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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05:44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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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税捐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法国被免除:?
  1. 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
  2. 由于上述第1款的业务所征收的职业税;
  3. 由于企业支付的工资所交纳的税收;
  4. 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至3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法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被免除:
  1. 一切空运业务和附属业务的收入税和所得税;
  2. 将来征收的和本项1款列举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第 二 条
  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一条所指的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人,缔约另一方免征所得税。

  第 三 条
  一、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二、 缔约一方的企业和人员在本协定生效前对缔约另一方应交纳的上述税收,亦予免除。
  三、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如缔约任何一方以外交照会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应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年底失效。
  本协定于1979年1月23日在巴黎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谢嗣窆埠凸    》ɡ嘉鞴埠凸?
           代   表         代  表
           韩克华         克罗德一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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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5日,水利电力部

为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现将我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统筹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劳资司联系。

附1: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为了管好用好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强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核算统筹基金的记帐方法,记帐规则及记帐程序应分别按部生产、基建、施工、事业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
在“专用基金”(基建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科目下增设“离退休统筹基金”二级科目,并按统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支用统筹基金的情况。
企业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在办理缴拨后一般无余额,如贷方发生余额表示应缴未缴款,借方发生余额表示上级应补未补款。
本科目可采用借贷多栏式帐页进行明细核算,借方设“离休人员发生额”、“退休人员发生额”、“退职人员发生额”等栏。每栏可按统筹开支的项目分为:“离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宿舍冬季取暖补贴”、“离退休生活补贴”、“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省(市、区)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项。
贷方设“企业提取”、“上级弥补”等栏。
“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各统筹机构用来核算所属单位应缴、实缴的统筹基金,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来源科目,各统筹机构用以核算应缴、实缴给上级统筹机构以及应弥补、实际弥补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存款利息也在本科目中核算。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勘测设计单位通过“其他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其他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核算。
“专项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是资金占用科目,核算各统筹机构专项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减少。
四、会计处理
1.按规定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利润——营业外支出(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
借:盈余——营业外支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同时:借:专项存款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支用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3.清算结转应上交款时
借: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
4.清算结转应弥补款时
借:专项应收款
贷: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5.上缴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专项存款
6.收到弥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
7.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的统筹基金年、季报后,核定应交款后
借: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8.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统筹基金年、季报核定应补款后
借:专用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9.统筹机构收到所属单位上缴款时
借:专项存款
贷:专项应收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10.统筹机构弥补所属单位统筹基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离退休统筹基金
贷:专项存款
五、会计报表:
1.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我部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格式,共四页
表一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年度预算表
表二为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分季报和年报)
表三为离退休统筹基金决算表补充资料表
表四为离退休职工变动情况表
2.基层单位会计报表应以“元”为金额单位。
3.会计报表的审核与核批。
基层单位报送报表之前要自审,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单位的报表作好质量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报表本身的数字审核。
A.表内项目的数字审核,包括数字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平衡关系等。
B.各表之间数字的审核,包括勾稽关系有无串行、漏填,各表数字之间的对应与衔接等。
(2)同表外相关数字的审核
各生产、基建、施工、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报表中有关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支出和上缴数字是否和统筹基金报表的有关数字一致;统筹基金报表中工资总额、施工预算成本、离退休人数等数字是否同劳资、财务的预、决算报表中相应数字一致。
(3)报表内容的审核包括统筹基金是否按有关统筹文件规定基数和比例提取,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等。
统筹基金决算报表由各级主管机构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部,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复后,由部对直属各单位行文核批,再由各单位逐级下批,需调整有关帐目数字的,企业对核批意见经查无误后,作调整处理,同时将调整决算的有关资料附入上年决算报告内。
统筹基金会计报表应与各单位财务报表同时编报,送上级主管机构审批。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2: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3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各主管单位按年编制统筹基金预算和决算,由部汇总报财政部审定。预、决算办法另行下达。
三、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和开支要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1.提取的办法
生产企业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
