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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新闻媒体对检察权的监督/王艳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03:57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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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新闻媒体对检察权的监督
               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平台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全民普及,使得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渠道越来越广、开放度越来越高。而媒体做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已成为了公众关注国计民生、表达民主诉求、发表个人观点、渲泄内心世界情绪及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公众通过网络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对国家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越来越关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度更为集中,执法行为和受理处置的每一起案件理所当然地比其他机关更加受到关注。所以当今社会想要逃避网络和公众媒体的关注和监督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检察机关只有抓住主动权,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提升接受媒体监督能力,并正确的引导新闻舆论,实现新闻媒体与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才能保障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正义互动平台谈一些见解。
一、 新闻媒体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
随着新闻媒体公共服务意识的增强,媒体开始承担更好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监督功能。传媒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和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对检察工作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媒体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司法侦查及司法审判各环节进行法律监督。
(二)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
(三)提供线索打击腐败
党的十八大把对反腐败的认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检察机关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使命,打击腐败的任务十分繁重。近些年兴起的“网络反腐”为检察机关发现渎职及腐败线索,有力的打击腐败分子提供了新途径。网民举报,借助网络力量形成舆论压力,司法跟进调查、挖出贪官,这一新型反腐模式“打倒”了一批贪官,从名烟局长周久耕、“表哥”杨达才到“雷冠希”雷政富等高官相继落马,网络反腐的成效有目共睹。互联网媒体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及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大量的线索。
(四)促进推行“阳光检务”
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群众不太了解检察工作,遇到问题还不知道如何向检察机关求助。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及监督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及作用。新闻媒体不但可以宣传检察机关的亮点和业绩,还能及时指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帮助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从而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营造关注检察、了解检察、支持检察的好氛围,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 新闻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辩证发展的,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媒体舆论也不例外。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媒体舆论监督又可能影响检察权独立,对执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案件查办产生影响,使得办案人员的思维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二是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三是新闻报道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往往带有鲜明的倾向性,一般认为,媒体是公正意见和大众真实态度的反映,但新闻报道由于受记者个人情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会偏向于多报道受害者或弱势群体,而极少会给予双方平等的陈诉权;四是网络舆情引发的争议,媒体的跟进、跟风报道,无数网民情绪化、非理智宣泄,使得侵犯公民隐私权、恶意诽谤诬陷等问题时常发生。
三、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保障检察权公正运行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也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接受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舆论监督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改进检察工作,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良好形象,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要彻底改变把舆论监督视为“洪水猛兽”、把负面新闻当成“找茬子,唱反调”的错误认知,从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角度出发,自觉自愿地接受舆论监督,把舆论监督视为推动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改进作风的重要外部力量。
(二)深化检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应该创新检务公开形式,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敞开胸怀,多把普通群众和媒体请进检察院,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介绍检察工作,让公众和媒体了解检察工作职能及作用,以利于新闻媒体能更多的关注检察工作,宣传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如举办《检风检纪社会评议活动》让公众及媒体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及社会形象进行评判,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的现实状况进行科学的把握,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整体执法水平。同时,也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查究机制。
(三)尊重知情权,主动公开信息
要尊重和重视媒体的知情权,做到信息公开。遇有舆论监督,不能捂、躲、瞒、防、堵、压,防止工作陷入被动。对舆论监督采取简单粗暴方式,这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有损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真实情况;对利用司法个案故意造谣惑众、恶意中伤的,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并理直气壮地予以揭露和驳斥。
四、 提高应对媒体舆论能力实现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
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是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生力军,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守望者,发挥好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应该提高应对、引导媒体舆论的能力,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副面影响。
(一)利用媒体宣传提高执法公信力
第一,进一步畅通对外宣传的渠道,为新闻媒体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第二,报道应更多体现检察院自身特色,特别是民生问题和环保问题;第三,加大对大案要案进行专题报道和深度报道;第四,多挖掘正面典型报道;第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召开记者通气会,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扩大检察工作在社会的影响力,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公信力。
(二)利用网络资源优势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在传统办案模式的基础上,应该顺应电子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建立网络常态交流机制。一是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数据中心和情报信息中心功能,实行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构建了检察信息共享网络,加大了通过新兴媒体深化检务公开的力度;二是推进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建设,加快构建检察机关微博群,把运用微博纳入单位日常管理范围,设立兼职网评员通过微薄实现与网民的互动,及时发布检察工作的相关信息。如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通过建立检民QQ群,在线提供法律咨询300余件次,平访息诉30余件次,调解纠纷190余件次。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创建了名为“同享一片蓝天”的QQ群,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加入QQ群。该院还开通了“船营未检预防未成年犯罪微博”,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并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三)规范、引导媒体监督实现良性互动
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要加以法律规范,完善相关规范制度,以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司法活动。媒体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媒体监督被滥用,必须对媒体的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在规范的同时加强互动,可以设立媒体联络员,吸收一些记者作为检察机关的信息员。一方面记者可向检察机关提供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能及时向媒体发布相关查处工作,做到互通有无,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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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眉山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考核评估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考核评估工作。具体实施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对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组织实施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范围为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第二章 土地利用绩效要求



