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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12:44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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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1998年)

1998年7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今后三至五年,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全国第三产业与整个国民经济保持同步增长,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快于经济增长,到2000年,按当年价格计算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5%左右,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30%左右,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创造必要条件。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不仅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已经成为吸收就业的主要渠道。从1978年到1997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3.7%上升到32.1%,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2.1%上升到26.4%。

  从1991年到1997年,全社会从业人员共增加5700万人,其中第一产业减少了3700万人,第二产业增加了2800万人,第三产业则增加了6600万人。第三产业不仅吸收了大量新成长劳动力,而且吸收了部分农业和工业转移的劳动力。

  90年代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增长1%,减少了126万个劳动力;第二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增长1%,创造了26万个就业岗位;而第三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增长1%,创造了100万个就业岗位。目前我国第三产业平均每增加一个从业人员,需要配置2万元资金(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而工业平均每增加一个从业人员,则需要配置7万元资金。第三产业是国民经济中投入少、吸收劳动力多的产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增长潜力大、可以加快发展的行业。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相对不足。无论是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是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广阔的空间。

  我国第三产业发展不足的原因:

  一是市场化程度低。在第三产业领域的许多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还不健全,政企不分、行业垄断、限制经营的现象还较多。各级政府管理的服务价格仍然偏多。

  二是产业化程度低。许多服务行业尚未进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业化发展轨道,福利型、事业型的第三产业单位还很多,向经营型、企业型转变的步伐不快。

  三是城市化水平低。城乡结构不合理,能够享受城市服务功能的人口比重过低,制约了第三产业需求的扩大。

  我国第三产业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只要我们采取正确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克服种种制约因素,第三产业的发展就会加快,吸收就业的能力就会进一步提高。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指导方针是:

  (一)根据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确定当地第三产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当前应以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为重点。

  (二)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第三产业。允许个体、民营企业进入更多的第三产业领域投资经营,鼓励企事业单位兴办社会化的服务业经营实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发展股份制的服务企业。

  (三)把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与发展第三产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城镇发展规划,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开拓发展相关的第三产业。

  (四)推进住房、信息、咨询、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技等领域里的体制改革,加快有条件的行业产业化的步伐,加快有条件的第三产业单位从福利型、事业型转变为经营型、企业型。

  (五)加强对发展第三产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第三产业发展方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和执行法规,加强监管,维护第三产业市场秩序。

  二

  从全国看,今后发展潜力较大,能够吸收就业较多的第三产业领域主要是:

  (一)商贸餐饮业

  包括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餐饮业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8%,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6.6%。

  今后发展潜力较大的是商业连锁、物流配送、农副产品批发、进出口贸易、大众化餐饮、旧货调剂等行业。通过继续完善商业零售和批发网络,加快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综合性及专业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加强“菜篮子”市场建设、粮食储备库建设和粮食流通通道建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放开外贸经营权,促进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与商品贸易共同发展等,预计商贸餐饮业年均增长8%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240万人。

  (二)社区服务业

  包括居民生活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保健卫生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1.7%。

  社区服务业以城镇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服务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属地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通过鼓励个体、民营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兴办,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重点开拓家庭服务、维修服务、上门服务、接送服务、幼儿服务、养老服务、保健服务、文娱服务,促进社区内各单位服务设施对外开放,实现社会共享等,预计社区服务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新增就业约170万人。

  (三)公用服务业

  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和污水处理、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服务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5%。

  通过加强市政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改进公共电汽车和出租车服务,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发展地铁、轻轨交通,增强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卫、防洪、照明、公园、绿化等方面的维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城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设施及服务等,预计公用服务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40万人。

  (四)住宅服务业

  包括住宅经营、物业管理、装修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2%。

  发展的重点是城镇居民住宅服务业。通过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安居工程实施的力度,建立健全住宅开发经营体系,加强物业管理,配套发展装修服务,提高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住房占住房总量的比重,提高装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预计住宅服务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新增就业约20万人。

  (五)信息服务业

  包括电信、邮政、广播影视、计算机应用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2%。

  通过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建立全国统一的通信网络体系,加强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发展计算机联网,完善邮政网络,开发信息资源,拓宽电信、视听、计算机应用服务领域,预计信息服务业年均增长20%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30万人。

