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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9:45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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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测绘局 中宣部 外交部 教育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正确使用中国地图,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

二、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5年起,每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这一阵地,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形成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强化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要及时予以曝光。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国家版图意识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校有关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要有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内容,组织丰富多彩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活动。

(三)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通过讲座、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了解、使用地图的能力,从而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三、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大力开展地图市场的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中的违法问题;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杜绝“问题地图”的产生。

(一)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地图,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二)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

(三)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地图产品的贸易活动。各级海关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外交部门组织编制各种比例尺的标准样图,满足社会需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格执行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地图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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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3]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江发[2002]34号),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单位)吸收使用下岗失业人员,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或《通知》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企业(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单位)利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依时足额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单位)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持第四条(一)规定的有关材料,在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附件2)。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申请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五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企业(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为该申诉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止。



  二、岗位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



  (二)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凡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岗位补贴。



  第七条 岗位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与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为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在季度终了后,持第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附件4),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再就业培训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人员(简称失业人员)实施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类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培训,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低收入家庭证》。



  (五)免冠一寸黑白相片3张和两寸黑白相片1张。



  失业人员直接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同时填写《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5)。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统一标准全额补助的办法,各市、区按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地职业培训的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确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批文和《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培训花名册。



  (三)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册(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花名册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结业成绩册)。



  (五)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请。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季度终了后,持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6)和《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答复。



  (三)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设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他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设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单位(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实习设备、岗位。



  (三)有明确的再就业项目和教学计划,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职业指导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突出就业技能培养。



  (二)根据本区域劳动力市场供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制订培训计划,完成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再就业培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组织职业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领《职业资格证书》。



  (三)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职业培训人员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



  (四)保证培训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机构培训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根据职业培训人员创业需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能力,推进再就业的社会良性互动。



  (六)建立职业培训人员资料库,及时与劳动力市场沟通,加强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建立 “一对一”就业跟踪服务制度,提高培训再就业率。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为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就业,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竞争力,共同提高再就业率。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补助



  第十六条 发放对象和标准:对江门市直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简称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作为自谋职业扶持金。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手续。



  (一)申请自谋职业扶持金的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手册》以及近期黑白免冠1寸相片1张。



  3、本人与原国有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以及领取经济补偿金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程序:



  1、申请。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附件8),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的核定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扶持金支付给国有改制企业职工。



  第十八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附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财政部门按季将四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四项资金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对查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款项的行为,除追回所领款外,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4、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



     5、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6、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7、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8、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0]72号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市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体的投资导向作用,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
管理,保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高质、高效地完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还贷能
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
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筹资单位、管理部门投资承贷主体和执行法
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作
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
责全部借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全部借款及市财政提供
的建设资金都要进入该专户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1、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2、城维费
  3、电费附加
  4、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
  5、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收入的15%
  6、排水管理费
  7、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8、异地绿化费
  9、城市供水基金、水增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
  11、国有企业红利收入
  12、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国有产权卖断收入的60%
  14、国家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
  15、城市建设项目收益
  16、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划转方式:
  1、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划转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2、行政性收费的各类收入,其征收渠道不变, 每月按规定比例缴存国资公司城建资金
专户;
  3、国有产权卖断收入按比例直接存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4、国家拨款、贷款的城建资金, 由受拨款或贷款方直接存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除国家投资专项资金外);
  5、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收入的15%由财政划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城建资金的融
通平衡计划并对国资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资公司必须每月向“管理办公室”报
送财务报表;“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国资公司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或提出意见报
市政府处理。
  第九条 十堰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
公室监督,国资公司管理,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逐步建立价格补偿体
系,实行逐年回收制度,保证资金的保值与增值;投资非经营性公益性的市政、环卫等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工作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公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
议,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报市计划部门备
案。专项资金的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开发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
项目执行法人筹措;公益性项目的资本金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中安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拨付项目执
行法人,项目执行法人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强化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制度。项目执行法人必须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明确专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运作及项目建
设进行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及存在挪用建设资金
现象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还贷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总借款人和项目总业主,负责全部借款的还本付息
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专户。政府承诺的还贷
资金及时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转入还贷基金专户,涉贷项目的收益全部进入还贷基
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严密的资金使用合同。合同条
款必须包含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还款措施,必须提供可独立处置的财产、权益质押或担
保,并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确保建设资金及还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还、贷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
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新贷款。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
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项目执行法人必须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所有
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所有项目
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工作。严禁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
弊。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部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
原则组成项目执行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
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
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有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
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
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
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
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及
时进行单项验收,然后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参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施
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
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