第四条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建设总体

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合理调整用地布局。加快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停止布局零星工业建设用地。

第五条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指导作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优先满足高产出、高效益、产业链高端项目建设。

第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按照《建设用地定额》规定,严格实施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预审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增补本),并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44号)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铝硅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彭山经济开发区、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和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6个省、市级重点开发区投入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年,正常生产过程中税收贡献不得低于10万元/亩·年。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仁寿文林工业园区、洪雅工业园区、丹棱机械产业园区和青神工业园区5个市级重点园区投入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225万元/亩·年,正常生产过程中税收贡献不得低于8万元/亩·年;其它县级特色园区投入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180万元/亩·年,正常生产过程中税收贡献不得低于5万元/亩·年。

第八条 对投入总额达不到500万元、用地规模5亩以下、投入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不含土地取得费用)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

第十条 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总用地规模的70%,项目容积率必须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最低要求。对绿地率大于20%、建筑系数低于3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高于7%等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不予供地。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入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进行减价修改。2011年,东坡区、彭山县范围内供应工业用地不得低于8万元/亩,仁寿县范围内供应工业用地不得低于6.4万元/亩,洪雅县、青神县、丹棱县范围内供应工业用地不得低于5.6万元/亩,以后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整体统一规划基础上,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项目计划、规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复核验收,方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预留发展用地的预留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出时间的另行处置。未经政府批准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期限一般为动工之日起2年内。因城市、乡镇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投入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入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所应缴纳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对园区规划已明确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七条 鼓励修建多层工业用房。对符合投入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至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 大力引导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及使用。工业标准厂房有新企业落户或上新项目的,允许整体或分层转让、出租。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前3个年度的土地供应率未达到60%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项目投入产出复核验收制度。由各园区牵头负责实施复核验收,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行业要求,对投入强度进行验收;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质量、用地范围、开工竣工、规划条件等进行验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等进行验收;税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税收贡献进行验收,环保、消防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项目环保、消防安全等进行验收。出让合同中约定需进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组织履约验收。

建设项目复核验收后,由各园区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和申请使用预留发展用地;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未整改到位前不得供应预留发展用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章 考核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将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纳入对区县和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评价体系,严格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内容分三大类,分别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具体包括:土地开发率、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工业用地率、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闲置土地处置率、土地有偿使用率、土地招拍挂率。

第二十三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考核分值计分方式为:考核分值=权重分值×(实际值÷标准值),实际值高于标准值的考核分值计为该项权重分值(详见附表1)。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估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累计得分高于90分的为优秀;累计得分高于70分低于90分的为合格;累计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考核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暂停其用地审批,在未整改落实前不得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 园区牵头对企业实施项目复核验收中,对投入强度、产出强度、税收贡献未达到最低规定的,取消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投入强度不足的按照投入强度分摊的土地面积核减用地面积,并限制企业再次办理土地权利他项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



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

目标
指标
权重分值
标准值
实际值
考核分值

土地利用状况

(60分)
土地开发率
10
70%



土地供应率
10
65%



土地建成率
10
65%



工业用地率
10
70%



综合容积率
10
1.0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
5
30%



用地效益

(20分)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

投入强度
10
按不同园区设定,详见附表2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10
按不同园区设定,详见附表2



工业用地税收贡献
10
按不同园区设定,详见附表2



管理绩效

(20分)
闲置土地处置率
5
80%



土地有偿使用率
5
100%



土地招拍挂率
5
100%



累计分值







指标定义及要求

土地开发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评价范围内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与不可建设土地以外的土地面积之比,单位为%。

土地供应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评价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与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已达到供地条件土地的供应情况。

土地建成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与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建成状况。

工业用地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与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的比重。

综合容积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范围内已建成的总建筑面积与已建成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总体利用强度。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上的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的利用强度。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累计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亩。反映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的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工业总产值与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亩。反映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的产出效益。

工业用地税收贡献: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工业税收总额与园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万元/亩。反映已建成工矿仓储用地的税收效益。对园区考核评估,该指标反映的税收应是园区内所有工业项目税收贡献的平均数,园区对企业复核验收定义为企业投产后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收贡献的平均数。

闲置土地处置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评价范围内累计已处置的闲置土地总面积与累计闲置土地总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已处置的闲置土地是指已完成处置和已制定处置方案的闲置土地。

土地有偿使用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评价范围内累计有偿使用的项目用地面积与园区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有偿供地情况。

土地招拍挂率:指截至评估时点园区评价范围内累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总面积占园区累计已出让土地总面积之比,单位为%。反映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