  (六)中介服务业

  包括广告服务,会计、审计、法律、工程、管理等咨询服务,商品和生产要素市场中介服务。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4%,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4%。

  通过培育和规范广告市场,积极发展会计和审计咨询、资产评估、工程与建筑咨询、科技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统计咨询、市场调查等行业,加快培养会计师、律师等专门人才,规范发展代理、代办、经纪、拍卖等商品市场中介服务方式,稳步发展货币、证券、保险、房地产、劳动力等市场中介服务,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代理等中介人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等,预计中介服务业年均增长13%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30万人。

  (七)运输服务业

  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客货运输服务和运输辅助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2%,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2.8%。

  发展前景好的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提速客运和重载货运、集装箱多式联运等。通过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规范运输市场,改进运输服务方式,多方位、多层次地开拓运输业务,综合开发运输场站和沿线地段等,预计运输服务业年均增长8%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70万人。

  (八)旅游业

  包括旅馆、旅行社、旅游景点以及相关的交通、餐饮、商业、娱乐业。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1%。

  我国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发展的潜力都很大,国内旅游发展的重点是满足大众旅游需求。通过加大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开发力度,搞好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相结合的旅游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市场促销等,预计旅游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增加约80万人就业。

  (九)文化、体育产业

  包括娱乐服务、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和健身服务、体育市场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5%,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2%。

  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方向是,满足居民文化和体育消费需求,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体育市场。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开发文化资源和文化产品,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深化体育改革,逐步形成各运动项目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宏观管理体制,加强社会化体育健身服务网络及设施建设,开发体育竞赛和健身服务项目,培育体育企业等,预计文化、体育产业年均增长15%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20万人。

  (十)科技教育业

  包括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2.3%。

  发展潜力较大的是技术推广、科技市场和科技交流服务业,环保、气象、地震、测绘、海洋、技术监督等综合技术服务业,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培训,多层次的基础教育等。通过加速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教育,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加大科技教育投入力度,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教育创造“人力资本”的作用,培养大批社会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各种实用人才,预计科技教育业年均增长6%左右,每年增加约70万人就业。

  (十一)农业服务业

  包括农、林、牧、渔服务、水利服务等。目前,其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4%,从业人员约占总就业的0.4%。

  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改善农资、农机、供销、气象服务,加强水利、植保、收割、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农业服务专业户,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预计农业服务业年均增长10%左右,每年增加就业约30万人。



  三

  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劳动就业,需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发展第三产业的工作力度

  计划部门要把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把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把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作为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

  加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组织制定及实施工作。各级计划部门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繁荣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第三产业发展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测和发布制度。

  (二)加强第三产业设施建设

  计划部门要加大铁路、公路、通信、城市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住宅开发、文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在建设项目上支持相关第三产业的发展。

  (三)增加第三产业投资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市场、有效益的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增加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鼓励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单位和个人投资等形式,动员社会资金发展第三产业。

  依据国家外资政策,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投入第三产业。

  (四)深化第三产业价格与服务收费改革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用、公益事业、中介服务和各类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以《价格法》为依据,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落实和扩大企业自主定价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凡目录以外的价格必须真正做到企业自主定价,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能层层截留。要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理顺住宅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宅服务业发展。

  (五)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放宽对民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用服务设施和其它基础服务设施。研究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的工商、信贷、财税政策。

  (六)搞好城镇规划建设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积极建设中小城市,多层次地加强城镇功能,促进城镇服务业发展。增加农转非计划指标,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放宽对中小城市的机械人口控制。深入进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试点范围。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允许一部分农民离土离乡,带资进城建房、建厂、办店。

