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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8:11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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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由我部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牵头,并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结合我国甲型H1N1流感实际诊疗经验,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甲型H1N1流感相关资料,对《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进行了修订、完善,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疗工作中使用。

2009年7月10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卫发明电〔2009〕123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并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初始将此型流感称为“人感染猪流感”,后将其更名为“甲型H1N1流感”。6月11日,WHO宣布将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为6级,全球进入流感大流行阶段。此次流感为一种新型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为新甲型H1N1流感病毒株,病毒基因中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

本诊疗方案是在7月10日第二版诊疗方案基础上,依据近期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我国甲型H1N1流感诊疗经验修订而成。由于这种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发疾病,其疾病规律仍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一、病原学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nm-120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红细胞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和基质蛋白M2。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呈螺旋状对称,直径为10nm。为单股负链RNA病毒,基因组约为13.6kb,由大小不等的8个独立片段组成。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等常用消毒剂敏感;对热敏感,56℃条件下30分钟可灭活。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甲型H1N1流感病人为主要传染源,无症状感染者也具有传染性。目前尚无动物传染人类的证据。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和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亦可能引起感染。通过气溶胶经呼吸道传播有待进一步确证。

(三)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

(四)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

下列人群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尽早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及其他必要检查。

1.妊娠期妇女;

2.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3.肥胖者(体重指数≥40危险度高,体重指数在30-39可能是高危因素);

4.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5.年龄≥65岁的老年人。

三、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潜伏期一般为1-7天,多为1-3天。

(一)临床表现。

通常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咽痛、流涕、鼻塞、咳嗽、咯痰、头痛、全身酸痛、乏力。部分病例出现呕吐和/或腹泻。少数病例仅有轻微的上呼吸道症状,无发热。体征主要包括咽部充血和扁桃体肿大。

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少数病例病情进展迅速,出现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可诱发原有基础疾病的加重,呈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病情严重者可以导致死亡。

(二)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检查: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

2.血生化检查:部分病例出现低钾血症,少数病例肌酸激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升高。

3.病原学检查:

(1)病毒核酸检测: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 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中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结果可呈阳性。

(2)病毒分离:呼吸道标本中可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抗体检查:动态检测双份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

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片状阴影。

四、诊断

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是防控与有效治疗的关键。

(一)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发病前7天内与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密切接触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诊治、照看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等。

2.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地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3.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尚未进一步检测病毒亚型。

对上述3种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二)临床诊断病例。

仅限于以下情况作出临床诊断:同一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流感样症状病例,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甲型H1N1流感暴发是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甲型H1N1流感疫情。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临床诊断病例可安排病原学检查。

(三)确诊病例。

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方法);

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双份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五、重症与危重病例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

1.持续高热>3天;

2.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3.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4.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5.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影像学检查有肺炎征象;

7.肌酸激酶(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等心肌酶水平迅速增高;

8.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危重病例:

1.呼吸衰竭;

2.感染中毒性休克;

3.多脏器功能不全;

4.出现其他需进行监护治疗的严重临床情况。

六、临床分类处理原则

(一)疑似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二)临床诊断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三)确诊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进行隔离。住院病例可多人同室。

七、住院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按照重症优先的原则安排住院治疗。

(一)优先收治重症与危重病例入院。对危重病例,根据当地医疗设施条件,及时转入具备防控条件的重症医学科(ICU)治疗。

(二)不具备重症与危重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病例转运到具备条件的医院;病情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三)高危人群感染甲型H1N1流感较易成为重症病例,宜安排住院诊治。如实施居家隔离治疗,应密切监测病情,一旦出现病情恶化须及时安排住院诊治。

(四)轻症病例可安排居家隔离观察与治疗。

八、治疗

(一)一般治疗。

休息,多饮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高热病例可给予退热治疗。

(二)抗病毒治疗。

研究显示,此种甲型H1N1流感病毒目前对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司他韦(oseltamivir)、扎那米韦(zanamivir)敏感,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对于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病情趋于自限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无需积极应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对于发病时即病情严重、发病后病情呈动态恶化的病例,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高危人群应及时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进行抗病毒治疗。开始给药时间应尽可能在发病48小时以内(以36小时内为最佳)。对于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不一定等待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即可开始抗病毒治疗。孕妇在出现流感样症状之后,宜尽早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治疗。

