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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刘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10:49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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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刘春


计算机工业和互连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人们对计算机软件的大量需求。计算机软件工业在全球迅速成长,已经在经济中占有引人注目的份额。与之相对应,人们对软件的需求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软件的生产者为开发软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因此,他们急切地想早日收回投资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构想出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很有可能被这种点击生效的协议所侵犯。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在美国也是引起争议的话题。
一、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概念介绍
在介绍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Clickwrap licenses)之前,应该先介绍一下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shrinkwrap licenses)。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是与购买软件有关的术语和条件。当人们到软件商店亲自购买软件时,会发现软件是有包装的。通常情况是,只有打开玻璃纸或塑料纸的包装后,才能看到打印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和软件本身。可是,一般只有付款买下软件后,才允许打开软件的包装。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后嗣。它是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形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非常类似,除了它是在安装软件之前的电脑屏幕上突然出现的或者是在互连网上请求一种服务的以外。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消费者不点击“我同意”程序就无法进行。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极为类似,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也引起很大争议。
二、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美国传统合同法上的依据
在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规定了有关货物和租赁的交易规则。有人认为,与软件有关的使用许可协议只是买卖或租赁合同的简单变种,应该受统一商法典的规范。另有一些人认为,软件的交易不应受统一商法典调整,并且倡导《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分两步,先探讨如何用传统合同法来解决,然后探讨如何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一)合同的要件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都是合同,或者至少试图在许可证的颁发人和获得许可的人之间创造一种合同关系。他们包含传统合同的要素:(1)要约和承诺的交换;(2)对合同条款的平等磋商;(3)不受胁迫自愿同意。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一些特点是与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有相同之处。人们关于格式合同的一些争论将有助于深刻理解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下面我就介绍一下美国关于格式合同的争论。
(二)美国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起草和提交的,对方有签和不签两种选择,几乎没有讨价还价或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这种格式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如银行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格式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就是现在美国很多法院都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悬而未决的案件。
格式合同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一方起草的,通常这个企业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这种格式合同和标准文本的合同可能在三个方面违反法律:(1)合同的特定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即使有当事人的同意,合同也应该从是否违反社会公共政策方面接受审查;(3)有些条款可能是不合理的。如果合同的条款给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施加了巨大的风险和困难,条款应该引起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注意,并合理解释。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也有很多好处,这也是其存在的原因。合同的统一标准文本形式,理性而高效,能够帮助企业节省合同履行的成本并能够尽量避免风险。这种合同在传统的“有义务阅读”的概念上有其理论基础。所以,有人认为,格式合同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
(三)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应用到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中
在运用传统合同法理论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点击生效或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至少可能面临三方面的挑战:(1)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无效(这点取决于许可的地点);(2)协议如果与公共政策相冲突也无效; (3)有些术语是不合理的。计算机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并不完全一样,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电子特征使其与格式合同有所差别。所以,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并不能完全运用到这个问题上。那些认为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的人们,需要发现新的法律理由。
三、《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
(一)《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背景
如前所述,有些人认为统一商法典不能解决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曾经起草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律委员会(NCCUSL)与美国法律研究会(ALI)一起,开始统一商法典的补充工作,现在被称为第二条B。在起草过程中,由于第二条B遭到了来自于消费者、图书馆业、工业、等等各方面的严厉批评,而没有被作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正案,ALI也退出了这项工作。NCCUSL于是改变了有关条款的名称,作为《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向各个州兜售。由于遭到抵制,现在美国只有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两个州将之采纳为州法律。
