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0:15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 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 基 本 任 务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第三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任务的基本手段。它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互为制约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一节 会 计 科 目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对预算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全国统一的总帐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补充,并因地制宜地规定明细科目。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查找应用和适应电算化的需要,各个会计科目都采用四位数码编号。科目编号的编排规律和应用方法如下:
一、会计科目编号分为四位数字,从左到右依次称为千位数、百位数、十位数和个位数。千位数有1、2、3、5四个数码,用于区分不同的预算财务管理方式的单位和表示成本费用科目;百位数有1、2、3三个数码,用来区分各单位通用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三大类,千位和百位数的编排规律,图示如下:
━━━━━━━━━━━━━━━━━━━┳━━━━━━━┳━━━━━━━┳━━━━━━━━
会计科目性质 ┃ ┃ ┃
(百位分类号) ┃ 资金来源 ┃ 资金运用类 ┃ 资金结存类
┃ ┃ ┃
预算管理方式 ┣━━━━━━━╋━━━━━━━╋━━━━━━━━
(千位分类号) ┃ 1×× ┃ 2×× ┃ 3××
━━━━━━━━━━━━━━━━━━━╋━━━━━━━╋━━━━━━━╋━━━━━━━━
全额单位 1×× ┃ 11×× ┃ 12×× ┃ 13××
差额单位 2×× ┃ 21×× ┃ 22×× ┃ 23××
自收自支单位 3×× ┃ 31×× ┃ 32×× ┃ 33××
成本核算 5×× ┃ 51×× ┃ 52×× ┃ 53××
━━━━━━━━━━━━━━━━━━━┻━━━━━━━┻━━━━━━━┻━━━━━━━━

二、十位数和个位数编号,表示会计科目名称。
(一)全国统一的编号部分。全额单位的预算内资金的编号从“00”至“20”;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资金编号从“31”至“60”。
(二)各地区、各部门新增编号部分。全额单位预算内资金的新增编号从“21”至“30”;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资金的新增编号从“61”至“99”。
各地区、各部门补充会计科目的新增编号,不要占用全国统一编号部分的间隔空号。
三、各单位在应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六条 各全额单位、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规定如下:
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一)
(以预算管理方式划分为主)
━━━━━━━━━━━━━━━┳━━━━━━━━━━━━━━━━━━━━━━━━━━━━━
┃ 科 目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全额单位 ┃ 差额单位 ┃ 自收自支单位
━━━━━━━━━━━━━━━╋━━━━━━━━━╋━━━━━━━╋━━━━━━━━━━━
一、资金来源类 ┃ ┃ ┃
固定资产基金 ┃ 1100 ┃ 2100 ┃ 3100
折旧 ┃ ┃ 2101 ┃ 3101
拨入经费 ┃ 1102 ┃ ┃
抵支收入 ┃ 1103 ┃ ┃
经费包干结余 ┃ 1104 ┃ ┃
经费暂存 ┃ 1105 ┃ ┃
业务收入 ┃ ┃ 2131 ┃
