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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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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 1996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应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规范化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财政部门承办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证考试,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上岗资格,核发会计证,并对持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培训在职会计人员;
(七)指导、管理代理记帐和会计电算化工作;
(八)负责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二人以上的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帐的个体经营户等,应委托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单位领导副职。
第七条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按规定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代理记帐机构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委托,办理代理记帐业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定员定岗,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票据。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任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三十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单位财产、资金、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因偶发事件突然离岗的,由单位领导人组织有关人员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监交。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因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处理。
所在单位未予纠正或者处理的,主管部门应责成所在单位及时纠正或者处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督促落实。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有义务保证各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提供或者出具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授意、胁迫会计人员从事上述违法活动。
严禁非法转移和处置收入、利润、资金,不得设置帐外帐或者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收支必须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制度,按成本核算规定计算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任意调整成本。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帐实相符。
单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对长期挂帐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方可对外报送和公布。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的保管、使用、销毁必须依法进行。不准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帐实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经济业务,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上述书面资料应与相关经济业务资料一并视同会计档案归档保管。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经济业务,未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有者权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税务、监察、司法机关报告,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报告人不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匿、谎报,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创造条件,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先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任用无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非法转移和处置收入、利润、资金,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资料的,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经济业务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所有者权益的财务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税务、监察、司法机关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收缴其会计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对违法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会计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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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原理、机理、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创新点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开发应用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等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对外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特等奖获奖者,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总奖项控制在30项以内,单项奖获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各奖项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为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为人民币2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中央、自治区驻乌单位;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等级及奖励人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结果应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向自治区推荐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国企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物资系统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职能和国有资本、职工国有身份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机构改革与企业改制相结合、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国有物资企业改制步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稳定原则。要将行政管理职能划转与人员分流安置相结合,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安全退出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改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顺利交接,确保国有资本、国有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安全退出。

  (三)坚持整体下放原则。要将资产优良企业与资产欠佳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一并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实现市物资系统所属企业由原来按行业管理向按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与组建市商务局一并考虑。撤销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将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其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专项管理、物资行业协会及其他物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煤炭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现有在职职工45人,其中原机关人员31人、事业单位人员14人(含经费自筹编制3人);离退休职工100人,其中离休干部24人、退休职工76人。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流安置:⑴市管干部6人(局级5人、处级1人)由市委统一安置;⑵按规定享受分流政策的处以下干部16人,其中12人根据本人申请提前办理退养或退休手续,4人予以重新安置;⑶行政管理人员8人(含重新安置的4人)随职能划入市商务局;⑷煤炭市场管理人员5人随职能划入市经委;⑸机关离退休职工划归市商务局统一管理。
  3、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集体办、信息中心和老干部活动室等3个事业单位及其人员14人划入市商务局,人员经费暂由市财政承担,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研究解决。局办公用房及其所属财产统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企业改革
  截至2003年末,市物资系统共有国有企业18户、集体企业28户,2004年5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哈物业供热集团后,现有直属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在职职工2697人,离退休职工1476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901人,退休职工239人;资产总额10.9亿元(其中50%土地使用权价值1.1亿元),负债总额10亿元,净资产0.9亿元,资产负债率91.7%。按照市物资系统机构改革与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部署,17户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其中下放到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28户集体企业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企业下放交接(2004年8月底):〖HT4”SS〗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2004年9月)。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划转、享受政策人员分流、离退休人员并入市商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工作。

  五、相关政策
  (一)机构改革政策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原机关人员享受哈办发〔2001〕4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分流政策。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划转遵循“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同时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

  (二)企业下放政策
  1、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3、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4、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市物资系统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物资企业,市政府决定将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两年内国有、集体物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全部退出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转制放活、平稳过渡三项原则,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程序,统一标准,精心组织,实现市属物资企业顺利下放交接,促进全市物资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

  二、下放范围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国有物资企业共17户,其中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集体企业28户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三、相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三)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四)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2004年7月前):〗由市政府物资系统改革调研小组负责,原则上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人员统计报表为准,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制定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交接(2004年8月底):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四)检查验收(2004年底)。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对企业下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向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放企业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序组织推进工作,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企业下放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集体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三)下放企业在未交接前,停止调入职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如需调动,须待企业交接结束和进行离任审计后办理手续。
  (四)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要真实,资料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并对其负责。

  六、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企业下放方案、协调政策落实、组织交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附件: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合计45户,其中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

  一、道里区(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15户)
  (一)哈尔滨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金属切割厂
  2、哈尔滨市金属公司第三供应站

  (二)哈尔滨物资销售总公司

  (三)哈尔滨市木材一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第三燃料公司三悦旅社

  (四)哈尔滨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友联物资贸易商行

  (五)哈尔滨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生产资料贸易中心
  2、哈尔滨生产资料服务站

  (六)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龙江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哈尔滨市金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3、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一经营部
  4、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三经营部

  (七)哈尔滨松花江物资公司

  (八)黑龙江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九)哈尔滨市协同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机电公司绝缘材料分公司
  2、哈尔滨市机电公司机械设备经销部
  3、哈尔滨市机电公司京海成套设备公司
  4、哈尔滨市机电公司道里门市部
  5、哈尔滨市机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十)哈尔滨华滨实业公司

二、道外区(国有企业6户、集体企业8户)
  (一)哈尔滨市恒森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材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物建建材有限公司

  (二)哈尔滨物资贸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经销站
  2、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站

  (三)哈尔滨国华物资经贸公司

  (四)哈尔滨松花江物资贸易中心

  (五)中集哈尔滨集装箱有限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物资实业总公司

  (六)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
  2、哈尔滨市道外化轻物资商场
  3、哈尔滨市先锋化轻材料经销站
  4、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哈特胶粘剂厂

  三、南岗区(国有企业1户、集体企业5户)
  (一)哈尔滨聚祥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木材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南岗木材加工厂
  2、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
  3、哈尔滨市道外木材加工厂
  4、哈尔滨滨西木制品加工厂
  5、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林木产品经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