奥司他韦:成人用量为75mg b.i.d.,疗程为5天。对于危重或重症病例,奥司他韦剂量可酌情加至150mg b.i.d.。对于病情迁延病例,可适当延长用药时间。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 b.i.d.;体重15-23kg者,予45mg b.i.d.;体重23-40kg者,予60mg b.i.d.;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 b.i.d.。对于吞咽胶囊有困难的儿童,可选用奥司他韦混悬液。

扎那米韦:用于成人及7岁以上儿童。成人用量为10mg吸入 b.i.d.,疗程为5天。7岁及以上儿童用法同成人。

(三)其他治疗。

1.如出现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氧疗或机械通气等。

2.合并休克时给予相应抗休克治疗。

3.出现其他脏器功能损害时,给予相应支持治疗。

4.合并细菌和/或真菌感染时,给予相应抗菌和/或抗真菌药物治疗。

5. 对于重症和危重病例,也可以考虑使用甲型H1N1流感近期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或疫苗接种者免疫血浆进行治疗。

对发病1周内的重症和危重病例,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宜早期使用。推荐用法:一般成人100-200ml,儿童50ml(或者根据血浆特异性抗体滴度调整用量),静脉输入。必要时可重复使用。使用过程中,注意过敏反应。

(四)中医辨证治疗。

轻症辨证治疗方案

1.风热犯卫

主症:发病初期,发热或未发热,咽红不适,轻咳少痰,无汗。

舌脉:舌质红,苔薄或薄腻,脉浮数。

治法:疏风清热

基本方药:银花15g 连翘15g 桑叶10g 杭菊花10g

桔梗10g 牛蒡子15g 竹叶6g 芦根30g

薄荷(后下)3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苔厚腻加广藿香、佩兰;

咳嗽重加杏仁、枇杷叶;

腹泻加川黄连、广木香;

咽痛重加锦灯笼。

常用中成药:疏风清热类中成药如疏风解毒胶囊、香菊胶囊、银翘解毒类、桑菊感冒类、双黄连类口服制剂;藿香正气、葛根芩连类制剂等。

2.热毒袭肺

主症:高热,咳嗽,痰粘咯痰不爽,口渴喜饮,咽痛,目赤。

舌脉:舌质红,苔黄或腻,脉滑数。

治法:清肺解毒

基本方药:炙麻黄3g 杏仁10g 生甘草10g

生石膏(先煎)30g 知母10g 浙贝母10g 桔梗15g 黄芩15g 柴胡15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便秘加生大黄;

持续高热加青蒿、丹皮。

常用中成药:清肺解毒类中成药如连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莲花清热类制剂等。

重症与危重症辨证治疗方案

1.热毒壅肺

主症:高热,咳嗽咯痰、痰黄,喘促气短;或心悸,躁扰不安,口唇紫暗。

舌脉:舌质红,苔黄腻或灰腻,脉滑数。

治法:清热泻肺,解毒散瘀

基本方药:炙麻黄5g 生石膏(先煎)30g 杏仁10g 知母10g

鱼腥草15g 葶苈子10g 金荞麦10g 黄芩10g

浙贝母10g 生大黄10g 丹皮10g 青蒿15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持续高热,神昏谵语加安宫牛黄丸;

抽搐加羚羊角、僵蚕、广地龙等;

腹胀便结加枳实、元明粉。

常用中成药:喜炎平、痰热清、清开灵注射液。

2.气营两燔

主症:高热,口渴,烦躁不安,甚者神昏谵语,咳嗽或咯血,胸闷憋气气短。

舌脉:舌质红绛,苔黄,脉细数。

治法:清气凉营

基本方药:水牛角30g 生地15g 赤芍10g 银花15g

丹参12g 连翘15g 麦冬10g 竹叶6g

瓜蒌30g 生石膏(先煎)30g 栀子12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便秘加生大黄;

高热肢体抽搐加羚羊角粉。

常用中成药:安宫牛黄丸、血必净、醒脑静注射液等。

注:以上药物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剂量供参考,儿童剂量酌减;有并发症、慢性基础病史的患者,随证施治。若见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或合并其他严重疾病者,在应用西医治疗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随证施治。

