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9:15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18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客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以上有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的外商、港澳台客商以及国有、民营、个体私营高新企业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在高新区兴建独资、股份、合作等生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或创办科研机构。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专有或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符合国际、国内惯例的形式投资。
  第四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区创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出资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工商部门准予登记注册。
  第五条 设立鼓励客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基金。根据客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本地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
  1、凡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 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上缴开发区财政后,由开发区财政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 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2、凡在区内投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的旅游、商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上缴开发区财政后,由开发区财政按第一年50% 、第二年40%、第三年30%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 缴纳到开发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得奖励当年缴纳所得税中超过10% 税率的部分。
  4、高新技术企业用其所得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资,前3年, 由开发区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奖励给投资者。
  5、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得全额奖励其所缴纳的所得税。
  6、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前10年,按税务部门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到个人。
  高新技术企业和提供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上交开发区财政的印花税,由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 上交开发区财政的房产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建立政府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优惠使用制度。进入黄冈高新区,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属使用存量土地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全部;属新增建设用地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投入相应数额的资金作为开发区耕地开发,扶持企业发展。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50%至80%的数额从政府耕地专项资金中投入相应数额的资金,用于耕地开发,扶持企业发展。对其中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同时采取“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办法,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
  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根据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可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经财税部门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30%的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第八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0-60%,合作方可凭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开发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应获得与此相应的股权收益。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筹集一笔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资金, 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高新区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高新区择优扶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或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建立“高新区一人式服务中心”和“黄冈市区外来投资企业联合办公中心”, 为入区企业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即凡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客商,先到“一人式服务中心”登记后, 中心立即选派一位业务熟悉的人员带领客商到“黄冈市区外来投资企业联合办公中心”办理完全部手续,并由该人全程跟踪服务到项目建成投产为止。客商也可按服务中心公开的时间,让“一人式服务中心”代办各项手续,并免收服务费。
  第十二条 建立客商服务公开制度。对各项手续办理时限、程序、依据、费用、结果全部公开,上榜、上册。公开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办公、住宅电话,及时解决投资者的困难。
  第十三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除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以外,还必须征得市高新区分管领导同意,到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开出准检证明方可进行,否则,客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违反规定的,报市纪委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发区建筑、建材、装卸市场管理办法》,为客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切实保障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客商的生活习惯。
  公安部门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警务区、警示牌跟着项目走,对侵害客商的不法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惩处。凡因治安问题造成外来投资者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公安部门赔偿。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设立客商投诉中心,负责管理客商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六条 引荐客商投资工商企业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客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外汇按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4‰奖励中介人。
  引荐客商投资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客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中介人。
  引荐客商收购、兼并、租赁市区国有企业的,如能使国有资产保值的,按收购到位金额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奖励中介人。
  引荐客商捐款物(救灾扶贫款除外)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并产生效益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客商实际捐赠款物和先进技术价值的1%奖励中介人。
  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合营的我方列支;属客商独资企业以及收购、兼并、租赁市区国有企业的,奖金由财政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属无偿捐赠的,奖金由受益方列支。
  中介人属县级以上党政干部的,按上述奖金金额的30%计奖;中介人属从事招商引资的专职干部, 按上述奖金金额奖励直接中介人和中介人所在单位。
  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奖励手续的办理、奖金的组织和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和外地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优先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开发区管委会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或就学。落户之前,高级人才的子女入托或就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对短期来区的高级人才,开发区有关单位可安排其子女在开发区内中小学借读,并免收借读费用。
  第十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创办企业,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对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按外商投资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及待遇,并在资金、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向市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予以重奖,奖金额的上限可达100万元。 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优先推荐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人才市场等各类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网络,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也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15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一、县医院的建设管理
1.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县医院的建设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可行性研究,(2)编制计划任务书,(3)选择建设地点,(4)委托设计,确定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5)建设准备,(6)计划安排,(7)施工,(8)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可行性研究要对所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域规划的现状和发展、疾病构成和发病率、医疗网点的布局、交通以及拟建地点的水电、地理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做科学的论证分析,以提出医院的规模、性质、分科设置、建设地点的方案。
计划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目的和根据,(2)建设规模,(3)建设地点及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资料、交通布局等,(4)防空、防震及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设工期,(6)建筑面积和投资,(7)改、扩建项目与原有建筑群体的关系说明及原有建筑物的寿
命分析,(8)水、电等市政设施的供应情况,(9)建筑设备及医疗设备的设置及安装要求。
2.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
凡有建设任务的县医院,都要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最好能由熟悉医院管理和基建管理的医、护、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参加,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这是搞好医院建设的关键之一。
3.加强行业把关和审批制度
省、地、市卫生厅(局)要从卫生行业角度对县医院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对县医院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设计方案以及初步设计要组织有经验的医院管理人员及熟悉医院建设的设计人员共同审查确认后,方可由地方政府行使审批权。
4.加强施工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精神,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选择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监督,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材料、设备成品验收和总验收,健全竣工图纸、技术档案等制度。

