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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13:57  浏览:9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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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量,规范铁路国际联运过境货物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借鉴国外铁路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以下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过境中国铁路继续运往境外的国际联运货物。下列国际联运货物运送,均适用本规定:
1.经一国境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另一国境站出境运往其他其他国家的货物。
2.经一国境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一港口站转运到其他国家的货物。
3.经一港口站接入,通过中国铁路运送并经一国境站出境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第三条 办理过境货物的国境站、港口站和过境里程表载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第8条过境里程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过境里程表”。
第四条 过境货物转发送手续,一律由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对经港口转发运以及经国境站接入(交出)转运的国际联运货物,港口站(国境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以过境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在国际货协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的,均视为过境货物。
第六条 过境货物运送费用,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在接入国境站或港口站(由港口接入时)向代理人核收。
第七条 过境货物运费,按照《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并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系数相乘计算。
经由阿拉山口国境站办理过境货物运送时,港口站(国境站)至乌西站的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并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系数相乘计算。
快运费免收。
过境货物的运价等级,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确定。
第八条 过境货物在国境站或港口站发生的杂费,按照国内规定计费。国内规章未规定而《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
第九条 根据《统一货价》计算的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过境货物运费和杂费,均计算到分(1瑞士法郎=100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所有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费用,均暂按1瑞士法郎=5.2元人民币的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向代理人核收。
瑞士法郎与人民币比价变动时,根据铁道部财务司通知修改。
以人民币表示的费用,计算至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过境货物的运费和杂费,均使用国内运费杂费收据核收,并按运输收入报缴。
车站在运费杂费收据“附记”栏内注明“过境中铁运送费用”。
第十一条 通过北疆铁路等地方、合资铁路管内的运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和清算。
第十二条 对过境的大宗货物运量,或为吸引原过境他国铁路或原通过其他运输方式的过境货物运量,代理人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道部国际合作司预先提出关于过境货物运费下浮申请,经审核并经铁道部批准后,可按照铁道部批准的单独下浮费率计算,并按批准的办法支付过境货物运送费用。
第十三条 国境站应建立过境货物运输统计专门台帐,并按照本规定附件2规定的格式于次月15日前上报铁道部国际合作司。
第十四条 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包括天津--二连间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费标准和核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过境货物运费计算系数表
--------------------------------------------------------
|过 计 办理种别| | | |
| 境 算 |大吨位集|整车货物|整车货物|
| 经 系 |装箱货物|一 等|二 等|
| 路 数| | | |
|----------------------|--------|--------|--------|
|由国境站(港口站) | | | |
|接入过境中国铁路经 |0.5 |0.5 |0.6 |
|二连国境站出境 | | | |
|----------------------|--------|--------|--------|
|由二连国境站接入过 | | | |
|境中国铁路经国境站 |0.5 |0.4 |0.4 |
|(港口站)出境 | | | |
|----------------------|--------|--------|--------|
|由阿拉山口国境站接 | | | |
|入过境中国铁路经国 | | | |
| |0.3 |0.4 |0.6 |
|境站(港口站)出境 | | | |
|以及相反方向 | | | |
|----------------------|--------|--------|--------|
|其他过境中国运输经 | | | |
| |0.4 |0.45|0.6 |
|路 | | | |
--------------------------------------------------------
注:根据该表系数计算出的整车货物过境运费,如低于该
货物运价等级所规定的最小计费重量标准计算出的运费,
则按该货物运价等级所规定的最小计费重量标准计算运
费。

附件2:
过境货物运量统计表
国境站名称 20 年 月
过境经路:
------------------------------------------------------------------------------
| | | | 整 车 货 物 | | |
| |发|到| | 大吨位集装箱(箱数)| |
| | | | (吨 数) | | |
| |送|达|------------------|----------------------| 备 注 |
| | | | | | 20英尺| 40英尺| |
| |国|国| 1等 | 2等 |----------|----------| |
| | | | | |重| 空 |重| 空 | |
|----------|--|--|--------|--------|--|------|--|------|----------|
| |1| | | | | | | | | |
| 接 |--|--|--|--------|--------|--|------|--|------|----------|
| |2| | |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交 |--|--|--|--------|--------|--|------|--|------|----------|
| |2| | | | | | | | | |
| 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该表按照不同过境经路分别统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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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办法(试行)
1993年4月2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是保证通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邮电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凡用于邮电通信工程的设备和器材都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内供货商提供的国产通信设备和器材的出厂检验。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器材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厂检验手续。
第二条 对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进行出厂检验,不能代替或削弱检验单位和被检验单位原有的质量管理工作,凡参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各方应继续分别加强生产、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坚持对产品实行“三包”、设计回访等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条 通过器材供应部门调拨的库存设备和器材,视同出厂设备和器材,按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出库检验。

