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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0:41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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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11 ] 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基金的预决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代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及下一级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情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违规案件,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以接收、存放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向经办机构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等。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各项基金收入。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在财政专户中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调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确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列入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提取。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项目草案由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本年度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等规定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上述原则和程序编制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经上述程序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完成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缴纳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缴费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无工作单位的除外)。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取社会保险费,不得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用以暂存当月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月度终了前,将当月收入户筹集的资金和利息收入等全部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不得保留余额。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整支出项目和开支标准;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制度和程序,推行社会化发放,加强监督和稽核工作,防止欺诈、冒领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机构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以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接受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和账户利息收入,划拨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五章 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并出具财政专户收款凭证交经办机构记账;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每月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传递有关凭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各账户季度对账制度,保证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及开户银行账账、账证(表)、账款相符。

经办机构开设或者变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门新开设或者变更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资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暂收款项等。借入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审核后,当地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财务报告为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可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由监督机构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基金损失;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开设和变更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与参保单位或个人协议收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

(四)擅自增加、提高或减免社会保险费的;

(五)收取现金不开具票据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款项的;

(七)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部门不及时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

(八)经办机构不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

(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账户数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的;

(十)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一)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

(十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或抵押的;

(十三)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

(十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监督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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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等


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部署,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深入贯彻落实,现就开展2011年(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为核心,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厂矿、工地、社区、校园、乡村,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各地、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要求,落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要抓手,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1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同时开展。

  6月份的第一个星期(5月30日至6月5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

  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12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6月13至19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

  四、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主办。

  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承担部分大型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活动形式

  “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国性和区域、行业性活动两部分。

  1.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开展,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2)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4)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5)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

  (6)“国际矿山安全经验交流会”活动;

  (7)“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

  (8)“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2.区域、行业性活动主要是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地方媒体的宣传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统一部署,立足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安全宣誓、签名、研讨交流、宣讲报告、演讲、文艺演出、影视放映、送安全科技成果和安全文化到企业、展览展示、事故隐患大排查等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委会将适时召开总结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

  六、活动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要加强正面宣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推动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安排版面和时段,集中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文化、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1.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各单位要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探索规律,组织举办事故案例展览、反思大讨论、隐患排查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播放“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和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警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警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2.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突出“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深入企业、贴近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服务。要注重发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企业宣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宣传咨询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带动作用,积极探索以日带月、以月促年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使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3.举办好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通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预案管理,提高企业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企业和政府间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

  4.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决定在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宣传报道各地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为核心,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请上述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办好“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电影《金牌班长》巡回放映,播放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平凡生活》;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推进企业主导型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社区建设。

  6.开展“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生命之歌”优秀歌曲学唱、传唱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演唱会、歌咏比赛,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讴歌先进典型,弘扬感人事迹,传唱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

  7.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8.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分别于5月10日、7月7日前将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总结,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010-64272836、64463640(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

  宣传网站: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www.china-safety.org

  电子邮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广电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1997年8月我部与国家计委在《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专
户按你会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同年11月,我部财社字〔1997〕16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由各省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与管理,经研究决定,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做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工本费仍由省级财政负担,按预算内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199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