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
(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
(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第六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用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
第七条 港澳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九条 负责受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方权。
第十五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聘用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与拟聘用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被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取消执业资格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 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港澳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出现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
第十七条 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准予注册或者注销注册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结合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第十九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为聘用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注册手续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2.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3.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附件1
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姓 名:_______
申请执业地点:_______
申请执业范围: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使用。
2.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学历。
5.“相片”一律用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6.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6个月内
二寸免冠
现是何地
永久性居民
香港( )
澳门( )
来往内地通
行证号码
正面半身
照片
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时间
证书编号
在香港(澳门)从事的工作内容描述
在香港(澳门)执业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执业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执业范围(工作岗位)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执业机构
技术
职务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备注
医疗机构意见
单位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执业地点:
执业范围:
执业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医疗专业人员
注册机构
相关香港法例
注册证明书
(有或无)
执业证明书
(有效期限)
一年
三年
1
医生
香港医务委员会
医生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61章)
有
√
2
牙医
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
牙医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56章)
有
√
3
药剂师
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药剂业及毒药
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有
√
4
脊医
脊医管理局
脊医注册条例
(香港法例 第428章)
有
√
5
护士
香港护士管理局
护士注册条例
(香港法例 第164章)
有
√
6
助产士
香港助产士管理局
助产士注册条例(香港法例 第162章)
有
√
7
医务化验师
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8
职业治疗师
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9
视光师
视光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10
物理治疗师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11
放射技师
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12
中医
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
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
有
√
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澳门公立医疗机构任职的医疗专业人员,不具有相关医疗专业人员执照,仅由任职机构发出在职证明书。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4/90/M号法令,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共有10类,并领取执照,其职业名称和执照代号对应关系如下:
职业名称(中文及葡文)
执照代号
针灸师 Acupuncturista
A
中医师 Mestr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C
牙科医生 Médico Dentista
D
护士 Enfermeria
E
医生 Médico
M
牙科医师 Odontologista
O
按摩师 Massagista
S
诊疗辅助技术员 Técnico de meios auxiliares de diagnósticoe terapêutica
T
治疗师 Terapeuta
T
中医生 Médico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W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改投资[2012]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扩大和优化民间投资、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作用,调动工程咨询机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民间投资科学决策水平,提升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服务民间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为民间投资服务,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者及时准确了解国家政策,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机遇,获得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支持;有利于提高民间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鼓励和引导的产业和服务领域,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二、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重点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工程咨询机构重点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领域以及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等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
三、根据民间投资的特点和需求提供高效的工程咨询服务
(一)强化投资机会研究。工程咨询机构要根据民间投资的利益诉求和目标取向,帮助民间投资者优化选择投资项目,加强相关政策咨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投向。
(二)加强决策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机构应注重决策咨询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按照“独立、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为民间投资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资咨询等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并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力度。
(三)提供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者以全过程管理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机构要按照民间投资者的需求,对民间投资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经营方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开展新领域业务咨询。工程咨询机构应拓展民间投资者关注的统筹城乡、新兴产业、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发展方向研究、投资机会研究、工程风险评估咨询、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等新领域业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特色服务。
四、大力提高工程咨询服务质量
(一)创新咨询服务理念,增强服务实力。工程咨询机构应不断创新工程咨询理念、理论方法和技术,在继续重视提高民间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全面关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注重投资建设对所涉及人群的生活、生产、教育、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注重投资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所产生的影响;注重投资建设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影响;注重投资建设中对资源、能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工程咨询机构应加强自身人才培养和实力建设,强化工程咨询机构的廉洁建设、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二)根据质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指导价格,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对未明确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应制定收费指导价或可根据服务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鼓励民间投资者重视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借鉴国际惯例,根据质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不将咨询服务价格作为首要选择因素,以提高投资效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采购工程咨询服务的,民间投资者要依照其规定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工程咨询机构应树立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得恶意低价竞争,确保工程咨询服务的高质量。
五、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一)提高服务意识。工程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服务民间投资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弄虚作假,树立和维护“廉洁自律、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二)强化职业责任。工程咨询机构应依据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咨询、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行政许可的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出具咨询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程咨询服务应由注册执业人员主持,注册执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管理。民间投资者和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订立书面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工程咨询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参照有关工程咨询合同范本约定。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工程咨询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鼓励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六、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一)协助民间资本“走出去”。根据《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我国境外投资合作有关管理制度,工程咨询机构为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咨询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良好投资贸易环境和优惠政策。
(二)工程咨询机构要加快熟悉国际规则。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要继续引进和转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工作手册和指南,以及世行、亚行咨询服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推动工程咨询机构加快熟悉国际规则,帮助民间投资者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三)大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要充分利用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境外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交流与合作的有利条件,为民间投资“走出去”积极推介、协助联系境外有实力的工程咨询机构。
七、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工程咨询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一)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工程咨询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阻碍工程咨询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政策规定;打破部门、行业和地方垄断保护;允许民间投资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各种所有制和法人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咨询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二)鼓励资源合理整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行业。鼓励工程咨询机构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限制,采取战略联盟、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资源,为民间投资提供全过程的优质、高效咨询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