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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46:44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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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7]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期,个别地方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出现指定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排斥国产沥青生产商的现象。该行为限制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也规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仅限于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章的要求,限制了国内合格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的权利,造成不公平竞争。
  沥青等公路建设主要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货物招标时对沥青等主要材料的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不得指定产地、专利技术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请你们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并纠正货物招标时设定货物产地等非法排斥投标人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请监察部门介入调查。部也将把货物招投标活动作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货物招标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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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兹别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立场,只同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和保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支持乌兹别克共和国加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两国政府决定,在塔什干市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在北京市开设乌兹别克共和国大使馆,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兹别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马赫穆托娃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于塔什干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32号

1996-01-10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指示精神,各海关及税务部门在认真执行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海关要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对查验的货物要做好查验记录,防止多报少出、以次充好或假出口情况的发生。
  二、各直属海关应将本关及所属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印模样本,直接发送给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需及时地发送给外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金关工程的要求,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建立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的数据库。在此之前,各海关应将每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整理汇集后在次月7号前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将上述电子数据在23号前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8号前传输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四、海关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联)的编号一致,并打印在右上角,同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批注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上述两个编号,各海关应按海关总署的要求编写,由计算机统一生成。税务部门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一)。
  六、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见附件二),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七、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启用带有防伪标记的专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在启用之前,决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一律在左上角加贴防伪标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九、为防止中途更改或伪造印章等事情发生,决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对通过海运、铁路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金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的,及通过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各税务部门应与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计算机数据进行核对,对经核对有误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应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联系主管海关再次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经税务部门初步鉴定发现有虚假嫌疑的,也可按以上方法联系主管海关进行核查,方能办理退税。
  十、各海关要积极帮助各税务部门鉴别和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工作。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应持地区(市)级或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到海关核对。海关应及时办理报关单核对事宜,并出具“核对结果证明”(加盖单证专用章,见附件三),免收一切费用。
  十一、各海关、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海关在报关环节发现为骗取退税而不如实申报的行为由海关按海关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时发现的骗海关要将该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作为监控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附件一:“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附件二:“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附件三:“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各海关自行印制)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我单位于199 年 月 日在    口岸报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B
  退税联因         而      现欲补办报关单,特申请贵B
  处予以证明此笔报关单出口的商品未退税,请核查。如发生重复退税,我单B
  位愿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项    目 内    容 备    注


企 业 海 关 代 码
   
报 关 单 号    
核 销 单 号    
运 单 或 提 单 号    
出 口 发 票 号    
出 口 商 品 代 码    
商 品 名 称    
出 口 数 量    
离 岸 价 格    
贸 易 性 质    

办税员     (章)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公章)
企业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一 海关存查联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查意见





 专管员:  (章)
   年  月  日



 科长:   (章)
   年  月  日



      (业务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注:仅证明此报关单未退税,不能证明是否出口。

附件二: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海关名称                                 №


项    目

内        容

原 出 口 报 关
单 号  
报 关 日 期

年  月  日

核 销 单 号  
出 口 发 票 号  
出 口 商 品 代
码  
出 口 商 品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出 口 数 量  
原收购计税金额  
原 退 税 金 额 增值税 消费税 合计
原 退 税 日 期

年 月 日


原税收退还书号码


 



退





退 货 数 量  
退货计税金额  
原 退 税 率         
应 补 税 额 增值税 消费税 合计
缴 款 书 号 码  

入库时间


年 月 日



出 口 经 营 单 位


市(地)以上出口退税机关审查意见

企业代码:

      (公章)
办税员:   (章)
财务负责人: (章)
企业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计会科(股)长:(章)      年 月 日
 


    (公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① 海 关 存 查

附件三:
  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核对结果证明
______税务局:
  你局来函所附_________号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经核查,_____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