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银川市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0:53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银川市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市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有为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银川市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及城镇临时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使城镇各类企业劳动者年老退休后获得生活保障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区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集体企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含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城镇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对聘用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放长假的企业职工,仍由原单位负责其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实行国家、用工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用工单位每月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工资总额的18%缴纳。工资总额由用工单位按实发数申报,社会保险机构以税务、统计部门审核的基数为依据每年核定一次。个人缴纳部分,每月按个人工资总额或工资收入的2%缴纳,结算时四舍五入到元,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比例和个人缴费标准随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一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作出缓缴计划,报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按计划补缴。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工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待遇,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执行。退休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八条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患病后应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劳保医疗报销范围(不含器官移植)实际支出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医疗补助费,其标准暂定为: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为医疗费的60%;累计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1%,最高为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属农村户口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领取基本养老金5%的标准计发医疗补助费,看病、住院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取管理服务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存期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征税费。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缴纳时,用工单位应按《银川市参加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所列内容申报,社会保险机构据此做为按人建档建卡的依据。以后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由用工单位负责保管、登记,作为职工退休时换发退休证和支付退休待遇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区内因各种原因合理流动变换工作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作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因工作变动、家庭变迁等原因迁移外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凡正式履行调转、招聘手续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全民、集体固定工、复转军人,其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升学、辞退、辞职、劳教、劳改的,从离开单位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后,过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农村招用的,因故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属用工单位所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扣取管理服务费后,商得用工单位同意,可一次性退给本人。属个人缴纳部份,应同时退还本人。


  第十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用工单位,发生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金停缴、转移等手续。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预决算和财务帐目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工作,由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实施,并负责审批本办法范围内人员的退休手续(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农村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以后新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民办科研单位的职工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出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出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1年12月9日,能源部

现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和出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DL。电力行业标准统一由能源部电力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号。
1.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从DL400-91开始,其中,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从DL5000-91开始至DL5999-××,连续编号。
2.需电力行业和水利行业共同执行的部分水电专业的行业标准由能源部和水利部共同管理、发布。第一主管部门为能源部的行业标准由能源部编电力行业标准号,并以电力行业标准发布。第一主管部门为水利部的行业标准由水利部编水利行业标准号,并以水利行业标准发布。
二、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及出版有关事项
1.电力行业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编写和出版。
电力行业标准封面上方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2.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及出版。
按国家标准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之三、四、五、六节的要求编写和出版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本文颁发之日前已召开审查会议的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除封面以外,其余部分可按原编写格式不变。
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封面上方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在封面左上方加印“P”字样,以示区别。
三、由能源部电力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能源部制订、修订电力行业标准年度和长远计划(含工程建设标准),凡已列入能源部制订、修订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标准,经审查通过后,送电力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号及办理审批手续。
四、电力行业标准(含工程建设标准)统一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马 凯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郭声琨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
      王 勇  国务委员
      杨栋梁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崔 丽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陈 钢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胡可明  法制办党组成员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史玉波  能源局副局长
      黄 强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陆东福  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民航局局长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贺军科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范继英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孙原生  总参谋部应急办主任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王德学、孙华山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