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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37:20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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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内部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几年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呈现历史少有的好局面,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农业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环节的状况没有改变,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状况没有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改变,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今年以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又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农业灾害影响持续显现,农资价格大幅攀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任务十分艰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生产效益出现下滑。针对当前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宣布出台更加明确、更加直接、更加有力的十项重要措施,并对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千方百计争取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有个好收成,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十分重要的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中之重是农业。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顺利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农业和粮食生产要在去年高起点、高基数上继续实现更高目标,任务艰巨,挑战空前。必须清醒地看到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用更大的决心和力量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要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增地减、人均农产品消费增加、水资源短缺的国情,必须始终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农业部门的首要职责;着眼于实现宏观调控“两个防止”的目标,必须千方百计争取今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着眼于妥善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供求紧张和价格上涨,必须坚持做到立足国内实现主要农产品基本自给,通过进出口适当调剂余缺;着眼于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必须坚持为农民和基层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和目标

  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准确、深刻把握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定目标,增强信心,坚持把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不停滞不滑坡、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不脱销不断档、农产品价格不大涨不大落作为今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前要坚决打好灾后恢复重建、春耕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三场硬仗”,着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努力夺取夏粮丰收。力争今年小麦单产在去年307.7公斤的基础上再提高1%,确保国内小麦产需基本平衡。二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5.9亿亩,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三是积极恢复油料生产。努力扩大春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面积,着力提高油料单产水平,力争今年油料面积达到3.46亿亩,总产4700万吨,食用植物油自给率提高1-2个百分点。四是统筹抓好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和畜产品、水产品及其他农产品生产,努力实现主要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提升。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目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季节,春耕生产已由南向北全面展开,春季农业生产时间相当紧迫,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狠抓各项政策落实。要立即行动起来,以最快的速度落实今年中央已出台和这次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早落实早见效,不走样不缩水。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干部进村讲解、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迅速使政策进村入户、深入民心,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尽快制定和细化新增的良种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等政策的实施方案,完善操作管理办法,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在春耕前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加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稳定农民种粮预期,强化市场监测,及时提出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形成促进农业和粮食稳定发展的政策合力。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增的种子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基地、油料和甘蔗生产基地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抓好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不折不扣地把好处和实惠给予农民,确保政策措施发挥最大效应。

  (二)狠抓春季田间管理。要突出抓好春季田间管理,努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以鼓舞士气、稳定人心。针对部分冬小麦苗小苗弱、返青推迟、表墒不足的问题,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提出不同地区、不同田块、不同苗情的分类技术指导意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农民落实田间管理措施,促进苗情转化升级,努力提高小麦单产。针对部分麦区的严重旱情,加大抗旱保春管力度,千方百计广辟水源,尽最大努力浇上小麦拔节灌浆水。针对冬油菜苗情差、冻害重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加快灾后恢复,促进苗情转化,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狠抓春播面积落实。推动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行政推动,确保春播粮食面积不低于去年的水平。加强春耕生产督导,分地区、分作物落实春播种面积,引导和鼓励农民扩大春播粮食、油料、蔬菜等作物面积,努力把农民种植意向转化为实际播种面积。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搞好代耕代种等服务,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和水稻“双改单”。受旱地区要加大抗旱播种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种上地、种好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光热、土地等资源,稳定扩大水稻、玉米、马铃薯、春小麦等粮食作物面积,适当扩种春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等油料作物,稳定棉花、糖料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确保春播作物面积稳定增加,为实现全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目标打好基础。

  (四)狠抓菜篮子产品生产。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重点抓好蔬菜、生猪、奶牛、禽蛋、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确保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质量安全、均衡供应。蔬菜要继续搞好灾后生产恢复,引导农民改种扩种速生蔬菜,抓紧蔬菜大棚等设施修复,加强南菜北运和北方保护地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确保春夏季蔬菜供应。生猪要继续抓好生产恢复,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优势基地县建设,同时保护和调动散养户春季补栏的积极性,力争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到正常水平。奶牛要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加大品种改良力度,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奶农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养殖效益,保护奶农利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蛋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种鸡生产能力,转变饲养方式,加快新品种培育和推广,迅速扭转效益下滑的局面,防止蛋鸡产业大起大落。水产要加快灾毁池塘设施修复,搞好亲本苗种调剂和供应,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行动,促进水产养殖稳定健康发展。