九、出院标准

1.体温正常3天,其他流感样症状基本消失,临床情况稳定,可以出院。

2.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在咽拭子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转为阴性后,可从隔离病房转至相应病房做进一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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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地控制广东省人口的增长,实现人口计划目标,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口目标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市、县、镇(乡)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会议,讨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和定期检查督促,要分工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及时
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计部门每年在公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要分别公布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人均经济指标。
(二)层层实行人口计划目标责任制。省长对市长、市长对县(区)长、县(区)长对乡(镇)长,要逐级签订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完成的要作出检讨,上一级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没有完成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应追
究该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各市、县(区)政府每年在本辖区内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实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并逐级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按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兑现奖罚。乡镇以下的检查评比,由县级政府确定。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级政府在制订社会、经济、福利、扶贫、教育等政策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促进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六)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先进。

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管理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城镇人口要生二胎的,必须符合“五种人”的条件,从严控制。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办理。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申请生二胎的,必须按照省计生委、卫生厅联合下发的粤计委〔1985〕
064号文关于病残儿的鉴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由县以上鉴定小组会诊鉴定,县计生委审批。不按规定审批的,应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农村人口要求生二胎的,要严格执行按计划、有指标、够间隔期(四周岁以上)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登记办法》,严格把好婚姻登记关,对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生育者,按违反婚姻法和超计划生育处理。
(三)民政、司法、公安、计生部门对收养弃婴、领养孩子的,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凡未经批准领养者,要查清来源,送回原籍,否则按超计划生育处理;对虚报死婴和把孩子转送他人抚养而瞒报出生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遗弃、溺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四)孕妇经批准安排生育者,按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粤计生委〔1988〕06号文《广东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发给计划生育证,凭《生育证》到医院作产前检查及候产。
(五)育龄妇女生了一个孩子的要上节育环,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一方要结扎,计划外怀孕要采取补救措施,经医生证明不适宜上环或结扎的,允许采用综合避孕措施。
(六)要落实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办法。招聘干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租赁或合资企业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优待,由所在单位负责;个体户的独生子女优待,按国家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劳动协会联合发的〔1987〕国计生委(厅)第字161号文《关于个体工商户计
划生育管理的意见》规定办理;农村的独生子女,在分配或调整责任田、责任山时,可按两人份额分配,超生子女不分责任田和责任山。
(七)超生子女费应按规定征收,建立专门帐目,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徇私枉法,弄虚作假,伪造骗取、出卖《生育证》、《节育证》及非法取环,破坏计划生育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作为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市、县(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由计生、公安、工商、财税、人事、劳动、卫生、建委、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工一名领导负责管理,下设办公室。各
镇(乡、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管理。所需费用可由各市、县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向外来从业人员收取适量管理费。
各市、县(区)要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按人归口,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管理好本系统、本单位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凡外出从业(包括工业、商业、劳务及个体户等)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在当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领取全省统一印发的《育龄夫妇生育、节育证》(以下简称节育证),未婚男女青年要领取未婚证明,方能到有关部门办理外出手续。违反计划生育未作处理或未缴清
超生费和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者,不得发给《节育证》,不予办理外出手续。
(三)外来从业人员要持原户籍地的《节育证》或未婚证明,到当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验证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凡无《节育证》者,公安部门只准申报暂住登记,不予办理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劳动部门不予办理劳务许可证,雇人单位及个体工商业主不
得雇用,房管部门及房主不得给其出售及租借住房,交通监理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
(四)对未落实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用工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负责动员,限期落实。逾期不落实者,公安部门要取消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交通监理部门要扣留驾驶证,用工单位(或业主)要予以解雇,房屋、土地出租或业
主要收回房屋、土地。放任、包庇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的手术费用,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人员和个体户,由当地政府在收取外来从业人员管理费及征收超生子女费中统筹解决。

四、宣传教育工作的管理
(一)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要制订经常性开展《婚姻法》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计划,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
(二)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政策的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每周要安排专门版面和时间,刊登或播放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容的报导。
(三)各级干校和各大专院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知识,列为培训干部和教育大专学生的一项内容;中学要开设青春期卫生和人口知识课。
(四)要在群众中普遍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宣传男女平等,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必须在所在乡镇(街道)接受婚前教育。

五、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节育手术,无合格证书者,不准做节育手术。
(二)计划生育手术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做到手术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对不适宜接受节育手术的人施行手术,以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严禁个体行医人员从事节育手术工作。
(四)卫生医疗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卫生、财政、物价、计生部门联合规定的手术收费标准,未经省统一调整,不得擅自提高手术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五)乡(镇)医院、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节育手术室,要符合农村基层简易手术室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不准开展节育手术工作。
(六)市、县(区)设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领导小组,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的领导和医疗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专门处理并发症鉴定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经技术鉴定组确认的,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并发症卡,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治疗。县技术鉴定小组意见不统一或本人对鉴定不服者
,应逐级上报解决。