附表2



眉山市各类园区最低投入、产出、税收控制表

单位:万元/亩

开发区级别
园区范围
投入强度
产出强度
税收贡献
备注

省、市重点

园区6个
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
铝硅产业园区
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彭山经济开发区
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
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200
300
10
产出强度为全省平均产出强度

市级重点

园区5个
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
仁寿文林工业园区
洪雅工业园区
丹棱机械产业园区
青神工业园区
150
225
8
产出强度为全市平均产出强度

县级特色

园区18个
仁寿汪洋循环经济园区
仁寿龙正三化联动试验园区
彭山石化产业园区
眉山观音化工产业园区
眉山洪雅建材产业园区
眉山洪雅生态食品加工产业园区
眉山丹棱陶瓷建材产业园区
眉山青神丹甫机械产业园区
东坡区思蒙水泥产业点
东坡区万胜芒硝产业点
东坡区崇仁机械产业点
仁寿县宝马天然气化工产业点
仁寿县漏灯河建材产业点
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点
仁寿县满井镇建材产业点
仁寿县富加镇陶瓷产业点
彭山黄龙家具产业点
丹棱钾钠化工产业点
120
180
5
 


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威政发 〔2002〕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落实。

二○○二年七月九日


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02—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为导向;
  (二)优先发展公共卫生,切实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
  (四)既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又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防止恶性竞争,又避免不公平的垄断经营;
  (五)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对区域内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
  (六)依法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和大型医疗设备准入制度。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辖区所有卫生资源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全市规划设置综合医院7处,(其中荣成二级综合医院2处,文登三级综合医院1处,乳山二级综合医院1处,中心城市三级综合医院1处、二级综合医院2处)。综合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重症疑难病的诊治能力。
  第五条 全市规划设置中医院4处。中医院应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体现中医中药的特点和治疗疾病的特长。
  第六条 专科医院应突出专科特色,逐步削弱或撤并与本专科关系不密切的科室和专业,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确需设置起支撑作用的其它临床科室,不得开设床位。
  第七条 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建设。中心城市和县级市建成区,都应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或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设置1处。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职工就近就医。
  第八条 镇卫生院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重点强化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执法职能,增强产科、计划生育和急救服务功能。
  第九条 因地制宜搞好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搞好农民群众的卫生防病工作。
  第十条 中心城市和三个县级市,都应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要求,设置卫生监督所和疾病控制中心,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疾病控制能力。中心城市辖区不再重复设立相应机构。
  第十一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健全县、镇、村三级妇幼保健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和完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全市规划设置妇幼保健院(所)5所。
  第十二条 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以市中心血站为龙头,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采供血手段,提高临床用血的科学性和安全性,防止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积极推行无偿献血制度,到2005年取消计划献血制度;自2002年起荣成、文登和乳山三市的医疗用血应在数量上达到自供自足。
  第十三条 加强卫生信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威海市卫生信息中心,辐射全市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卫生管理信息、卫生业务信息、医学情报信息、远程医疗会诊、医学教育、网上药品器械招标采购、网上就医问药等综合信息服务和卫生信息网的技术管理任务。2005年前全市实现医院联网。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应逐步撤并或实现社会化。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外地和部队驻威卫生机构,凡对社会开放的,要服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个体(联合)诊所坚持依法准入、依法管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现有医院可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举办合资、合作医院,但不得改变原医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第十八条 除已规划的综合医院外,不再审批设置新的综合医院。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专科医院,必须是区域内短缺和社会需要的。
  第二十条 中心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一)市立医院在保持综合医院基本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重点发展心脑血管病、肿瘤、急救医疗等学科,逐步建成区域性高水平的心脑血管病医疗中心、肿瘤医疗中心和急救医疗中心,提供高技术、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二)市中医院重点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搞好中医中药治疗疾病的研究和突破,扭转中医院逐步“西化”的发展趋向。
  (三)市妇女儿童医院以妇产科、儿科为主,坚持“治疗与保健并举”的方针,逐步建成全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技术中心。
  (四)市精神病医院和佛顶山医院,定位为两个开发区的地段综合医院(二级),重点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承担辖区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任务。
  (五)口腔医院集中发展口腔专科,弱化综合功能,逐步建成全市口腔专科医疗保健技术中心。
  (六)威海卫人民医院重点向骨科发展,逐步建成技术全面、水平较高的骨伤科医院。



第三章 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山东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要求,向公共卫生、卫生监督执法、预防保健、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等领域倾斜。卫生经费的补助范围是:
  (一)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和专项业务费;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前的离退休人员费、政策性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大型设备购置支出、临床重点学科建设;
  (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组织承担的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
  (五)采供血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第二十三条 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税收、价格政策。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确定的机构属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不同的税收、价格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改善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内部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五条 按照优势互补、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采取医疗机构合并、重组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配置卫生资源。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卫生资源依法严格准入。威海中心城市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都须经威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全市范围内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要逐级报省卫生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依法进行执业登记。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经执业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外地卫生技术人员除了当地急需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外,不予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威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