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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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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各级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建设、卫生、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教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教师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校的教师工作。
学校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勤奋进取,勇于探索,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程序,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遵循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市实行教师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培训规划,提高现有教师的思想政治、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明确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教师培训经费人均标准应当高于职工培训经费人均标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确定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高等师范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合格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本市对高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
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教育功臣”称号。
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女教师满二十五年)的教师,在其退休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终身从事教育荣誉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对高等学校中连续担任副教授、教授职务并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每满五年由所在学校安排半学年的专业进修或者学术假。
第十四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
中小学教师按照规定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龄津贴应当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本市对不设在城镇的偏远农村学校的教师,其职务工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连续工作满五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具体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由县或者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有条件按时足额发放的地区,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用于教师住宅建设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增长,并对建造教师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教师住房人均面积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全市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教师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配、 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教师家庭应当给予优先。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对特级教师和获得国家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医疗保健方面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检查,对年满四十五周岁的教师,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证。
第十九条 教师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养老金。
教龄满三十年(女教师满二十五年)在学校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应当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学校退休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社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给予教师优待。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按照国家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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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组通字〔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和全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始终掌握工作主导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也有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地方任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地方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存在宗族宗派等各种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扰换届选举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整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将进行新一轮村“两委”换届。为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换届工作程序。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和实施办法,精心编制换届工作流程图。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同时,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探索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二、规范候选人竞争行为。全面推行乡镇党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引导党员群众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制定选举办法等方式,对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作出明确规定,让参与竞争人员和党员群众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确保有序参与不违规。可以通过竞职承诺、公开演说、现场问答等形式,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正当宣传展示自己,搭建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


  三、严格投票组织管理。加强投票现场组织工作,切实维护选举秩序。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完善秘密写票制度,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防止出现舞弊现象。


  四、完善防范监督措施。要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换届选举应该选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选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对那些选情复杂、竞争激烈,可能出现拉票贿选或各种势力影响干扰换届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重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采取司法提前介入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解决苗头性问题。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向每个村派驻换届工作指导员;对一些问题较多、矛盾纠纷大的重点村、难点村,要派出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驻村指导。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指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具体负责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县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做好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建立反映换届选举违法违纪问题专办制度,县、乡选举工作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做到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对换届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抓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督查。县、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严肃换届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县、乡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探索建立村“两委”换届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把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农村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对工作领导、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民政部,适时对各地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 政 部
2010年11月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开发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开发区在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可以全面反映开发区发展的基本状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实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一般,有利于不断提高开发区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开发区的整体升位。同时,实施对开发区的考核,也是促进开发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形象的有效手段。各地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做好与考核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建设的真实面貌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保证考核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抓好组织落实,确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职能。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防止随意性,力求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的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反对盲目攀比、报喜不报忧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尽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及时上报考核结果。

附件: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省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

(二) 考核内容

主要为综合指标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

1.综合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竞争能力两部分。基本条件包括重视程度、投资环境和自身建设;竞争能力包括开发区的信息系统及其功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业培育与发展、人才吸纳及培训。

2.经济指标包括总量指标、结构指标、速度指标和效益指标。具体按农业经济、经济技术(含高新技术)、贸易经济和旅游经济等四类开发区设计制定。

二、考核方式

各开发区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根据本细则中考核指标的内容和计分标准,填写开发区工作考核计分表,作为自查自评的结果,上报所在市(州)开发办。各市(州)开发办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对本地区的开发区进行一次全面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开发办。省开发办要在各开发区自查和市(州)开发办考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并搞好年度综合考评汇总,排出名次,通报全省。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各项综合指标评分标准,得出相应栏目的分数.

开发区基本条件得分 = 三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竞争能力得分 =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综合指标得分 = 基本条件得分/3 + 竞争能力得分/4

(二) 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1.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比,均以增长速度的百分点计分。与上年同比持平为6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采取上封顶、下保底的办法。加分最高到100分,减分最低至20分。如果上一年度的某项指标为0,则取该类开发区全省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同比。

2.GDP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实际所占百分点乘10之后的积计分,最高为100分。实际利用外资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占市(州)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百分点计分。

3.计算公式:(略)

4.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 = 1-0.01n

其中n为开发区设立的年限。

5. 增加附加分的办法。对GDP、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总收入等四项指标的当年实际发生数,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排序。获得单项国家级前2名和省级前10名的开发区分别增加附加分。国家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省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自第二名起依次减少0.5分,第十名加0.5分。

6.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开发区考核总得分 = 综合指标得分 + 经济指标得分+附加分

