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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52:08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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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卫生部发布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重新实施许可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完成重新许可工作。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资料。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严把审批关。对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安全管理设施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予许可。

  四、原经批准取得定点生产资格,但目前未正常生产的企业,不纳入此次重新实施许可范围。今后如企业拟恢复生产,可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重新许可的申请:
  (一)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相应品种或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或到期未重新认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
  (三)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或到期未重新认证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毒品犯罪记录的;
  (五)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涉及特殊药品流失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七)企业申报资料存在虚假内容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八)《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年检的;
  (九)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六、《办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许可,或重新许可未获批准的,自2010年9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购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原有库存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杨霆
  电 话:010-883310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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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省、市对口支援工作要求和《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对口支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对口支援地区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协作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口支援地区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和元坝区、重庆市涪陵区、新疆自治区和田市、西藏自治区那曲县、浙江省丽水市。

第三条 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

我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合作交流办(市对口支援暨对口帮扶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口支援项目建议计划审核和上报市政府审定,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统一筹措和资金使用管理,对口支援项目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口支援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对口支援项目安排原则

(一)有利于改善对口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的原则。

(二)有利于改善对口地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有利于优化对口地区农村或牧区产业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

(四)有利于扩大嘉兴在对口地区帮扶影响,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口支援项目安排重点

(一)援助对口地区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改善农村或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扶持农村或牧区种植、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或牧民的生活水平。

(二)援助对口地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援建希望小学、职业培训中心、乡镇卫生院、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项目。

(三)援助对口地区在人才、劳务方面的技术培训以及对口地区在我市开展干部挂职、交流、培训,培训农村或牧区致富带头人等。

(四)其他有利于对口地区农村或牧区增产增收和产业结构改善,增强对口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

(一)统一筹措。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实行全市统一筹措,由市合作交流办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年初提出当年度《嘉兴市对口支援和山海协作工作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嘉兴市对口支援和山海协作工作意见》要求,将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划入市对口办专门账户。

(二)专款专用。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专门用于我市对口支援项目,不得移作他用。

(三)分类拨款。对新农村建设、对口地区干部培训、职业培训等小型对口支援项目,按照两地对口支援项目协议,资金原则上于当年度一次性拨付。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工程进度分年度拨付,具体由两地职能部门根据对口支援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四)全程监管。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对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监管,保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高效使用,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七条 对口支援项目管理操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对口地区职能部门向我市合作交流办提出当年度对口支援项目建议计划报告,说明对口支援项目的概况、建议理由和所需资金额,并提供若干个备选项目。援藏、援疆项目在每批援藏、援疆干部到任后提出,一般每批安排一次。

(二)市合作交流办接到项目建议计划报告后,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对项目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后,两地签订对口支援项目协议书或由市合作交流办书面发函给对口地区职能部门,同时报浙江省协作办备案。

(四)对口支援项目由市合作交流办委托对口地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项目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类建设项目,要求按照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工程建设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管理。项目建成完工后,由两地职能部门共同或委托对口地区职能部门一方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两地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口支援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对口支援项目库,年终或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书面验收、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六)为提升和扩大我市在对口地区的帮扶影响,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一般应冠名为“嘉兴*****”的项目名称。

第八条 建立对口支援项目储备库制度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由对口地区职能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定期提出需要3~5年对口支援资金滚动实施的项目计划,列入我市对口支援项目储备库,以便对对口支援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
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199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