六、计划生育机构与队伍的管理
(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该级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应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配齐干部,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确保有一支精干得力的队伍去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各级计生委要健全委员制。农委、计委、统计、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监察、劳动、广播电视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兼计生委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问题,协调各方面关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乡(镇)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同级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职能单位,办公室设主任和专职干部若干人,三万人以下的乡(镇)配两至三人,三万人以上的乡(镇)要适当增加。乡(镇)下设的管理区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一至二名干部专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管理区的干部
编制。自然村由村干部负责,可不设专职人员。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大中型厂矿也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和配备专职干部。乡(镇)、村(管理区)和街道、厂矿计划生育干部的福利待遇,应与乡(镇)、村、街道、厂矿其他干部相同。
(四)市、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同级计生部门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当地人口多少和工作需要,实行定人员、定经费、定任务。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服务站的医疗技术人员要同卫生部门一样评定职称。乡(镇)一级计生服务站、所,也要分期分批建立起来。
(五)计划生育协会是当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动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当地政府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协会的工作。
(六)各级从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离开计生岗位则自然取消。其标准由各级计生委请示同级政府决定。经国家计生委核准并发给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奖励,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
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退休金,连同退休费,最高额不能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财政、劳动、计生部门共同拟定。
(七)各级原包干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根据各地财政收入和物价变化情况,认真安排,逐年增加。
本规定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6日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明电【2010】1236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交通运输厅(委)、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北海救助局:
  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预报:预计今冬明春渤海及黄海北部冰情接近常年, 比去年冬季偏轻。初冰期:渤海及黄海北部初冰期较去年推后:辽东湾12月上旬至中旬出现初生冰;黄海北部12月中旬出现初生冰;渤海湾12月下旬出现初生冰;莱州湾12月底至2011年1月初出现初生冰。严重冰期:辽东湾及黄海北部出现在2011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 ,渤海湾和莱州湾出现在2011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终冰期:辽东湾和黄海北部2011年3月上旬终冰;渤海湾和莱州湾2011年2月下旬终冰。冰情严重期间各海区的最大浮冰范围和平整冰厚预报详见附表1;沿岸主要港口、测站的冰期预报见附表2。
  为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保障冬季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抗海冰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去年防抗海冰的工作经验,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全面及时掌握辖区海上冰情,研究分析海冰对涉海作业和水运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解决辖区防冻破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因海冰影响造成封港、停航和船舶、人员海上被困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督促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抗海冰工作方案和措施。各海事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要合理布置力量,做好随时应对各类海上险情的准备。
  二、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各单位一是要加强巡查监控,有计划地组织巡航船舶对辖区冰情巡视检查,随时掌握跟踪冰情变化情况。充分利用VTS、AIS、CCTV等监控手段,加强对海冰区域船舶的动态监控,合理引导船舶进入安全海域航行和锚泊;二是要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健全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海冰的发展动态、强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各省市搜救中心要加强与渔业部门的沟通,协助做好渔船预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防抗海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预警、预防到防抗、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需要有关各方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首先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安排,合力防抗。既要统筹预警,统筹安排好营运、生产,又要统筹组织破冰、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省海上搜救中心要召集港口、海事、救捞和航运企业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方针、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指定搜救、破冰力量;其次要确保重点。每年冬季的电煤运输是水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沿海港口电煤的70%在河北辖区下水运往华东、华南地区。各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电煤运输的通畅和安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措施,指定破冰和搜救力量应急待命,及时组织对港池、航道进行破冰,为海上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四、加强值守,着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海冰影响期间,重点海域、重点时段的值班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调配运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水运生产;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及海事、救捞部门要加强值班,接到险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力量实施搜救;各海岸电台、VTS中心要加强值守,严密守听、监视船舶遇险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在年度海上冰情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防抗海冰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将本省防抗海冰的总结于2011年5月1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电话: 010-65292218
  传 真: 010-65292245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抄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抄送: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总参、海军,部内水运局、安监司、海事局、救捞局。









文档附件:

附表1:2010/2011年冬季各海区浮冰范围与冰厚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763509.doc

附表2: 2010/2011年冬季主要测站冰期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9195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