(二)UCITA中有关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规定
NCCUSL起草UCITA以规范与计算机信息和货物有关的交易。UCITA第5节阐述了开封生效许可协议和点击生效许可协议的有效性。§59.1-501.12(a)规定,如果一个人对一个条款或记录有机会审查或具有相关知识,则这个条款或记录就是有效的。在§59.1-501.12(e)中,UCITA确定只有一个人有机会审查一个条款,或者至少在审查后有机会退还软件并获得全额退款,这个人才对这个记录或条款是同意的。§59.1-502.8(1)规定标准条款有效的条件。§59.1-502.8(2)进一步规定,某一条款即使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后没有机会被审查,也是有效的。§59.1-502.9规定了包括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和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在内的大众市场许可。在这一节,受许可人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有权退还许可。§59.1-501.5(a),(b)和(c)指出这些特定的条件是与联邦法、基本公共政策和与州法律中其他的交易规定相抵触。任何规定如果与联邦法律、公共政策或消费者保护的州法律相抵触则无效。
(三)UCITA中关于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规定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法的理论相比,UCITA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UCITA在确定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时,强调普通法中有机会审查的原则卖方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许可协议的标准条款,给消费者审查这些条款的机会以保证消费者同意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另一个是,UCITA扩大了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范围。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当事人双方合意反映在合同的谈判和签署的过程中。但是UCITA规定了,即使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后没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合同条款也是有效的。
(四)UCITA中,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
UCITA使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化。然而,法律为这种许可协议的有效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UCITA,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1)受许可人有理由知道还有更多的条款;(2)许可协议中有受许可人有退货权的相关条款;(3)退货是免费的;以及(4)如果受许可人的系统在试图读取许可协议时被改变,受许可人有获得合理费用的赔偿权。
四、美国有关软件许可协议有关的判例回顾
(一)ProCD公司诉Zeidenberg 案件
ProCD公司 诉Zeidenberg是最有名的一个案例。被告Zeidenberg购买了一个电话名址的软件数据库,但是违反了该软件使用许可的条款规定。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他并没有同意合同的全部条款。软件的外包装只有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其他条款则在安装软件时才出现在他的电脑屏幕上。也就是被告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没有机会看到许可协议的全部内容,只有在安装软件时才看到有关的条款。
区法院认为,外包装以外的附加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被告从来没有同意这些条款。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附加的条款是有效的。该法院第一次意识到,把合同的全部条款写在软件的外包装上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法院认为,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包括计算机软件协议的买方受统一商法典约束;卖方建议的合同,买方可以通过在有机会审查阅读合同后使用软件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退还软件的方式拒绝合同。法院援引《统一商法典》§2-606,认为有机会退货是重要的。接受要约与送货后接受货物是不同的,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一向允许当事人重新建立双方的关系,以便给买方一个机会在仔细审查后做出最终决定。因为被告即买方,如果不接受合同的补充条款,他有机会向软件商店退货获得退款,但他没有选择这么做。法院认为,已经付款的交易在合同的条款磋商之前是有效的,也就是先付款再阅读合同条款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的这种意见是与传统合同法一致的。传统合同法认为,当买方在有机会检查货物后没有提出有效反对的异议,则视为接受。
(二)Specht诉Netscape通讯公司案
最近的一个判例是Specht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互联网用户不受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这些条款没有引起用户的注意。
被告Netscape通讯公司在其网站上免费提供一种下载软件,但是当用户使用这个软件在互联网上浏览时,被告通过暗中传输客户的私人信息,侵犯原告Specht在内的用户的隐私权。被告网站的浏览者通过点击一个相应的栏目表示他希望下载软件。在下在开始后网页上有一个特殊的链接:“请审查并同意Netscape 精明下载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这个链接只有浏览者用鼠标把页面的滚动条拉到底,才能看见。Netscape并不要求浏览者点击“我接受”的键,也没有在他们下载这个软件之前,提醒这些接受使用许可协议的人。Netscape辩称,下载这个软件就表示原告同意被告协议的条款。区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其许可协议,没有提供有效的注意方法,导致原告没有同意这个浏览包装许可协议。上诉法院认为,如果电子交易具有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存在的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显著的通知并且由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做出毫不含糊的同意是非常重要的。
五、结论
本文的上述内容并不能对有关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命运是不确定的,但是,美国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一个倾向,就是法院很可能在严格的条件下确认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因此,对于软件的生产者而言,采取有效的步骤为软件的使用者提供足够的注意,能够提高法院在断案时确认软件使用许可协议有效的可能性的机率。所有的策略应该有助于:让软件用户了解协议的内容,提高软件的使用者同意和接受协议条款的可能性,创造一个有效的合同。另一方面,软件的使用者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应当耐心。他们应当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着一项法律事务。花几分钟去仔细阅读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还是值得的。这些对于中国的软件生产者和使用者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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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交通管理,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客运户。

