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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9:24:41  浏览:9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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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证监发字[1997]47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47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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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中国 缅甸


关于中国对缅甸毛淡棉火力发电厂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8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毛淡棉火力发电厂技术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毛淡棉火力发电厂建成后,即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将中国派往缅甸对该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中的十三人再留聘六个月,以对毛淡棉火力发电厂的运行和设备维修进行技术指导。各专业人数为:
  组 长  1人
  工程师  4人
  技术员  4人
  技术工人 4人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中缅双方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在仰光签订的《关于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缅甸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换文的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莫 燕 忠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仰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莫燕忠阁下
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代表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阁下来函的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计划财政部副部长
                            埃哥上校
                            (签字)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为民政工作服务,现就加强我部外事工作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出访(含考察、参加国际会议)
(一)各级在职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同其主管业务相关的公务。不得参加与职称、身份不相称的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对外允诺出访或授意外方邀请。今后,凡与我民政业务关系不甚密切的考察团组,原则上不再派出。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各级干部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已离、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三)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出访团组(含参加外单位组团)应由所在单位提前两个月写出正式报告,备齐所需各类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上报部领导审批。
(四)各出访团组应在归国后十天内,将在国外执行公务情况写出报告送国际合作司。
二、出国培训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专业人员出国培训工作,并积极争取由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出资而培训内容又与我民政业务密切相关的机会。主管司、人事教育司和国际合作司应对出国培训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把关。
三、出国进行经贸活动
部属公司及挂靠单位所属公司出国进行经贸展销活动及商议开设办事处、代表处事宜,根据规定凡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办妥有关手续后提出正式报告。在国(境)外进行经贸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不得擅自在国(境)外延长逗留时间或超出授权范围签署协议。


四、涉外合作项目分工
涉外合作项目的对外联络以国际合作司为主,项目谈判和国内工作以业务司为主。
五、做好外事财务和护照管理工作
(一)外事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外事任务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统筹安排,保证重大外事活动的需要。为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渠道,鼓励各业务司局参加与民政工作有直接关系、经费不由我部负担的出访考察等活动。
(二)部内及直属单位(含协会、学会等机构)争取到的国(境)外捐款,由外事财务列出专帐,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应在归国后七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国际合作司集中管理。如借用护照,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向国际合作司履行借用手续。



199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