施工企业按施工预算成本的1.35%计提统筹基金,水电施工企业在间接费列支,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在特种基金——劳保基金中列支。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口径工资总额的13%计提,在盈余——营业外支出列支。
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均按全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3%计提,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预算的生产企业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列支,建设单位在待摊投放—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统筹基金的列支
(1)离退休金: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工资”。
(2)副食品价格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不得列入此项。
(3)粮(煤)补贴:指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粮(煤)补贴。
(4)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指按国家或省(市、区)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冬季取暖补贴。
(5)离退休生活补贴:指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本人的生活费补贴。
(6)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指施工企业没有参加行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包括合同制工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
生产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的合同制工人向地方缴纳的退休养老金不得列入此项支出。
(7)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规定提高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指各地根据退休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发给退休职工的补助费。
四、统筹基金必须专户存储,统筹基金利息收入要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五、应上缴的统筹基金,必须及时办理上缴,不得报欠,更不得挪作它用,逾期不缴的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在本单位留利中列支,由主管部门核入下一期应缴款中,并同时上缴,届时仍不缴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从有关款项中扣缴。
滞纳金收入应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在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中反映。
部对直属单位缴拨款均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千元以下金额计入下期缴拨。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3: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离退休统筹基金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以及财政部(87)财综字8号文有关退休养老基金预、决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离退休统筹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离退休统筹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决算管理,由国家统一计划,水电部按系统自收自支,财政进行监督。
三、各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度开始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法和预算表式,在上年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劳资、财务有关计划,编制统筹基金收支预算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逐级汇总上报,由各网局、直属省局、规划院、物资局、流域机构、水电工程局及其他部直属单位于当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部,部审核后按财政部统一表格填报财政部审批,同时抄报劳动人事部。
四、预算经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分季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结算表,结算表为累计数字。四季度报表为年终决算表。各单位编报决算表时应附完整的补充资料表。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二十天内将离退休统筹基金季度结算表报部劳资司,年终决算应于每年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部劳资司,均一式三份。
五、部对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办理缴拨款手续。上半年应于八月底以前,年终应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办理结清手续,部对所属各单位同时办理缴拨手续。
六、各单位在编报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时应严格执行部有关离退休统筹文件规定,如实反映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不得任意缩小统筹基金计提基数或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各单位编报的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及结(决)算表,应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以及劳资报表的有关数字相一致,财务收支计划和结(决)算表中应如实反映离退休统筹基金的收、支、缴、补情况,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施工预算成本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等数字要严格按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结(决)算表及劳资报表中有关数字计算。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
门反映,不得拖延。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电部,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核备。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4: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及编报说明
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主要指标均以八五年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和部有关规定为准,现仅对部统一印发的离退休统筹基金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说明如下:
统表1离退休统筹基金预算表
一、年末职工人数:应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年末职工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职工人数。
职工平均人数:劳动统计报表中职工平均人数减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平均人数。
合同制工平均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平均人数。
二、年末离退休人数:指参加行业统筹的离退休人数,此项应与劳资统计报表数字相一致。
三、计提基数:
1.施工企业施工预算成本:暂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作为施工企业的计提基数。水电十三局、基础处理公司等按对外承包的工程成本和对外提供服务(承包)的产品作业预算成本之和计提。
2.工资总额:本报表中工资总额均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参加地方统筹的职工工资总额。即:劳动统计报表中工资总额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加全民支援集体职工工资总额(指由集体企业直接支付全民职工的工资)。
3.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工资总额:指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口径按独立纳税单位)的工资总额(如修配厂、预制件厂、运输队等)。
生产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筑单位的工资总额均按上条规定计算。
四、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部离退休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计算。
五、人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按报告期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减施工企业向地方交纳的合同制工退休养老金后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计算。
六、按规定计提离退休统筹基金:指施工单位按财务报表中施工预算成本(不含法定利润、营业税及其附加)的1.35%,生产企业、按施工企业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施工附属企业建设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劳资报表中工资总额的13%计提统筹基金。
七、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规定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办法编报本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年二月底以前一式二份报部劳资司。
