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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4:42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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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商标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三条 商标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在涉及商标事务的接待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商标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办理有关事宜的正确途径。

第五条 在办理有关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的过程中,依据工作程序,需要会见有关当事人的,由主管领导根据需要指定工作人员接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接待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件和证据材料,不得丢失、损毁、篡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办理商标异议、评审和案件投诉等事宜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其尚未公开的经营情况、销售渠道等商业信息时,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办理有关事宜的人员应当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不得无故拖延。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有关事宜有时限规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商标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有关处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十条 商标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从事商标查询业务,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以及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商标执法内部监督程序,加强对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行为及其商标管理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和纠正。

第十三条 商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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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下发《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下发《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4〕217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几年来的试行情况,参考国际同行认可实验室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制定了《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试行期间有何反映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商检局。

  认可外国实验室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进行管理,在“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检验费”中列报。

  附件: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表

附件:

            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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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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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费    │每申请一个实验室       │2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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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证评审费  │认可一个领域         │36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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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料审查费  │一个领域           │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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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可领域费  │两个领域以内         │800美元    ┃

┃  │       │每个领域           │       ┃

┃  │       │两个领域以上         │400美元    ┃

┃  │       │每增加一个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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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可证书费  │证              │1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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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单位承担评审员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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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重点企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3号


关于国家重点企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经贸委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和经贸委::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经贸委就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深入探讨。经研究,现就国家重点企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国家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工作,切实作到一厂一策,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1、对已经达标或依法关闭停产的企业,要加大现场监督力度,防止超标反弹或死灰复燃,确保企业稳定达标。

2、对治污设施已经进入调试阶段的企业,要抓紧作好达标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3、对正在组织施工的企业,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要求,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完工时间。

4、对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和没有采取治污措施的企业,要一家一家落实,属于国家政策淘汰范围的要坚决淘汰。

5、对新的生产设施已经投产、被替代的老生产设施仍在生产并超标排污的企业,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要联合建议政府依法关停被替代的老生产设施,不允许此类生产装置继续使用。

二、鉴于国家重点企业的历史原因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处理好企业环保达标与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对既不能按期完成达标任务又难以实施停产治理的国家重点企业,各地可以根据治污工程或技术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定出企业达标计划,限期达标。申请限期达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

2、治理设施已经开工,资金已落实、技术可靠;年底前主要超标污染物治理工程仍未开工建设的企业不予考虑。

3、采用的是国际或国内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或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的措施。

三、各地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要严格根据上述要求,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由企业提出限期达标申请,定出缓期达标的实施计划。企业的达标方案应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可靠的技术保证措施,企业的达标目标不再是目前的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而应是所有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同时,承诺实施在限期达标期间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限产措施或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排措施。申请书和达标方案经当地环保部门和经贸委同意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经贸委审核。

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经贸委逐家审核企业上报情况,核定达标期限和企业的各项减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限期达标企业统一汇总后,向省级政府作出报告。

3、经省级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贸委。

4、省级环保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对获批准的企业再次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规定企业的最后达标期限。限期达标的期限,以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时间为限,原则上不超过2002年12月31日。

四、在未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各企业仍应执行辖区内地方政府的要求,不得以此为理由拖延执行当地政府的各项决定。

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在企业限期达标计划批准后,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放在减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治污或技改工程的进展情况。对到规定期限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理。

20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