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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6:05  浏览:9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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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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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17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几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市人民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财政部、省财政厅下拨的粮食加价款,中央、省下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差价补贴或中央调给进口粮食的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以及销售市级储备粮食的价格高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应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应将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财政部、省财政厅下拨给市财政的粮食加价款及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资金,应在收到下拨款一个月内拨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央、省拨给市粮食主管部门的进口粮食代理价价差补贴或进口粮食平转议差价款、可转作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粮食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央下达的计划、指标核定,市粮食主管部门按市财政局核定的数额和规定的期限将有关款项划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本市合同收购计划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补贴支出,市级储备粮食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价差支出,市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利息、费用支出,弥补经市核定的定点、定仓、定量的市级储备粮食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调度,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市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日常财政收支的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补贴款数额.拨补给承储单位。
第八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须专款々用.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九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胃领,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市农业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应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人员范围
  
  符合《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发放养老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
  
  二、关于告知和办证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高龄无保障老人发放养老待遇后,发给其核定表、医保告知单。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凭本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医保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三、关于医疗待遇
  
  (一)符合《试行办法》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2006年9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实施后,达到享受条件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其符合享受条件之月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就医管理
  
  (一)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更换。
  
  2、高龄无保障老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医疗的,可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至其转诊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于1所,每次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二)长期居住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高龄无保障老人至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可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高龄无保障老人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住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到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及乡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需回上海定居,或因疾病需回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到原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手续。
  
  五、关于医疗费报销
  
  (一)医疗费报销范围
  
  1、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包括: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外省市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在本市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以及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2、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按本市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并提供当地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参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规定。
  
  城保的分类支付规定中,高龄无保障老人执行有关医保支付限额的规定,不执行按比例个人分类自负的规定。
  
  (二)医疗费报销待遇的起始时间
  
  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医保证》后,即可申请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从其按《试行办法》规定年满70周岁之月的1日起计算。
  
  (三)医疗费报销手续
  
  1、高龄无保障老人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资金报销范围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并携带下列身份证明及资料:
  本人的《医保证》、身份证、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医保服务点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3、报销的医疗费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以银行卡或邮政汇款形式支付给高龄无保障老人。
  
  (四)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的期限
  
  高龄无保障老人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向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报销,但报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次年的3月份。
  
  六、其他
  
  自《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纳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6〕14号)的年满70周岁的老年遗属,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不再享受老年遗属待遇。
  
  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将原《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证》更换为《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