力系统
第三卷 厂址选择(含安全评价)
第四卷 工程技术方案(含潜在设备供应商的评价)
第五卷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卷 投资估算及经济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一卷 总论
第二卷 电力系统
第三卷 厂址条件
第四卷 工程技术方案
第五卷 核燃料供应和乏燃料及核废物贮运
第六卷 环境影响与安全评价
第一册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按NEPA-RG1的格式与要求)
第二册 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按USNRCRG1.70格式与要求)
第三册 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第四册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按卫生部卫监发(1995)第40号文〕
第七卷 建设模式与国产化分析
第八卷 投资估算与经济分析
第九卷 质量保证
三、附件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的支持性文件要求如下: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电力工业部核电厂厂址评审组对候选厂址的评审意见。
2.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对建设核电厂的意见。
3.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厂址、水源的意向性文件。
4.有关主管部门对大件运输(码头、公路、铁路专用线接轨)的意向性文件。
5.关于核燃料供应和运输的意向性文件。
6.其他对厂址选择有重要意义的意向性文件(如:文物保护、军事设施、重大拆迁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国家核安全局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4.国家环保局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5.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对核电厂厂址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审定文件。
6.当地政府同意使用土地的文件。
7.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文件。
8.核燃料的供应协议(含运输)。
9.投资协议的文件。
10.利用外资项目应提供外方资信及利用国外贷款的草签协议文件。
11.与当地电力部门草签的购电合同。
12.省物价主管部门对核电电价的承诺文件。
13.电力主管部门同意核电厂联网及调度文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1)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专用线接轨的文件。
(2)水利、水产、航运、港监部门同意在通航的江河湖海及航道上修建取水构筑物的文件。
(3)当发生压矿时,矿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4)当影响资源保护、文物保护时,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5)当与机场、军事设施、工业民用设施等互有影响时,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四、附图
(一)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图(必须是原图比例)
1.厂址地理位置图。
2.厂址区域地震地质图及近区域地质构造图。
3.厂址总体规划图(比例1:10000~1:25000)。
4.总平面规划布置图(比例1:2000)。
5.主工艺系统原理图。
6.地区电力系统接线图和核电厂与接入系统方案图。
7.其他需要的附图。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图(必须是原图比例)。
1.厂址地理位置图。
2.地区电力系统接线图及核电厂接入系统方案图。
3.厂址区域地震构造区及潜在震源区划分图。
4.厂址附近地区及厂址区地质图。
5.厂址总体规划图(比例1:10000)。
6.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1:1000~1:2000)。
7.厂区竖向布置图。
8.厂外运输方案图。
9.热力系统方案图。
10.主厂房平面布置图。
11.主厂房断面布置图。
12.电气主接线图。
13.供水系统图。
14.水工建筑物布置图。
15.码头及航道方案布置图。
16.施工场地总布置图。
17.其他需要的附图。
附件:
(封面)
核电厂( 期)工程
省名称 电厂名称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 卷
第 册
设计单位名称
一九九 年 月
(扉页)
秘级:
编号:
打字 签字
批准:
审定:
审核:
校对:
编制:
设计单位全称 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
| |
| 工程设计证书 |
| |
| |
------------
目 录
1 XX
2 XXX
2.1 XXXX




3 XXX
3.1 XXX




附图X XXXXX







1996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重点是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包括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多种经营,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把保证
粮棉油肉糖等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土地资源开发治理的原则。土地资源开发治理要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依法酌量开垦宜农荒地(包括已围滩涂),逐步扩大牧区草原建设和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的面积。
土地资源开发治理的要求:
(一)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二)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三)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学技术。
(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新开垦的耕地和新建的果园、林场、牧场等要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
三、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系列开发的原则。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当地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以效益为中心,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逐步形成拳头产品,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龙头企业要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
,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其产品在市场上要有竞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内安排。可以是现有企业的改造,也可以组建新的公司或企业集团。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持择优立项,集中投入,连片开发。要逐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对已到期的项目,要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立新项目。投资不搞“基数”。农业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必须坚持高起点
、高标准、高质量。土地开发治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政策。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由财政资金、银行专项贷款、集体(企业)自筹资金和农户集资,以及引入资金组成,统一纳入国家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主要来自各级财政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国家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和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状况分类确
定(办法另定)。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要承担70%以上,地、县级财政承担30%以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不予拨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二)国家立项开发投入的专项贷款为政策性贷款,贷款指标要在1994年的基础上逐年增加。这项贷款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区,与财政资金统筹安排,根据资金使用的性质分别投入,分口管理,贷款的指标和资金要及时到位,做到有指标有资金。当年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
用。这项贷款原则上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70%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三)集体、农户、国有农业企业自筹的资金就地用作国家批准项目的配套投入。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的投入机制。依照谁投入、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自筹资金和投入劳动力进行开发。农民的投入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六、要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大力推广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成果、优良品种及配套技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技术培训,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七、逐步建立经营式开发、滚动式开发、开放式开发的机制。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项目的实施可以试办投资股份制开发,中外合资开发,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联合开发,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股份合作农场或家庭农场。凡投入经营性的财政资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投入
到农业综合开发中,做到滚动使用。到期收回的银行专项贷款,也要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八、建立健全管理维护责任制。对已竣工的项目要明确管护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已建工程的维护费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尽量由管护单位自筹,对于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九、农业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在农业综合开发范围内,实行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不变,可以继承,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二)建立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的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选择项目、筹集资金、综合协调、实施工程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把农业综合开发这件事情办好。



199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