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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1:44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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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引发了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针对此类事件,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级环保部门首要工作任务之一,切实加强领导,严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立即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各地要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理处置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四、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对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发放《环境应急手册》;对污染源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

  五、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报告污染状况,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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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保山市新能源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相关规定,参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的意见》(保政发〔2007〕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新能源资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由市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市能源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和协调新能源的资源调查、新能源规划编制和开发权的受理。

第三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统一负责。

第四条 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能源发展规划,并符合经过批准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五条 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

第六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权是指对新能源资源进行勘察设计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勘察设计权是指对特定新能源资源开展勘察设计并拥有勘测设计成果的权利;开发建设权是指按照审定的工程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特定新能源资源进行开发建设和获取能源的权利。

第二章勘察设计权申请

第七条 申请新能源资源勘察设计权的企业,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文件和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经批准的资源利用综合规划;

(四)拟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的有效资质等级;

(五)拟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六)勘察设计资金来源证明或者说明。

第八条 依法取得勘察设计权的申请人为勘察设计权人。勘察设计权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勘察设计权人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准的资源利用综合规划资源开展勘测设计及拥有成果权;

(二)对开展勘察设计的新能源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开发建设权。

勘察设计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招标、比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新能源资源开展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向许可机关报告勘察设计进度等工作情况;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阶段勘测设计文件的编制,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三)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四)未能取得项目建设权的,应按要求将勘察设计权及成果按实际发生价转让原许可机关或指定的单位。

第三章 开发建设权申请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权的企业,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文件和工程基本情况;

(三)建设方案;

(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关证明。

第十条 依法取得开发建设权的申请人为开发建设权人。开发建设权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建设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期限内对经(审批)核准的新能源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二)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经营管理权。

开发建设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新能源项目,并在合理工期内投产发电;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或在合理工期内投产发电,应报许可机关批准;

(二)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建设,并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四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以及劳动安全与卫生、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超限运输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四)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电力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权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出让合同完成前期工作,按时开工建设,按时投产,逾期未完成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审批(核准)权限均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

第十四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须提供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批复。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发新能源资源项目。

第五章 开发权闲置的界定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新能源资源开发权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转让。因开发权人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开发建设的,开发权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可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规划调整提前收回开发使用权致使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应当按合同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新能源资源开发任务发生变化的,新能源资源开发权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新能源资源开发权闲置:

(一)自取得勘察设计权之日起3个月内未委托符合资质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并进场工作,或者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未提交相应阶段勘察设计报告的;

(二)自取得开发建设权,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后,在3个月内未按投资管理规定上报(审批)核准的,或者经核准后6个月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

(三)已正式开工建设但工程量完成率不足计划的50%或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12个月,不能按照合理工期投产发电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并经许可机关确认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新能源资源开发闲置项目,应当通知新能源资源开发权人,并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延长勘察设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延长开工或者投产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超过延长期限后仍不能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或者仍不能开工及投产的,由许可机关下达无偿收回新能源资源开发权决定并予以公告,终止开发合同,并予以公告,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确定开发权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核准)擅自开发建设的,审批(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造成的损失自负,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权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发权的,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资源开发权人擅自转让开发权的,转让无效,被许可人无履行开发利用新能源资源义务能力的,取消其开发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电力工业部