第二章 出厂检验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工作,由买方负责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联合组成检验小组。
第五条 采取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邮电通信工程,其出厂检验工作可由买方委托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并在承发包合同中标明。
第六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器材出厂检验的要求和期限,应明确载入由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中。
第七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的范围,应以设计文件所列主要设备、器材为对象。次要设备和器材一般不作出厂检验。
第八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的数量,应以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为依据,经买方和卖方商定后在合同中标明。
第九条 提供检验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事先鉴定合格的定型产品。当工程中需要采用新设备、新器材时,应通过出厂检验后才能用于建设。当建设项目需要同科研中间试验工作结合进行时,最终用于工程的设备和器材应先通过技术鉴定,再进行出厂检验后,才能正式用于工程。
第十条 供出厂检验的场地、检测仪表和机具等由提供通信设备和器材的厂商或器材供应商负责准备。
第十一条 提供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的厂商或器材供应商,应负责提供图实相符的全套技术资料和说明书供检验用。若设备中的某部件或电路结构等,同出厂说明书不同时,应提供更改后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提供检验的设备和器材,应同时具有被检设备和器材的原始质量凭证和数据。
第十三条 为保证出厂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出厂检验组织工作的单位,应会同参加检验的其它单位提前做好如下主要准备工作: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落实检验小组成员;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检验条件,确定具体的检验内容和检测方法;
(三)会同提供设备、器材的单位商定落实检验工作的必备条件,如:被检设备(器材)、有计量单位证明的检测仪表和相关附件、电缆、检测场所,以及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供货合同中规定。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经过出厂检验后,检验小组应提出结论意见。检验小组成员及被检单位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邮电部基本建设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2]2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2002年8月28日至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召开。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全国的共青团统战工作,深刻分析了新世纪共青团统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接见了全体与会代表,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田鹤年、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孙金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努尔·白克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举行了专题报告、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各省级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分管书记和统战部长、副省级城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团委负责同志近百人参加了会议,新疆有关团干部50余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自1997年4月团中央召开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以来的青年统战工作。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充分调动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理论教育学习活动,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青年投身科教兴国实践,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竭诚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持;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展与港澳台青年、海外青年侨胞的合作与交流,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新的贡献。五年来,青年统一战线得到了不断的巩固和壮大,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九五”计划的胜利完成、“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新的贡献。

  会议交流了各地青年统战工作成绩和经验,并围绕“青年人才资源开发”、“青年科技创新”、“青年民族宗教工作”、“港澳台青年交流”、“青年社团工作”等专题进行了讨论研究。会议认为,五年来,各级团组织对青年统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经验更加丰富,青年统战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百花齐放的喜人局面。



  会议强调,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统战工作。1.在经济全球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的条件下,我国面临着世界范围内日益激烈的人才争夺战。团结凝聚培养青年人才,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重要使命。2.西方敌对势力在政治上与我国争夺青年的斗争将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斗争。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把全国各族各界青年团结起来,是青年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任务。3.我国出现的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对青年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并导致各种青年利益群体和阶层不断出现。把最广大青年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是青年统一战线的神圣职责。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最大限度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完成,是青年统一战线肩负的历史使命。5.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青年产生了深刻影响。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积极建立网上青年统战阵地,是青年统一战线的当务之急。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统战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围绕大目标、实现大团结、作出新贡献的主题,最广泛地团结海内外各族各界中华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适应我国青年结构的变化,青年统一战线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以《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作为根本出发点,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做好青年知识分子工作,尤其是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党外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充分调动青年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他们施展才华、报效祖国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他们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青年人才,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大批高素质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二是做好民族地区青年和宗教界青年的工作。要进一步在各民族青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他们坚决与各种敌对势力和分裂分子作斗争,不断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要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围绕关系民族地区青年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工作,引导民族地区青年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要以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出发点,切实做好宗教界青年特别是青年代表人士的工作。要积极团结和教育青年宗教教职人员,引导他们正确地认识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参与宗教事务管理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宗教界青年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帮助和引导他们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三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的工作。要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广泛团结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逐渐培养起一支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要引导和帮助广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做到爱国、敬业、守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更大作用。要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青年中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帮助更多的青年走上富裕之路。要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团组织建设,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青年的合法权益,把广大青年团结在团组织周围,不断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

  四是做好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的工作。要开辟多种渠道,多方牵线搭桥,推动海外学人以各种形式、在各个领域为祖国发展服务,做到用事业吸引人才,用理想凝聚人才,用感情留住人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已归国的青年留学人员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更好地参与祖国建设。

  五是做好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内地青年与港澳青年的交流与交往,推动港澳青年对祖国历史文化的深入认识与了解,促进内地与港澳青年人才的共同发展,为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积极努力。要在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最大限度地团结和联合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青年侨胞,与大陆青年组成广泛的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共同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形成全体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政治局面,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会议研究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青年统战工作。

