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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18:57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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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
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
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符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
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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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定于2010年9月6-7日在许昌市鄢陵县联合主办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以下简称花博会)。为做好我市参展筹备工作,根据《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筹备方案》(豫政办〔2010〕80号印发)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组织参加花木产品展销。花木展销分别在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和鄢陵花木交易市场举行。中原花木博览园分室内和室外展区,室内展区主要展示花木产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及园艺资材,室外展区主要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展示交易活动等。要围绕着“突出文化底蕴、体现地方特色”的思路,在2009年建设的固定园林景观基础上进行完善提高,使其成为展示我市特色的窗口。室外布展工作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积极开展招商工作。积极筛选有关项目,在花博会期间举行项目推介和招商活动。
(三)组织参加技能比赛。花博会期间将组织开展河南省插花员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第八届中州盆景大赛和插花花艺大赛、室内外布展等活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参赛准备工作,以优异成绩展示三门峡市风采。
(四)组织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家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通过论坛交流信息,宣传企业形象,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花木产业发展。
二、活动安排
2010年9月6日上午,参加在许昌市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中心广场举行开幕式;9月6日下午,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项目签约和颁奖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建峰(副市长)
副组长:李立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友(市林业园林局局长)
成 员:邵学敏(市农业局局长)
     任振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水贤礼(市旅游局党组书记)
     李炼志(市商务局局长)
     刘汉良(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柴仁俊(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建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刘汉良、柴仁俊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和电话:彭兴龙,2818280,13939890011)。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参加花博会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三门峡市林业生态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对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开放、做大做优做强全市花木特色产业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广泛动员、及早部署,集中力量做好花博会参展筹备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力协作,按照统一安排,全力做好筹备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与省林业厅衔接沟通,组织协调我市花木企业、园林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企业参会布展及参赛工作,完成室外固定园林景观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会参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插花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参会及旅游产品推介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投资贸易和招商项目推介工作。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方案要求,做好参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参展工作。


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赤峰市群众自发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康有序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群众性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提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群众性

体育健身活动。

依法开展的体育健身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会开放。部门所属体育设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后,也应逐步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从事体育健身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道路交通、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二)占用公路、街道、胡同及公共停车场;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张挂横幅、标语、标志、旗帜等宣传品;

(四)渲染封建迷信,蛊惑人心;

(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以健身练功之名或以敛财为目的进行欺诈、贩卖非法出版书刊、音像制品及信物;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练功活动时使用的音像设备所放音量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影响居民正常的学习、休息;

(八)践踏、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它公有设施。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取缔;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煽动闹事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