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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33:34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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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1989年8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
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一律不判处死刑。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四、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不满五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不满三万元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五、个人受贿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决定从宽处理时,应当从严掌握。
六、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并且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组织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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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医[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的产品属禁用兽药,自2005年10月28日起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2的产品,自2005年12月1日起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违者依法严厉查处。

  二、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3、4、5的产品,以及列入农业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三、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且原地方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产品,属合法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但原地方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已到期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我部暂不换发文号,违者按生产假兽药处理。

  四、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GMP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且地方产品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为合法产品,可继续生产、经营、使用。按照自愿原则,GMP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换发该类产品批准文号。

  五、根据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的,原产品批准文号仍在有效期内的GMP企业,应在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手续,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可继续经营、使用;原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和拟生产该类产品、且参与地标升国标的GMP企业,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程序申报产品批准文号。

  六、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GMP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可在全国兽药市场自由销售流通,并接受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抽检。对外埠产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药执法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不得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措施,不得以登记、注册、备案等名义推行兽药准入制度,更不得以此实行变相收费。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抓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切实抓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办:


  2006年1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原因,阐明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春节黄金周即将到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黄金周节日安全。为切实加强节日旅游安全工作,确保春节旅游市场平安有序,现就进一步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旅游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黄金周制度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假日旅游“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但是,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频发,假日安全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搞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要迅速传达国务院领导有关保证节日安全的讲话精神,明确搞好假日旅游安全是各级假日办的重要职责。要在前一段假日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思想发动,务必不可有任何松懈麻痹,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要对当前的旅游安全工作再做一次全面分析,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要求各部门和企业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努力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消除工作死角和安全隐患
  当前,各地正在按照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5〕12号)精神,认真开展节日旅游市场安全大检查。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各地要在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杜绝工作死角,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假日旅游安全。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假日办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入一线加强指导督促;企业也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人在位指挥。二是落实假日值班制。要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完善假日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级假日办、各个企业和重要部位要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做到随时监控,随时报告,随叫随到。三是落实协同保障制。假日旅游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各个方面,要在各级假日办的统一领导下,搞好部门联动、协作配合和共同防范;各地应结合实际进行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的联合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响应,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假日期间组织的各种群众性节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同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督导,指导督促企业组织好各种旅游活动。
  三、抓安全促发展,实现“十一五”黄金周开局良好
  黄金周制度实施以来,在拓宽居民消费空间、拉动内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一五”时期,国家将坚持扩大内需的政策,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要坚持黄金周制度,做好黄金周工作,为促进消费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春节黄金周是“十一五”开启之年的第一个黄金周,确保节日安全,促进“十一五”旅游大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假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重点抓好旅游安全保障,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组织好春节旅游市场供应,提供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努力实现“十一五”黄金周开局良好,为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带动消费增长做出贡献。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