  第一,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5·31”重要讲话和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青年统一战线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按照党的要求,教育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努力为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作贡献,努力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要把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以讲话精神为指导,研究青年统一战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根据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集中力量研究一些影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全局的理论问题以及当前青年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为开创新世纪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团结凝聚广大青年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贡献。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全面推进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以实施“金桥计划”为重点,团结带领海内外各族各界青年投身科教兴国战略,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作贡献。要充分发挥青年科技人员的作用,组织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根据地方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服务。要大力推动出国和归国青年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海外学人为国服务活动,以高科技园区和相关企业为载体,以短期交流、项目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为主要形式,积极帮助和引导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祖国建设。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青年代表人士工作,加强同高科技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青年代表人士的沟通与联系,支持他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要深入开展十大杰出青年、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创新奖、软件行业杰出青年等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完善评选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大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突出业绩、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青年典型的跟踪培养和监督服务力度,激励他们向更高的目标奋进,在青年统一战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继续办好青年创新论坛、中关村论坛等各类论坛,使之成为青年人才交流成果、传播知识、献计献策的重要阵地。进一步深化博士服务团工作,引导高层次青年知识分子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发挥作用。继续以全国青联志愿者艺术团和各地方分团为主要载体,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界优秀青年在弘扬先进文化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大力宣传符合时代特征的各族各界优秀青年的先进事迹和奋斗历程,用榜样的力量影响青年、教育青年,引导各族各界青年把个人成长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

  第四,切实加强民族地区青年、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工作,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社会的团结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和中国青年西部创业行动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广泛动员和引导各族各界青年尤其是发达地区的青年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服务民族地区的建设,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继续深入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典型的先进事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努力。继续深化“培养计划”,在形成规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养力度、扩大培养规模、拓宽培养范围,培养更多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青年干部。通过读书班、集中培训和参观考察等形式,加强对宗教界青年代表人士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他们影响和团结广大信教青年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作贡献。

  第五,进一步加大对港澳台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工作力度,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继续深化同香港、澳门地区青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深入开展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青年了解祖国历史文化和现代化建设成就,为他们参与祖国建设提供切实服务,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澳门的稳定发展做贡献。大力推进海峡两岸青年的交流与合作,以江泽民总书记对台八项主张为指导,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纽带,以两岸青年中秋、元宵大联欢等交流项目为主要载体,切实做好连人连心工作,最大程度地密切两岸青年之间的联系,反对“台独”,反对分裂,为早日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努力争取他们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认同和支持,为促进祖国早日实现完全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充分发挥青联组织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巩固壮大青年统一战线。青联组织要抓住重点,以教育和服务为手段,以活动和项目为载体,不断增强青联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青年创业人员和青年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青年管理技术人员、青年个体从业人员、青年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青年从业人员和青年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把更多政治上信得过、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的青年代表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凝聚到党的周围。要经常倾听青年呼声,反映青年意愿,集中青年智慧,使各项工作符合青年的实际需要。切实做好优秀青年的培养和推荐工作,不仅把各行各业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吸纳到青联组织中来,还要有计划地向有关部门大力举荐德才兼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素质青年人才,使他们在更广阔的舞台和更高层次上参与社会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研究青年统一战线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再创新,不断开创青年统战工作新局面。

  一要努力构建青年统一战线工作体系。继续坚持和巩固共青团在青年统一战线中的核心地位,树立全团抓统战的意识,引导青年统战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不断发展;充分发挥青联组织在联系各界青年、代表青年利益、促进青年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更广泛地把各族各界优秀青年汇聚到青年统一战线中来;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各类青年社团健康发展,并通过它们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群体,夯实工作基础,延伸工作手臂,构建起以共青团为核心、青联组织为主渠道、各类青年社团为基础的工作体系。

  二要不断扩大青年统战工作的覆盖面。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工作对象,我们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青年群体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统战工作,切实扩大工作覆盖面,不断壮大青年统一战线的力量。

  三要巩固和拓展联系青年的渠道和纽带。进一步发挥好青联组织和青企协、青乡企协、青科协等社团联系青年的作用,加强青年社团建设,探索管理的新模式,以居住社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等为依托,通过建立社区青年团体、园区及开发区青年组织、行业青年协会等方式,广泛开辟联系青年的新渠道。

  四要充分发挥活动载体的作用。针对青年的新特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更多符合青年统战工作要求的活动载体,强化品牌效应,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活力。

  五要努力提高服务青年工作的水平。大力做好服务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工作,把蕴藏在他们中间的创新精神和知识潜能发挥出来,为他们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搭建舞台。积极培养、宣传、举荐青年人才典型,帮助他们增长才干,推动他们不断进步。

  六要高度重视青年统战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共青团统战工作的部门建设和干部配备,各级团组织特别是省级团委的统战部要给足编制,配足人员,地(州、市)级的团组织要设立统战部,县级团组织要有专人负责统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服务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团干部选拔充实到团的统战工作岗位上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青年统战工作干部队伍。关心青年统战工作干部成长,为他们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不断增强青年统一战线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会议号召,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共青团统战部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凝聚引导各族各界青年,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用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