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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1:55:53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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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

1990年11月24日,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施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现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
(本条文解释仅对有关条文予以解释。为了减少篇幅,本解释只列条文号, 未抄录原文。)
第四条 系指军区根据军事运输任务需要,提出设置军供站的地点、规模、时间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的要求设置军供站。
由于形势和军事运输任务变化,已设置的军供站需撤销时,也由军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军供站的要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的要求予以撤销。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开支渠道”,系指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日发出的《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 [79]财事字第152号)中规定:“一、常设站中固定编制的人员,应包括在地方行政编制总人数中,其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均由地方行政费开支。二、接待费。常设站和临时站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开支,包括购置费、水电费、临时召用人员的费用等列入‘其他支出类’下‘军用饮水供应站经费’项目开支。临时抽调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仍由本人所在单位开支。三、饮食供应站、供水站所需的房屋建造、设备购置等,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地方基本建设资金开支”。
第八条 “少量固定编制人员”,系指能够承担一般军供任务所需的人员限额。
第九条 此条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出的《关于适应战略转变做好新时期交通战备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88号)的精神制定的。《通知》中指出:“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都有为国民经济服务和国防服务的双重任务。上述部门实行经济承包和企业下放后,在基本建设中仍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积极落实国防要求。对修建战备工程和军运设施所需投资,仍按过去做法由上述部门承担,国家不另拨款。由地方集资(包括外资贷款)建设的铁道、交通、通信、民航等工程,也要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军供站属军运设施,新建改建铁路车站或港口需修建军供站时,应按《通知》的上述规定办理。
由铁道、交通部门修建的军供站工程竣工后,应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移交,其移交的内容、范围以及维修军供站房屋、设施涉及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后勤部同铁道部、交通部协商后,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系指军用饮食供应工作是军事运输保障的一个环节,军供工作要服从军事运输的统一组织安排,军事交通部门负责军事运输的组织指挥和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军供站工作。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及时向军供站提出供应任务和完成任务的具体要求,军供站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对军供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军供任务。
铁路、水路沿线的军供站由军区指定驻铁路、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为联系单位并指导工作;公路沿线的军供站由军区指定的军事单位与军供站联系并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系指军供站工作涉及军队行动和军队实力等军事机密,所有军供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保卫、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中毒、伤害等事故发生。军供站的领导要经常对全站人员进行保卫、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工作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适时检查指导军供站的保卫、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系指民政部、总后勤部于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印发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1989]后交字第150号)和民政部、总后勤部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印发的《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正规化建设的情况和要求》([1988]后交字第146号)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二) 系指军供站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保持军供站及其环境清洁卫生和军供站工作人员的清洁卫生,严格食品采购、入库、制作、化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传染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保证部队饮食卫生。
“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系指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第十四条(一) “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系指商业部、总后勤部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九日发布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86]商储(粮)联第13号),财政部、商业部、总后勤部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通知》([1989]后需字第589号),商业部、财政部、农业部、总后勤部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一日发出的《关于做好军队副食品、日用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的通知》([89]后需字第137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粮供应中存在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43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二) 系指卫生部门负责过往部队饮食饮水的检查化验工作,大批军供任务时,应派遣卫生防疫人员驻在军供站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工作,并负责对食品饮水的检查化验。日常军供任务,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军供站的通知按时到达军供站,对供应部队的食品、饮水进行检查化验。化验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
卫生部门负责过往部队的伤病员急救工作,其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留在当地医院治疗的伤病员的医疗费、伙食费、归队差旅费和死亡丧葬费,由当地的武装部门垫支,尔后向所在军区后勤部门报销。
第十四条(四) “对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系指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79)交公路字第1745号、(79)财企字494号、(79)银会字83号]。
第十六条 系指军供站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利用现有设施,为社会服务。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军供质量,更好地为部队服务;同时也促进了军供站的自身建设与发展,增强了军供站的生机与活力。
军供站实行平战结合,经营副业,必须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作用,利用现有设备和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经营的项目,不能损坏军供站为部队服务的军供设施,不影响军供站的安全、保密、卫生,不妨碍完成军供任务和为部队服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军供事业,用于购置军供设备、维修军供设施、改善军供条件、补贴部队伙食和解决干部、职工的生活困难与集体福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平调军供站平战结合的收入,也不能用平战结合的收入抵充应拨给军供站的经费。
本解释中所列文件今后如有调整,由民政部、总后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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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二○○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

