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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6:21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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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附件:

1.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

2.中国居民不同能量水平建议食物摄入量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国居民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千卡/日)



性别

分类



轻体力活动
2400
2100

中体力活动
2700
2300

重体力活动
3200
2700


资料来源:中国营养学会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有关说明:

(1)表中所列为18-49岁成年人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

(2)综合考虑轻体力活动男、女膳食能量推荐摄入量,建议以2200千卡作为测算城乡低保标准时的参考数据。



附件2:



中国居民不同能量水平建议食物摄入量(克/日)



能量

类别
1600千卡
1800千卡
2000千卡
2200千卡
2400千卡
2600千卡
2800千卡

谷类
225
250
300
300
350
400
450

大豆类
30
30
40
40
40
50
50

蔬菜
300
300
350
400
450
500
500

水果
200
200
300
300
400
400
500

肉类
50
50
50
75
75
75
75

乳类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蛋类
25
25
25
50
50
50
50

水产品
50
50
75
75
75
100
100

烹调油
20
25
25
25
30
30
30

食盐
6
6
6
6
6
6
6


资料来源:中国营养学会编著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西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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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2005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和华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和华侨,可以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的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四)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友好人士;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侨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推荐。
  第四条 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岛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六条 青岛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向青岛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
  第八条 青岛市荣誉市民有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经受理推荐的部门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80号

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565号)要求,决定于11月下旬和12月上旬在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市、区)市场进行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地点设在湖北省武汉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组织并主持,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部分全国评烟委员会成员、有关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执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国家局将组成9个抽样小组,分别赴各有关卷烟销售仓库进行抽样(具体抽样安排见附件1)。请各省级局(公司)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抽检样品一律使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封条封样。样品费由抽样点所在省级局(公司)负责解决。
  三、被评为2002年中国名牌的中华、红塔山、大红鹰、红河、云烟、芙蓉王、白沙卷烟属于免检产品,不列入抽样范围。
  四、产品检测工作在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进行,武汉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协助,为期六天(12月1日-6日)。委托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承办会务工作,武汉烟草集团公司协办。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会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并按照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及卷烟条形码检测要求提前做好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请各单位接此文件后通知有关人员(名单见附件2)于11月30日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武汉市解放大道1131号)报到,并提前将到达车次、航班通知会务组。省局联系人:肖洪波,电话:027-83620291,13627262736;武烟联系人:吴风光,电话:027-84872610,13036110523。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11月25日以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请假(电话:010-63605705)。
  附件:1、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件: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