  (五)狠抓防灾抗灾救灾。当前要在继续做好南方灾后恢复重建的同时,调动一切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把抗旱保春耕作为一项突出任务。抓紧做好农机具检修维护和作业准备,加大抢墒造墒播种力度,大力推广抗旱品种和催芽坐水种、膜下滴灌、全膜双垄集雨沟播等抗旱节水技术,力争一播全苗。针对今年气象年景中等偏差、春季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倒春寒”、干热风等自然灾害的情况,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抓紧完善各项防灾减灾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灾情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加大救灾支持力度,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落实,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六)狠抓病虫害防治。针对今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偏重发生,特别是病害可能严重流行的严峻形势,要进一步完善防控预案,加大防治力度,搞好综合防治,强化应急防治,推行专业化防治,确保把病虫害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要牢固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坚决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使用,大力推广29种低度高效替代农药。要充分利用今年植保机械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的有利契机,大力扶持发展植保专业化防治组织,努力扩大专业化防治规模,帮助农民解决缺劳力、缺技术的实际问题。当前,要把小麦条锈病和油菜菌核病的防控作为重点,做好农药、机械和技术准备,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开展应急防治,为夏季粮油丰收提供有力保障。

  (七)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争今年特别是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大的动物疫情。扎实开展春季集中免疫,重点加强肉鸡、肉鸭、母猪和断奶仔猪的免疫工作,及时补免新补栏畜禽,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以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完善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提高疫情分析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动态,严防境外疫情传入。加强活禽市场监管,切实落实休市、消毒制度。要结合春季防疫,指导养殖场户加强防疫管理,及时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强化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等监管措施,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

  (八)狠抓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要扎实开展春耕科技入户行动,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现场培训和巡回指导,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要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特别要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指导农民科学用肥,减少不合理施用。要按照农业部粮油高产创建活动方案的安排,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促进平衡增产。农垦在高产创建中要走在前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作用,组织开展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抢抓农时,加快播种进度,提高播种质量。

  (九)狠抓市场监管和产销衔接。要及时掌握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备耕进度,做好农资调剂调运工作,确保满足春耕生产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取缔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资价格监测,强化市场管理,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推动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在全国五纵二横国道主干线“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得到免收通行费的实惠。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价格大起大落。针对今年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量增大的情况,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促进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深入实施“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加强检验检测、全程监管、质量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要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健全工作督导、专家指导和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新机制。主产区要进一步发挥优势,努力扩大粮油种植面积,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坚决防止面积下滑,确保一定的自给率。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打硬仗的精神,深入基层,贴近农民,加强调查研究,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抓住机遇,勇于挑战,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今年夏季粮油获得好收成,为全年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农业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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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206号



各保险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为了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开办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办;
二、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安全、增值的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
第七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三)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依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报告;
(三)资金运用部门的设置及职能;
(四)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职能、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授权授信制度、主要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保密制度等。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核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资产的20%;
(三)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资产结构和质量、资金运用收益率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有关因素,以上年末的总资产为基准核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基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必须保证基金交易、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及内部稽核岗位的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使用证券交易账户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设的所有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须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基金的业务,可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特别席位;也可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
第十七条 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是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选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的证券经营机构须经中国保监会认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15年。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资产明细表。月报表须于次月15日前上报,年报表须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在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应随时要求个别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和方向进行稽核审查,也可以不定期进行专项稽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限期平仓、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通报批评、责令撤换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调减投资基金业务的比例,直至取消投资基金业务的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基金;
(二)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六)未及时上报交易席位及交易账户情况及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一级分公司本办法视同总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9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9号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