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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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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邢政〔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邢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工作。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各委员会(办)主任、各局局长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中央、省政府或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报告市政府秘书长。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二、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市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及时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邀请分管副市长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市政府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裁定。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的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送领导签发前,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十五、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三、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基层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四、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须报市委批准。
六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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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年初编制的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予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项目审计后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按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管辖。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但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或停、缓项目复工建设之前(以下简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审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知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章 在建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建设期较长的大中型国家建设项目,在其已开工建设、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阶段,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其进行在建审计。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四)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按国家规定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在建项目,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国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三)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四)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六)建设收入和包干节余的核算、分配及留成情况;
(七)应交税费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接到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同时,应当对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该国家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和审计中发现擅自开工计划外工程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建议有关部门停止拨付有关建设资金、不予批复项目决算、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追回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8日

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内贸[1998]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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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检疫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贸易(商业)厅(局):

  1998年1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市场肉品质量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各地在县以上(含县,下同)国有屠宰厂、肉联厂是否实行自行检疫问题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的自检问题,应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同时与政府定点及条件审查结合起来。目前,我委正与农业部协商确定屠宰厂、肉联厂自检范围。在此之前,各地经政府定点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应按原来的检疫办法继续实行自检,并依法接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