二、县医院的建筑设计
1.县医院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要十分重视和遵守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布局要合理,应有一个较理想的发展中线,适当留有发展用地,并注意节约用地。医疗、服务、生活功能分区应明确。流向要符合清污分开的原则,避免交叉感染。改、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建筑设施,不要盲目乱建。
3.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医院建筑要做到方便病人,有利医护管理工作。
4.医院建筑应根据占地面积和地形特点,使门诊、医技、住院三部分相对集中。医技部门应便于门诊及住院共同使用,集中管理。
5.医技部门设计应保持开放尽端,注意留有发展余地。如有条件可采用框架结构,以增加使用的灵活性。



1987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美国新闻总署为代表),以下称“双方”,认识到教育对于促进两国的进步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所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原则,为了促进两国的教育交流,同意本协议所列的各项教育交流活动。

  第一条 指导原则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平等、互惠和互利基础上对教育领域中进行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机会。鉴于两国的社会和制度存有差异,双方将根据本国的利益和互惠的原则来安排教育交流活动。接受一方将尽一切可能为教育交流项目的实施提供方便和协助,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保证派出一方在考察和研究方面的要求,按各项目的需要予以满足。
  双方将为促进教育交流目标采取措施。从本协议各项交流活动获得的有关学术资料和情报,可以由参与研究活动的学术机构和个人遵循其本国的正常手续,通过例行途径,向全世界学术界开放。
  一方的接受机构对对方国家提出申请的学生和学者有最后批准权,但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协议的各项原则得以实施。
  双方还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原则将是所有官方教育交流活动的出发点。双方同意在承认非官方交流具有独立性的同时,这些原则还应尽可能地适用于两国间的全部教育交流。
  双方将至少以一个年度为期,通过经常地交换信件或其它方式,就各项具体计划达成详尽的协议。

  第二条 人员的官方交流
  双方同意进行以下几类人员的官方交流:
  一、研究学者
  一方可以选派和赞助本国的学者去对方国家进行研究。一方可以挑选和赞助来自对方国家的学者在本国进行研究。学者将被安排到教育研究机构或其它与完成其研究目标有关的机构;经接受国政府的批准,也可从事独立研究。研究范围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二、研究生
  一方可以选派和赞助本国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研究生到对方国家进行获学位或非获学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和研究。一方可以挑选和赞助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研究生到本国从事获学位或非获学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学习的科目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三、教师和讲学人员
  双方鼓励和赞助本国高等院校的教师、讲学人员、教授及其他合格人员到对方国家任教或进行短期讲学。教学和讲学的范围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第三条 官方代表团和考察组
  双方同意在教育的各个领域中互换代表团和考察组,其中包括参加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会议和专题讨论会等联席会议。

  第四条 资料交换
  双方同意鼓励和促进两国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学术资料和其它教育资料的交换。资料包括书籍、期刊、专著和视听材料。

  第五条 非官方交流
  双方同意继续鼓励和促进各自国家的教育组织、各级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个人之间直接进行教育交流和合作。双方应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对这种交流提供帮助。

  第六条 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互换的官方代表团或小组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执行:派出方负担代表团或小组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或小组在其国内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和事故保险费用。任何超出这两款的费用,将按双方签订的其它书面协议解决。
  二、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官方互派的人员所需各项费用,应按由派出方负担的原则办理。例外情况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富布莱特项目和高等院校校际之间的项目,以及其它议定的项目的经费负担办法,将由双方及参与活动的院校共同商定。
  四、鉴于两国的公、私机构对教育交流活动的支持能力有限,非官方交流的财务规定将由参与活动的机构具体商定。
  五、双方同意本协议所列各项活动的实施应取决于经费的可能性。

  第七条 执行机构
  一、本协议中方的执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美方的执行机构为美国新闻总署。
  二、本协议签订后,将成为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续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第五款的规定而签订的各个官方协议之一。
  三、经双方执行机构同意,两国有关机构或组织的代表将进行互访,以便商定教育交流的具体计划和项目,并讨论教育交流项目的进展、存在问题及其它事宜。会晤地点可由双方商定,在中国或在美国举行。
  四、本协议将取代一九七八年十月双方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互换留学人员的谅解》,并成为两国教育交流的指导性文件。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延长。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舒 尔 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