  第三条 公共交通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应遵照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迅速、正点、舒适的乘车条件,节约出乘时间。

  第四条 公共交通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国营为主,发展集体和个体经营。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公共交通业者,单位凭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凭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证明,填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保证书》,由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营运线路、发给《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运。

  第六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服从公共交通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个体客运户须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缴纳管理费。

  第七条 公共交通车辆在营运期间未经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调度安排,不准甩站、改道行驶或停运,不准改变行车计划、里程和车次。

  第八条 拖运超高物件,因超过标准,刮坏电车线网,影响公共交通的,由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九条 凡施工挖占道路影响公共电、汽车正常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公安、城建、公共交通部门同意。私自挖占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要便于乘客安全集散、转乘和缩短步行距离。

  (一)乘降站点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在五百至七百米以内,站点距离路口一般在五十米以上;原郊区应按照沿线单位和村镇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

  (二)站点的设立、移动,须经公安、公共交通和城建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区公共电、汽车的起止站、中途主要大站,应设站务室、候车廊。站务室的标志要明显,并配有回车场地和通讯、生活服务、垃圾容器等配套设施。

  (四)站点要设有鲜明的站牌,标明全线站名、行车方向、下站名称、首末车时间和票价。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须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领取牌照,办理保险手续,并有固定的停放场所。

  第十二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要按统一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保持车容整洁。

  (一)公共电、汽车,要设有自编号和交通牌号,前后有路牌,中间有腰牌。

  (二)个体车辆,在驾驶室两侧外部喷涂“个体客运”字样,注明统一编号。

  第四章 乘车管理

  第十三条 乘坐公共电、汽车(包括个体客运车辆)的乘客,应自觉做到:

  (一)候车时,在站台(或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排队,乘车时应遵守公共道德,树文明风气,做文明乘客,支持乘务员的工作。

  (二)上、下车时,须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翻越护栏、抢上、爬窗、拦车、扒车、拽电车弓子。

  (三)赤膊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

  (四)照顾老、幼、病、残、孕者优先上车,主动给他们让座。

  (五)乘车时,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不得织毛衣、躺卧、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打闹、斗殴。

  (六)车在运行中,不得进入驾驶室,不得干扰驾驶员行车。

  (七)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车在途中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听从乘务员的安排,不得自行关、启车门,强行上下车。

  (九)车到终点站后,须全部离车,不得随车返乘,不得在非上车站上车。

  (十)不得移动或损坏车辆及车站的设备设施。

  (十一)禁止携带危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携带易损物品,须妥善包扎和保管,不得有损其他乘客和车上设备,如有损伤,由携带者负责。

  第十四条 乘客在站台或车内拾到物品,应交乘务员或调度员处理;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向车站调度员查询。

  第五章 票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客票的规格、样式、票价,按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印或使用其他票证。

  第十六条 普通车票只限当车、当次有效(由乘务员安排的换乘除外),售出后,一律不予退票。

  个体客运户须执行统一的里程票价。

  第十七条 每位乘客可携带一名身高一米一○公分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应购票。一米一○公分以下的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携带超过重量二十公斤以上、体积零点二立方米以上的物体,应购买全程车票一张。

  第十八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单位,要加强查验工作,严格票制管理,防止票款流失。乘务人员要主动离座售票、流动售票。收钱必须给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乘客上车要主动出示月票或按乘距购票,下车不交票,查验时要主动出示票证。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补票款:

  (一)对超段越乘者,追补全程车票一张。

  (二)对使用过期月票者,除没收月票外,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往返两次计价,补至发现日止。

  第二十一条 乘客不得使用废票或无票乘车;不得串换月票照片或使用他人月票;不得涂改或伪造乘车票证。

  第六章 安全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单位及司乘人员,应坚持乘客至上、文明服务的宗旨,不准殴打、辱骂、刁难乘客,不得在站点和沿途抛洒废票据。

  第二十四条 司乘人员在服务中要做到勤验票、勤疏导、勤宣传;报路线、报方向、报站名、报转乘站;照顾老、幼、病、残、孕者。

  第二十五条 车内发生纠纷或客伤事故,由交通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交通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须统一着装、持证件、佩戴标志。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客运户,违反本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无证、无照经营公共交通业务,擅自提高客运价格,私印客票,由市公共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营业额一至三倍罚款。

  (二)车辆设备不齐全,扰乱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服务质量低劣者,由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等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者,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建议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车辆牌照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乘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理:

  (一)使用废票或无票乘车的,罚款二元。

  (二)串换月票照片或用他人月票的,除没收其票证外,按月票价格罚款二至五倍。

  (三)涂改或伪造乘车票证的,除没收其票证外,按票面价格罚款五至十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服从纠正,无理取闹,拒交罚款者。

  (二)造成公共交通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的损坏或乘客、司乘人员财物损失者。

  (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行车安全不听劝阻者,殴打司乘人员或乘客者。

  第三十条 公共交通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模范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监管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09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监管报告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的电力价格和财务监管职能,按照《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电监会令第23号)的程序和要求,我们对全国主要电力企业2009年度电价执行情况和厂网电费结算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并对内蒙、吉林、甘肃、江苏、河南、湖南、广西、云南等8省(区)2009年度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对清理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了督查。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本报告。

  由于西藏自治区尚未实行厂网分开,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本报告中未包括西藏的情况。





  《2009年度电价执行及电费结算监管报告http://www.serc.gov.cn/zwgk/jggg/201009/W02010091343531082165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