  (七)加强劳动就业信息服务

  地方计划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主要地区和城市的劳动就业信息联网,对产业和地区职业信息的变化进行监测。对不同类型劳动力就业实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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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投资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海沧投资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海沧投资区(以下简称投资区)的开发和适应投资区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沧台商投资区暂行管理办法》,对投资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投资区100平方公里的土地均由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要根据投资区总体规划和年度确定的开发计划,分批下达近期开发重点;管委会建设局实施规划建设的管理和土地统一审批。
二、投资区重点开发区建设,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用招、投标、协议或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国内外投资者集中成片开发建设。
三、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的,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招标书、协议和合同中必须包括具体规划设计要求或规划设计方案。
四、投资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如需修改、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凡需自行编制详细规划的,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规定上报批准。
五、投资者在投资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管委会建设局报送建设工程扩初设计或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投资者在投资区内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建设局同意可委托国外企业设计。
七、投资区内原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近期重点开发地区内统筹安排,并符合详细规划和村镇改建规划。
八、在投资区控制范围内的村镇城市化改造的各项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分区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农村地区零星布点、分散使用土地。
九、投资区内的重点开发地区、重要路段,均由管委会建设局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土地实行预征和实征相结合的办法。需要征用土地的,由管委会建设局统一安排。
十、村镇改建和村镇企业建设的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建筑设计方案由管委会建设局组织审批,并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本办法由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6月21日

安徽省通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安徽省通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安徽省通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秩序,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行业管理。
  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管理国家公用通信网,并根据国家通信行业政策,对专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参与大型专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协调国家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
  (三)监督、管理通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
  (四)负责通信业务市场的行业管理,审查通信业务的经营资格,发放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 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在省邮电管理局和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通信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和扶持邮电通信事业优先发展。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网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
  各地应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求的部门、单位可以建立供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专用通信网。自建专用通信网,除军队和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应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
  建设专用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套项目),应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邮电管理局同意,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具有富余通信能力的专用通信网,经省邮电管理局或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


  第八条 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必须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 邮电部门在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应积极为专用通信网提供咨询和服务,支持、帮助专用通信网经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通信网联通。


  第十条 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经营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统计年报制度,每年按规定向省邮电管理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通信终端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进口通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销售、使用进网通信终端设备,须持有该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的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无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的通信终端设备。
  销售、维修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无线电台、站设备除外),须报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查同意,并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线电话机,其工作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严禁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持有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的通信终端设备,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应允许其进网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通信网上私自安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第十五条 省邮电管理局和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通信终端设备销售市场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做好本辖区通信终端设备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省通信终端设备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对省内销售、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章 通信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通信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或由邮电部门委托代办单位经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和印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的印制;
  (三)电话、电报、数据传输、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900兆赫无线移动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
  (四)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等通信号簿的编印发行;
  (五)电话磁卡的印制、发行和销售业务;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非邮电部门不得使用“邮电”字号设立商店、工厂、服务部等。


  第十七条 下列通信业务,邮电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一)公用电话服务;
  (二)公用传真服务;
  (三)邮资票品及集邮品销售;
  (四)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委托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第十八条 凡持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经营下列国内电信业务:
  (一)无线电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
  (五)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 凡持有批准文件的经营者,可以经营下列国内电信业务:
  (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业务;
  (四)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
  (五)可视图文业务;
  (六)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内通信网发展规划;
  (二)主办或投资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及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电信设备符合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五)有为用户长期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经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信业务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邮电管理局。省邮电管理局接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还须凭《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有关频率指派和台站设置使用审批手续。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持《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县级以上邮电部门,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印制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三条 乡(镇)集体经营的农村电话,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县(市)邮电部门应在业务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帮助。
  乡(镇)集体经营的农村电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执行邮电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或代办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省邮电管理局和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不得擅自提高资费标准,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不得限制或强制用户接受某种通信业务,不得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通信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使用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通信资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邮电通信企业和其他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通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国家或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检查证件,严格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也不得妨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专用通信网的,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信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通信业务的,分别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停止使用“邮电”字号、退还物品和收取的资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的通信终端设备的,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维修,补办手续,没收非法证件,提请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进网许可证或撤销进网使用批文,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无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和进网标志的通信终端设备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违法物品,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复制、销售、使用重号的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或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的,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用户损失、没收通信设备、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赔偿额或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通信网上私自安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由通信网的经营单位或主管单位责令其拆除,恢复原状或补办手续,按规定追缴有关通信资费;情节严重的,由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省邮电管理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证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通知邮电企业停止提供中继线,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所得1至2倍的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拖延或拒缴邮电资费的,经营公用通信业务的单位按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有权停止其使用通信业务,限期追缴所欠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拒绝颁发《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不服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终端设备是指通信系统中用于向信道发送信号和从信道接收信号的设备,主要包括电话机、用户交换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设备、多媒体终端、计算机(网)、移动电话、无线电寻呼机以及各种附属通信设备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