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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5:48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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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



《曲靖市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5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曲靖市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能力,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举债信誉,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基础设施型投融资公司,以及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从上级转贷借入、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直接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在直接债务中,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市级财政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由市财政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及利息的专项偿债资金。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照“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的原则,由市级财政统一设立专户,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级财政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债务情况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规模应逐步达到市本级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的5%。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按规定需由市本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市级政府性合法担保债务;

(三)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资金统一拨付到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市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和债务到期情况,从偿债准备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偿债资金到各借款主体单位。各借款主体单位应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三条 偿债准备金的核算:

(一)偿债准备金专户收到预算内拨入的偿债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二)支付债务本息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付偿债准备金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三)收到偿债准备金孳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孳息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偿债基金”科目。

(四)年终结账时:借记“偿债准备金收入——偿债准备金”和“偿债准备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记“偿债准备金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偿债基金”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偿债准备金累计余额。




第五章 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和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会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在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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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
地用途管制缺席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地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
;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合格规划修编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
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制定和批准前,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职能,充实规划管理力量。
二、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全规划,确保规划质量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确保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等编制规划的原则,是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质量的基本准则。已经编制和正在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要对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规章、技术规程进行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落实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确保辖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郊区、村镇周围、交通沿线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从严确定,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近期建设用地指标要保证国家重点支持的“六类建设”(农林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
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灾后重建的用地需要。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防止建设用地总规模再度膨胀。
编制规划必须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根据条件与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我国大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应以土地整理为主。要结合移民建镇和抢整水毁农田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开垦未利用土地,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要充分论证,适度安排,禁止乱开荒。
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划图必须将各级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清晰地表示出来,以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整理和开发选址的实地勘和图上定位需要。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必须采用土地利用变
更调查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上弄虚作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区范围必须一致。
三、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加强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管理的依据,不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有序的土地管理制度便无法建立,《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各地必须认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少
数规划修编进展较慢的地方更应加紧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不能保质完成规划修编任务的,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为加快规划审批批速度,保证规划质量,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报批前,要认真组织评审和验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已完成修编的,应将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各10份、图件1份国土地资源部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或按预审意见修改后的规划,再正式报国务院审批。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并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审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管理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建设
用地规模。建立规划检查监督制度。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和纠正。



1998年9月29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基厅[2004]15号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评选审定的《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13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1.《张思德》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2.《我们手拉手》 深圳影业公司、安徽宿州电视台

  3.《安源儿童团》 长春电影制片厂、少年先锋队事业发展中心、北京新世纪雏鹰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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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快乐时光》 北京金台华闻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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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我的小学》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9.《哈(口罗).同学》 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10.《危险智能》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三制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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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爱明天》 北京法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学子影视文化公司

  13.《国魂》 东方新青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尔斯影视公司、翰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14.《灾难时刻》 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

  15.《戎冠秀》 河北电影制片厂

  16.《香港脱险》 珠江电影制片厂、越南作家协会电影制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