  姓名性别照

  片

  民族政治面貌

  职务职称

  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

  专业岗位□考试□检验□事故处理□其他

  申请事项□初领□补证□换证

  工作简历及培训、考核情况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盖章)

  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记录附于表后,一并存入人员档案。

  附件2: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设施装备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

  第十五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应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5.12-200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值班和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公布事故报案电话。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05〕59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机构设置方案

一、组织机构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融资发展部、资产经营部、土地经营部、项目管理部、工程监管部、计划财务部等8个部门。
二、职能分工
1、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日常工作,及党务、行政、人事、工青妇等群众工作(与中心综合管理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规划、论证、协调等工作(与中心研究发展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融资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重大融资方案的设计、实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企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市场化运作项目。
4、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一般性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包括城市桥梁、道路、广场的冠名权、广告权)。
5、土地经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及开发等前期工作(与中心土地经营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及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现场签证的审核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7、工程监管部:主要负责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8、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计划财务工作,以及公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公司偿债机制的建立与运作等工作。
三、干部人事管理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任制;
2、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董事会任命;总会计师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财政局委派、董事会任命。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层干部面向社会招聘,由总经理提名的方式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党委、纪委。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管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市委任命;下属分支机构党的工作由公司党委负责管理。公司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5、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均由竞聘上岗方式产生。
四、考核与聘用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有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2、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3、公司所有中层干部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在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4、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5、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主要依据。
6、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工资待遇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正县级待遇,党委副书记为副县级待遇,属于市委管理干部。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为副县级待遇,工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支付。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工资待遇,按照适度高于本地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水平的原则,实行职责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中专设机构的人事干部管理、考核聘用、工资待遇等均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部门代行管理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设置总体方案

根据《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岗位设置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为30人(其中18人与公司重叠),中层管理岗位为7个(其中4个与公司重叠),一般工作岗位23个(其中14个与公司重叠)。具体岗位编制如下: 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招标管理办公室5人(含主任1人);
拆迁管理办公室4人(含主任1人);
审计监察室3人(含主任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编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初步核定编制为58人,管理岗位8个、中层管理岗位11个,一般工作岗位39人。内设机构各职能部室人员编制核定如下: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融资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资产经营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项目管理部4人(含部门经理1人);
工程监管部9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计划财务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
为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以考核为手段、以激励为目标,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员工薪酬奖励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宗旨与目的
1、通过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水平和奖励措施,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市场运作、通晓经营管理的人才加盟公司,建立德才兼备、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2、以人员上岗考核和薪酬兑现考核为基础,将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王要依据,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全员聘任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公司人才考核、管理制度;
3、以科学、有效的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制度为重要手段,激发员工持久弥新的创造欲望和爱岗奉献的敬业精神,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4、通过公正、合理的公司员工薪酬设计和奖励制度的实施,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运作优良、充满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内部公平原则
在岗位评价基础上,建立与职责、贡献相对应的公司员工等级薪酬制度,体现薪酬与奖励制度的内部公平性;
2、外部竞争原则
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在行业范围内要高于竞争对手,以吸引、激励优秀员工;
3、动态激励原则
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战略目标下,公司实行不同的薪酬策略,以配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体现其动态激励性;
4、分享企业赢利
赋予员工分享企业赢利的权利。为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总体盈利水平相应的奖励计划;
5、以考核为依据
建立科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提薪、晋升、调动及各种奖励相挂钩,使企业薪酬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
三、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员工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四种类型的薪酬与奖励制度:
1、企业经营团队
实行年薪加奖惩的办法,将本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每月只发基本工资,年终决算时视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经营业绩的优劣来决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
2、企业管理团队
实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即将其年薪除以12每月支付一定的固定月薪,余下部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以年度奖励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预防“二锅饭”现象的发生。
3、项目管理团队
实行风险年薪制,即从各岗位年薪额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年薪,与本单位或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待年终考核后视情发放。
4、一般工勤人员
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按规定考核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另外,凡是有突出贡献者,将给子特殊的奖励,实行年终特殊贡献奖。
四、员工基本工资水平
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在参照周边城市同行企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总体上实行三档基本工资制,月工资水平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详细分配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员工考核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薪制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具体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