统表2离退休统筹基金结(决)算表
一、本表的编制应按部离退休统筹有关文件和统筹基金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及统筹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息收入:指各统筹机构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三、滞纳金收入:指下级单位,按逾期每天加收百分之三缴纳的滞纳金在“专用(特种)基金——离退休统筹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予以核算。
四、应上缴其它收入:指专户存储的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的滞纳金收入。
五、本期应缴(补)统筹基金:指应缴(补)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上期已缴(补)统筹基金数。
六、本表分为季度结算表和年度决算表,各单位应按统筹基金预决算办法中规定时间上报。报送年终决算表时应附补充资料表。
七、本表各栏均填年初至本期末的累计数字。
统表3补充资料表
一、离退休统筹费占劳保支出%:指离退休统筹费用支出除以劳保支出合计(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二、上缴统筹基金差额:指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加应上缴其它收入、再减退休统筹费用开支后应上缴主管部门的统筹基金。
三、医疗费:指离退休职工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开支。
四、困难补助费:指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费。
五、抚恤、丧葬费:指按规定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丧葬补助费。
六、生育补助:指按规定发给女职工的生育补助费。
七、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指按劳保条例的规定发给病休六个月以上职工的病假工资。
八、劳保支出占工资总额比重、劳保支出占施工预算成本比重、人均劳保出三项指标计算时,劳保支出数均不包括上缴的统筹基金差额和施工企业向地方缴纳的合同制工的退休养老金。
九、人均全部离退休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全部离退休费用(包括未统筹部分)除以离退休平均人数。
十、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不得计入劳保支出,不作为计算依据。
十一、本表随年终决算表一并报部。
统表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变动情况表(半)年报表
一、单位名称:指由填报单位管理的单位名称,要分列并有合计数。
二、合同制工:指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三、1971年底以前的临时工:按实际数统计。
四、全口径工资总额指按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为准。
五、本报表数字均为累计数。各直属单位报部时,应附下一级统筹报表一份。
六、本表于每年八月次年二月报部劳资司。
注:施工企业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包括:
1.山西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2.山西省电力制杆厂;
3.山西电力保温材料厂;
4.上海电力建设修造厂;
5.上海电力机械厂;
6.上海电力建设机械化总站;
7.上海电力建设保温制品厂;
8.安徽省电力建设修造厂;
9.湖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0.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
11.郑州电力修造厂;
12.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器材厂;
13.西北电力建设局线路器材厂;
14.西北电力建设局宝鸡铁塔厂。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23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4日公布 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妇女利益的重大计划和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和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 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妇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并重点帮助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再就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帮助妇女就业。
第八条 单位在录取聘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必须招用一定比例的妇女。
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任意辞退女职工。
裁减女职工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女职工退休年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参加特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执行;调整工资时,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第十条 单位在分配、出售住房时,女职工享有同男职工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女职工提高标准或者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户口妇女与农业人口结婚后,户口迁入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女方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以及股份、福利分配等方面与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农业户口妇女与非农业人口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劳动,且符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当地有关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不得取消其股份、福利分配等权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女儿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劳动,且符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其农业户口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应当给予入户,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及子女享有相应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农业户口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劳动的,当地有关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注销其户口和收回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取消股份、福利分配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业户口妇女的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以及股份、福利分配等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夫妻离婚时,女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超过五十周岁且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男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依法履行对妻子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扶养、抚养义务的,离婚时,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应当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离婚时,女方没有住房的,其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置。女方无工作单位又无住房或者所在工作单位及有关部门尚未予以安置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让女方继续在原居住处暂住。
女方在原居住处暂住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其住处威胁其安全或干扰其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有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任何人不得限制、阻挠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探视权。
第二十一条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离婚时男女双方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女方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女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在财产分割时应给予适当照顾,男方应依法承担抚育费。
第二十二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暴力,强行将女方逐出家门。违得,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当地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男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