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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8:26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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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07年9月10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项目;

  (三)政府担保、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四)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建设的项目;

  (五)转让、出售、出租、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六)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的项目;

  (七)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

  (八)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国有单位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政府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审计人员依法按程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其他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审计费用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六条审计管辖范围按政府投资项目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七条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及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一)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勘察等资料及项目概、预算编制资料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四)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价款支付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二)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  

  (三)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四)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五)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六)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八)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九)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十)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一)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五)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结算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成本造价有关的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四)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重大项目在90日内审计完毕,一般项目在45日内审计完毕。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荆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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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以下简称随地乱扔乱倒)。
二、对随地乱扔乱倒的,要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对随地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废包装物、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者,令其就地清除,并罚款五角。
对随地乱倒垃圾、污水和其它污物者,令其就地清扫干净,并罚款一元。
对禁止随地乱扔乱倒不力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不按限期改正的,加重处罚。
三、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结合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严格执法。
四、对随地乱扔乱倒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85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8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坦赞铁路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就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赞比亚和坦桑尼亚派遣中国铁路专家组,就坦赞铁路的计划、运输、财务、劳资、机车、车辆、工务、电务和物资工作向坦赞铁路局提供技术指导并参与铁路的管理。中国专家人数为一百七十名,其中包括必要的翻译、医生、司机和厨师。中国专家工作的期限为三年,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日至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

  第二条 赞比亚政府和坦桑尼亚政府同意:
  一、鉴于两国和邻近地区尚有运量潜力,坦赞铁路局需要达到其年度收入指标,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将在两国总的经济状况允许和坦赞铁路局有能力承担运输的情况下,尽力每年分别分配给坦赞铁路局九十万吨和四十万吨的货运量。
  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将继续在财政上给予扶持,拨给坦赞铁路局必要数额的外汇,使其有能力进口设备、材料、油料等;及时由赞境向坦境调拨资金,以保证其正常运营的需要;对坦赞铁路局及时合理地调整运价、催收运费给予支持。
  三、赞比亚政府继续实施并改进现有措施,确保赞比亚铁路局同坦赞铁路局的有效合作;坦桑尼亚政府继续实施并改进现有措施,提高达累斯萨拉姆港口的装卸能力,并对坦赞铁路货物的顺利有效运输提供方便。

  第三条 中国政府、赞比亚政府和坦桑尼亚政府同意坦赞铁路的合作方式为:
  一、继续执行坦赞铁路局总局和分局两级办公会议制:
  1.凡属坦赞铁路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如计划、运营、财务、劳资和物资等均由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决定,由总经理、经理发布命令执行;
  2.坦赞铁路局总局办公会议由坦赞铁路局正、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和中国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与铁路各部门经理对口的中国专家出席;
  3.坦赞铁路局各分局办公会议由分局经理、分局各部门的主要官员,以及与分局经理和主要官员对口的中国专家出席。
  二、坦赞铁路局的赞、坦雇员同与他们对口的中国专家,共同编制和审定运输计划、财务预决算、劳动定额、人员调配、物资计划与分配方案等。中国专家对下述领域进行技术指导:
  1.组织运营、财务业务;
  2.机车、车辆、设备、工务和电务设施等的使用和维护以及物资采购工作。
  三、同意在第五期技术合作期间进一步加强对人员的在职培训。为此,中国铁路专家将协助其对口官员制订并实施培训计划,以提高坦赞铁路局有关在职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专门技术水平。
  四、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中国专家将主动向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口官员提出建议;坦赞铁路局和各部门官员在处理重要问题时,将事先征求与其对口的中国专家的意见。
  五、中国铁路专家组正、副组长将出席坦赞铁路董事会的全部会议,并在必要时应部长理事会主席邀请出席部长理事会会议。
  在本期合作中,中、赞、坦三国技术人员要如第四期合作那样相互配合,相互支援,相互谅解,友好合作,以便有效地管理坦赞铁路。

  第四条 中国人员的费用将按下述规定负担:
  一、所有中国人员前往赞比亚或坦桑尼亚的国际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从赞比亚或坦桑尼亚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赞比亚政府或坦桑尼亚政府负担。
  二、在赞比亚或坦桑尼亚工作期间,一百五十名中国专家的生活费、医疗费、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和住宿费由赞比亚政府或坦桑尼亚政府负担。生活费标准,在赞比亚为每人每月八百克瓦查,在坦桑尼亚为每人每月七千先令,并在本议定书签订一年后,每年对生活费标准进行回顾,如必要,每年调整一次。
  三、为中国铁路专家组配备的二十名医生和厨师的生活费和其它费用,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国专家在赞比亚和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分别享受中、赞或中、坦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的,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六条 中国政府同赞比亚政府或坦桑尼亚政府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专家。赞比亚政府或坦桑尼亚政府同中国政府协商后,可以使得召回或更换中国专家。

  第七条 中国专家在赞比亚或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应分别遵守赞比亚共和国或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法令,赞比亚政府和坦桑尼亚政府将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第八条 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或中国铁路专家组同赞、坦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坦赞铁路局商定。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邱  拉       涅扬阿尼
    (签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