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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4:01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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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和《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指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景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内认证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办法。
第二章 奖励、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批量生产,并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没有出现过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等现象。
4、认证产品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范围。
第三章 奖励、扶持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鹰潭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市、区、景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经贸、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扶持。
第八条 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工作每年一次,当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报以下材料:
1、《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书和产品认证书及其复印件;
4、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第五章 奖励、扶持办法
第十条 为鼓励全市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从今年开始,对首次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认证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无公害农产品给予3000元奖励,每个绿色食品给予5000元奖励,每个有机产品给予8000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拥有2个以上绿色或有机产品的,按2个产品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今后在评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凡是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无申请评定资格;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权;现有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今后在安排市级农业建设项目和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产地和产品进行监测和抽查,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拒绝或阻挠检查的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要投入一定资金建立和完善质量自检体系,保障产品质量。
第七章 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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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推进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政府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4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项目。

(三)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五)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六)市政府批准列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一)重大培育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的项目。

(二)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已经落实投资者或责任单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未获得立项核准的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建或已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严格标准、控制数量。

第五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每年10月份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其他明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文件。

第六条 市重大办每年第四季度应将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并会同市发改等部门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督查督办机构协调和跟踪落实的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一)重大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由市重大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部门职责拟定责任单位报市政府确定,由责任单位提出配合单位报市重大办确定。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推动重大项目申办手续、指导实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推进负直接责任。配合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三)市发改、经贸、安监、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外经、文化、审计、环保、旅游、公路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大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市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建设,保证市重大项目按期顺利实施。

(四)市重大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1.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组织相关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与申报工作。

2.负责重大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工作,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重大项目进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4.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5.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市重大办对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市委办、市府办负责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服务工作,在重大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做好后续跟踪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推进与实施

第八条 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每年应制定详细的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进度目标、工作措施等,并把方案送交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确认备案。

第九条 市重大办、市发改局、重大培育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做好重大培育项目的进一步研究、论证、培育、申报工作,按规定积极申请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条 市政府集中资源培育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龙头项目。原则上市政府负责招商的部门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自身的主导产业,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主动为市重大预备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项审批、核准、备案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在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项目法人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项目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为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与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解决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解决。需要银行贷款的,应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培育机制,设立重大项目专项培育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重大项目的招商和研究策划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基金预算,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大预备项目转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成本;重大预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前期工作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年度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并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办对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办应会同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由市政府对在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为成员单位。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考核对象不得同时作为该项目的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及服务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四)投资控制情况。

(五)遵纪守法和廉洁情况。

(六)协调和解决问题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责任单位的考核由考核小组和项目业主分别评分,业主和考核小组的分值各占50%;业主同时又是责任单位的,由考核小组评分。

(二)配合单位的考核由责任单位和业主评分,业主和责任单位的分值各占50%。考核小组对评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考核小组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查询并要求核实。

四、奖励标准

(一)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市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项目,其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有资格参加评奖:

1.重大预备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核准。本市核准的项目不予奖励。

2.重大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以上。

(三)对有资格获得奖励的重大项目,按照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总分100分。考核评分获得6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即可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投资总额1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金5万元。

2.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金为投资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实际获得奖金数=项目应得奖金数×考核得分÷100。

(四)奖金分配。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获得50%的奖金;各配合单位共获得50%的奖金,由责任单位负责分配。各单位所获得的奖金,由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附表1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工程进度
20
1、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20分;提前完成,加10分。

2、拖延工期的时间占总工期的1%-20%的,分别扣1-10分。

3、拖延工期的时间超过总工期20%的,扣20分。


2
工程质量
30
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2、获得国家和省的优良样板工程分别加10分、5分。

3、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扣20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视情扣分。


3
生产安全
10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率评分,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的,得10分。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扣10分。


4
投资控制
10
政府工程未突破投资概算,得10分。超概算或超概算未按规定报批扣10分。节约投资视情加分。


5
协调解决问题
10
积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


6
工作方案
10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7
廉洁情况
10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附表2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配合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专项工作进度
40
1、专项工作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40分;提前完成,加10分。

2、拖延工期占总工期的1%-30%的,分别扣1-30分。

3、拖延工期超过总工期30%的,扣40分。


2
专项工作质量
20
视专项工作质量情况评分。


3
协调解决问题
20
视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情况评分。


4
工作方案
10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5
廉洁情况
10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附表3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项目获得省或国家核准
70
项目获得核准得70分,否则0分。


2
工作进度
10
按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10分,拖延和滞后视情扣分。


3
工作方案
10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4
服务质量
10
1、为项目业主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2、工作质量。









附表4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配合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专项工作获得省或国家批复
70
专项工作获得批复得70分,否则0分。


2
工作进度
10
按专项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10分,拖延和滞后的扣分。


3
工作方案
10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4
服务质量
10
1、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2、工作质量。







关于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关于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等4种生产设备经国际招标后实行暂定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上述实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由国家批准的招标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性招标采购。
二、进口单位凭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和主管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转报文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
三、海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开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并按照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四、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997年实行招标的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表
附件:1997年实行招标的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表
---------------------------------
|序 号| 税则号列 | 商 品 名 称 |
|---|--------|------------------|
| | | |
| | | |
| 1 |84223090|0.5-1.0kg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
| | | |
|---|--------|------------------|
| | | |
| 2 |84223090|0.5kg纸盒包装机 |
| | | |
|---|--------|------------------|
| | | |
| 3 |84798990|中空玻璃生产线设备 |
| | | |
|---|--------|------------------|
| 4 |84798990|夹层玻璃生产线 |
---------------------------------

|----------------------------------
| 技术规格及用途 |
|---------------------------------|
|包装重量:0.5kg/包及1.0kg/包,包装速度:0.5kg/ |
|包≥60包/分,1.0公斤/包≥55包/分;秤量精度≤ |
|1%;适用性:PE单膜及PE+OPP复合膜包材用, |
|膜厚≥50μm。 |
|---------------------------------|
|包装规格:0.5,1.0公斤/盒;包装速度≥150盒/分; |
| |
|秤量精度≤2%。 |
|---------------------------------|
|加工玻璃最大规格:2700×3500mm,加工玻璃厚度: |
| |
|12~60mm;用于生产建筑物,交通用中空玻璃 |
|---------------------------------|
|夹层玻璃最大规格:2500~5000mm |
|----------------------------------





19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