各电管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各有关电力建设、施工单位:
随着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完善,对电力建设文明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我部制定了《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电力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文明施工标准,改善施工环境,使电力建设与施工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推动企业施工向深层次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开工阶段,就要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开端,在施工期间和启动试运行阶段要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从而实现对电力建设的全过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文明施工负全责,主管生产(施工)的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企业要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形成公司、工地、班组的三级文明施工网络。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和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要奖惩严明,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开工准备阶段
第五条 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已经落实,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已经建立,并得到相应领导机构的批准,可以付诸实施。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并已通过审查。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合理,建设、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
第八条 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种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要求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第九条 场区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厂区与施工区的拆迁结束,围栏或围墙已形成。照明配置得当,保卫人员上岗执勤。
第十条 施工用电及力能管道系统布置合理、安全,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开工需要。
第十一条 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设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用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构性能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工器具等要逐步实现标准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
第十五条 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十六条 负责施工的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认真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外包施工队伍的文明施工工作要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坚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奖惩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使现场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文明施工水平上。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办法,并经总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认真执行,施工班组月度计划任务书中也应写入文明施工要求。要做到图纸、措施、设备材料、机具、劳动力五落实才能开始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路标,不应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前,必须经总承建单位施工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以保证正常交通。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二十条 土方工程在施工前应有切实可行的存放和弃土方案,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各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止高空落物、坠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及落入杂物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厂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要配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维护人员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厂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可靠,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六条 焊接场地地面无焊条或焊条头。焊接设备尽量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焊接线、氧乙炔皮带全部收回。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立明确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止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作业边吸烟。
第二十八条 施工区各类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经检查合格后挂牌,标明责任人,承载能力和使用期限。特殊类型脚手架应由专业人员提出设计,经批准后搭设。
第二十九条 施工用电源要集中布置统一接线,标志清楚,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十条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等处要有安全可靠的永久或临时栏杆或盖板,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要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安全制动装置必须完善,由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及时消除故障,严禁带病运行。
第三十二条 起吊机械不允许超铭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铭牌使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机械驾驶与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审验与考核,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安装工艺水平,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使其符合有关规范和验标要求。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管道排放整齐、平整。支吊结构牢固、美观,疏水方向正确。
2、混凝土结构内实外光,棱角平直,埋件正确,模板接头平整,无蜂窝、麻面等缺陷。
3、焊接工艺美观,焊缝表面成形好,无咬边等缺陷。焊后药皮清理干净。
4、电缆排放整齐,捆扎牢固,尽量避免交叉。
5、保温结构合理,无漏洞,外表光滑,护板平直,美观并设有明显标志。
6、地坪表面光洁平整,无裂缝、不积水,墙面平整,色泽均匀,线条平直,不渗水。
7、各种沟道和地下室内部清洁,不渗漏,无积水,照明充足。
8、构架及设备表面油漆工艺美观、牢固,颜色一致,厚度均匀。
9、设备表面干净,无积灰、积油等。
10、各类厂房、车间门窗齐全、干净,门锁可靠。
11、平台、栏杆制作工艺美观,焊口打磨光滑、平整。
12、电气及热工接线规范、美观,连接可靠,编号正确、齐全。电缆孔洞封堵完。
第三十五条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要取得主管技术人员的认可,并出具书面通知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正常开展各级安全与文明施工活动,有实效,内容充实,有详细齐全的活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有专人负责保持内部清洁。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物施工中应设有专用垃圾输送渠道,禁止向下抛掷垃圾和废料。
第三十九条 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严格、认真执行。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章 启动阶段
第四十条 启动调试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机构的职责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并能开展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要把文明施工做为工作重点之一来抓。主任委员对现场文明施工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启动试运大纲通过审查,各项启动试运措施编制完毕,得到批准。启动试运措施要对文明施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启动调试过程中认真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厂区道路畅通,路灯及标志齐全完好。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照度符合要求,无死区。
第四十四条 厂房内地坪已做好,排水通畅。墙面施工完,地沟盖板齐全、平整,内部清理干净,平台、栏杆安装完毕,保温、油漆工作结束。全部工作符合规范、验标要求。
第四十五条 设备、管道表面清洁,各系统分部试运合格。各种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识清楚。
第四十六条 各主、辅机设备、各种管路、箱罐及电气设备应消除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水、漏油等七漏现象。其中重点治理炉顶密封泄漏和油系统漏油问题,改善现场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七条 用于工程收尾或消缺的脚手架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并清理干净。
第四十八条 主厂房、锅炉房及附属车间内可设固定吸烟场所,其余地点一律禁止吸烟。
第四十九条 主厂房和燃油区等重点防火区域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各岗位有专人值班。
第五十条 参加启动调试人员着装要符合要求,各类人员分别佩带相应标志,各自坚守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厂区及厂房内环境清洁,地面干净,无烟头,杂物等。物料堆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和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五十二条 厂房已封闭,取暖、空调设备工作正常,门窗玻璃齐全,关闭严密。屋顶密封好,不漏雨。主要工作场所温度、噪声、粉尘浓度等符合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施工图纸,安装措施、施工记录、验收材料等各类资料齐全,技术资料归类明确,目录查阅方便,保管妥善,字迹工整。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设备完好,正常开展工作。废液、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分级检查,检查时采取观察、实测、查阅及问询等方式。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对本单位管理或承建的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网、省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在各施工主要阶段结合技师检验、监督、安全检查,对文明施工工作做出公正的评价,并按附表要求和标准进行考核。可结合各级干部深入现场,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3、电力部将结合检查工作,现场办公等对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抽查。
4、各主要施工单位每年应对自身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年底前报主管网、省局和电力部。非电力施工单位承担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其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考核由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七条 电力部定期发布安全文明施工消息。定期表彰一批文明施工先进企业,抓住典型事例,分析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推广文明施工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对文明施工搞得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第五十八条 电力部对企业的资质等级审查中要把企业文明施工作做为考核内容,对文明施工差、安全事故多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送变电施工现场。
第六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附表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考核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