四、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支持开发区发展与建设: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开发区现场办公,或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当年以上几个方面都没有发生的为0分。

2.当地政府制定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3.有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工作班子:指开发区管委会已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配备了相应级别的领导,设有独立完整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没有配备相应级别领导的扣10分,没有独立完整工作部门的以0分计。

4.开发区职能权限到位情况:指开发区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2001〕10号)中赋予的各项职能权限。缺一项扣5分,缺三项以上以0分计。

5.设立一级财政:指开发区已建立独立的财政预决算制度。设立的为10分,无独立财政的以0分计。

6.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开发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供热、供燃气、供蒸气、通讯和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等方面的建设水平。其中:通讯指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能够满足区内企事业发展的需要;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512KBPS以上。路、电、水、热全通的为5分,有两项不通的为0分;其余四项,除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一项为4分外,其他每项各为2分。

7.规范收费,实行一个部门扎口收费,无“五乱”现象:没有实行扎口收费的扣10分,区内出现“五乱”(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之一的以0分计。

8.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指开发区按批准的规划面积所制定实施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区内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按照批准规划开发建设的以0分计。

9.区内环境保护:指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了“三同时”制度,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开发区没有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扣10分。开发区内出现污染事故或旅游经济类开发区内有违章建设旅游项目破坏生态环境的以0分计。

10.依法和集约利用土地:指开发区各项建设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进行开工建设;开发区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使用进度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未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的扣10分;出现违法用地现象的以0分计。

11.建章立制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为5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为5分。

12.执行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情况:指开发区按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无拒报、迟报现象。建立统计台账的为5分;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以0分计。该项分值达不到10分的,取消评选先进开发区的资格。

13.法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违纪违法的扣7分,领导班子中有违纪违法的以0分计。

14.机关工作环境建设:指开发区机关工作环境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具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场所适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基本达到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标准,每缺1项扣2分。

15.机关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率:75%以上的为10分;50%-75%的计为6分;20%-50%的计为3分;20%以下的按0分计。

(二)竞争能力

1.利用互联网水平:开发区有自己的网页,并在网上实行政务公开的为5分;网页有完整的英文版为5分;及时更换网上信息的为5分。

2.信息获取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变化动态的为5分;能及时了解国家、地方的新政策、新思路、新举措的为5分;与省内外开发区、有关部门和方面有密切联系,能经常进行信息交流的为5分。

3.信息生产和传播能力:能为区内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为5分;能将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需求以及经济、文化信息,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迅速向外传播的为5分。

4.行政精简高效:开发区对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生产全过程的行政行为,能做到限时服务或承诺服务的为5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或一站式服务的为10分。

5.开放的先行能力:考核期内,开发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外向型企业的为5分;采用实用有效投资方式的为5分;外商投资领域有新的拓展,具有新的承接外商投资有效载体的为5分。

6.服务体系和水平: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有计划地建立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会计事务、律师事务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的5分;规范、公开与企业有关的收费内容的为5分;能够量化区内企业经营成本,使其容易进入核算体系,并通过服务水平的提高,降低企业整体交易成本的为5分。

7.产业发展方向的明确程度和产业发展现状:开发区功能定位准确,主导产业突出,已确定的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缩短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保证开发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中具有科学指导意义的为5分;区内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呈扩大趋势)、具有连续创新能力、具备相当规模(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5分;有适时适地制定的产业规划、政策和培育措施的为5分。

8.产业环境和配套能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良好的配套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群落,构成了适于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生态链的为5分;考核期内,在落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龙头项目、大项目过程中,能够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具有新的举措,收到成效的为5分;具有开发区整体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计划、实施方案及时间表的为5分。

9.产业发展方向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有利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为7分;具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制定的投资激励政策,并收到成效的为8分。

10.人才环境和人才入区情况:具有科学可行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为5分;制定灵活的政策,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优越人才市场环境的为5分;有一批博士、专家及海外学子等入区兴业的为5分。

11.机关人员培训:有完整培训计划的为7分;每年参加培训人次占机关人员30%以上的为8分。

12.发展产业所需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有足够的培训条件、交通条件、信息条件来满足企业日益弹性化、专业化劳动力需求的为7分;开发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的终身职业培训教育功能体系的为8分。

五、奖惩办法

(一)按总得分的名次,对排在前列的开发区进行通报表彰。受表彰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于在四个单项指标排名中,国家级的前2名,省级的前6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连续两年受到表彰的开发区,列入吉林省重点开发区,给予重点支持。

(四)对在年度考核中,总得分排在后3名的开发区,全省通报,并给予黄牌警告。省级开发区连续两年排在最后2名的,予以摘牌。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省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