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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28:49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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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为切实保护国家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全部粘土砖厂实施限时关闭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并督促检查全市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组长由副市长孙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市政府目督办主任刘汉固、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市环保局局长包惠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存在粘土砖厂的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兼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应于12月10日前将督查小组成员名单报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市政府目督办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纳入2005年市政府一级目标进行考核。
(三)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各级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实施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的粘土砖厂全部实施关闭。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粘土砖厂288家,其中:成华区3家、龙泉驿区38家、双流县58家、郫县10家、蒲江县13家、新津县18家、新都区28家、都江堰市9家、彭州市41家、邛崃市39家、青白江区10家、金堂县14家、大邑县7家;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高新区、温江区、崇州市无粘土砖厂。

三、补偿政策
安排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对关闭的粘土砖厂给予一定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墙材节能办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各区(市)县关闭粘土砖厂所需的补贴资金,各区(市)县分别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补足。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今年是我市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最关键的一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成立相应的工作督查小组,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个层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稳步推进
关闭粘土砖厂是创模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有非法生产、销售、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做好关闭和拆除粘土砖厂的安全指导和法律指导工作,及时化解和应对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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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法[2007]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国食药监法〔2005〕65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水平,保证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指出,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作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努力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引向深入,抓出成效。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行政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灵魂,积极探索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来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促进系统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单位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流于形式,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缺乏组织实施的动力和必要保障措施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推行和这项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监管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落实《纲要》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通过编制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制度规范和考核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岗位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环节,即明确工作步骤、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完善岗位衔接,确保职责分明,执法活动顺畅。随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要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搞好考核评议。搞好考核评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难点,各地要积极探索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重视加强外部评议工作。要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重视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落实责任追究。落实责任追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各地要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不枉不纵,宽严适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各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
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府科〔2003〕81号


各区(县)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汕头市政府令第68号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扶持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技术研究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申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符合专利法申请条件的,应当采取专利保护。
  第六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汕头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申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汕头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运用国内外新技术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鼓励应用专利法,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取得发明、实用型专利权或申请初审合格的,在同等水平条件下优先评定相应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每个项目授奖单位数不得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19-25人。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委员由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聘任。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l至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从汕头市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后由汕头市科技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涉及专利的项目,应提供专利证书。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推广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候选项目,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二十六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
  (一) 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市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方法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五)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
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四条 异议自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汕头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6000元。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