事业收入 ┃ ┃ ┃ 3131
预算外收入 ┃ 1132 ┃ ┃
其他收入 ┃ ┃ 2132 ┃ 3132
应缴预算收入 ┃ 1134 ┃ ┃
暂存款 ┃ 1135 ┃ 2135 ┃ 3135
合同预收款 ┃ 1136 ┃ 2136 ┃ 3136
事业专项周转金 ┃ 1137 ┃ ┃
专用基金收入 ┃ 1138 ┃ 2138 ┃ 3138
借入款 ┃ 1139 ┃ 2139 ┃ 3139
结余 ┃ ┃ 2140 ┃
收益 ┃ ┃ ┃ 3140
拨入专项资金 ┃ 1141 ┃ 2141 ┃ 3141
拨入差额补助费 ┃ ┃ 2143 ┃
下级上交收入 ┃ 1145 ┃ 2145 ┃ 3145
调剂收入 ┃ 1146 ┃ 2146 ┃ 3146
事业储备周转金 ┃ 1150 ┃ 2150 ┃ 3150
┃ ┃ ┃
二、资金运用类 ┃ ┃ ┃
经费支出 ┃ 1201 ┃ ┃
━━━━━━━━━━━━━━━┻━━━━━━━━━┻━━━━━━━┻━━━━━━━━━━━━━━
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一)续
━━━━━━━━━━━━━━━┳━━━━━━━━━━━━━━━━━━━━━━━━━━━━━
┃ 科 目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全额单位 ┃ 差额单位 ┃ 自收自支单位
━━━━━━━━━━━━━━━╋━━━━━━━━━╋━━━━━━━╋━━━━━━━━━━━
拨出经费 ┃ 1202 ┃ ┃
应返还限额 ┃ 1204 ┃ ┃
经费暂付 ┃ 1205 ┃ ┃
业务支出 ┃ ┃ 2231 ┃
事业支出 ┃ ┃ ┃ 3231
预算外支出 ┃ 1232 ┃ ┃
暂付款 ┃ 1235 ┃ 2235 ┃ 3235
合同预付款 ┃ 1236 ┃ 2236 ┃ 3236
专用基金支出 ┃ 1238 ┃ 2238 ┃ 3238
借出款 ┃ 1239 ┃ 2239 ┃ 3239
专项资金支出 ┃ 1241 ┃ 2241 ┃ 3241
拨出专项资金 ┃ 1242 ┃ 2242 ┃ 3242
上交上级支出 ┃ 1245 ┃ 2245 ┃ 3245
调剂支出 ┃ 1246 ┃ 2246 ┃ 3246
┃ ┃ ┃
三、资金结存类 ┃ ┃ ┃
固定资产 ┃ 1300 ┃ 2300 ┃ 3300
经费限额 ┃ 1304 ┃ ┃
经费存款 ┃ 1305 ┃ ┃
经费现金 ┃ 1306 ┃ ┃
有价证券(预算内) ┃ 1307 ┃ ┃
经费材料 ┃ 1308 ┃ ┃
财政专户存款 ┃ 1334 ┃ ┃ 3334
其他存款 ┃ 1335 ┃ ┃
银行存款 ┃ ┃ 2335 ┃ 3335
库存现金 ┃ 1336 ┃ 2336 ┃ 3336
有价证券(预算外) ┃ 1337 ┃ 2337 ┃ 3337
库存材料 ┃ 1338 ┃ 2338 ┃ 3338
━━━━━━━━━━━━━━┻━━━━━━━━━┻━━━━━━━┻━━━━━━━━
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二)
(以会计科目分类划分为主)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编号 1×××
━━━━┳━━━━━━━━━━┳━━━━┳━━━━━━━━━━┳━━━━┳━━━━━━━━━━┳━━━━━━
┃ 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
预 ┃ 固定资产基金 ┃1100┃ ┃ ┃ 固定资产 ┃ 1300
算 ┃ ┃ ┃ 经费支出 ┃1201┃ 经费限额 ┃ 1304
资 ┃ 拨入经费 ┃1102┃ 拨出经费 ┃1202┃ 经费存款 ┃ 1305
金 ┃ 抵支收入 ┃1103┃ ┃ ┃ 经费现金 ┃ 1306
部 ┃ 经费包干结余 ┃1104┃ 应返还限额 ┃1204┃ 有价证券(预算内)┃ 1307
分 ┃ 经费暂存 ┃1105┃ 经费暂付 ┃1205┃ 经费材料 ┃ 1308
━━━━╋━━━━━━━━━━╋━━━━╋━━━━━━━━━━╋━━━━╋━━━━━━━━━━╋━━━━━━
┃ 预算外收入 ┃1132┃ 预算外支出 ┃1232┃ 财政专户存款 ┃ 1334
┃ 应缴预算收入 ┃1134┃ ┃ ┃ 其他存款 ┃ 1335
其 ┃ 暂存款 ┃1135┃ 暂付款 ┃1235┃ 库存现金 ┃ 1336
他 ┃ 合同预收款 ┃1136┃ 合同预付款 ┃1236┃ 有价证券(预算外)┃ 1337
资 ┃ 专用基金收入 ┃1138┃ 专用基金支出 ┃1238┃ 库存材料 ┃ 1338
金 ┃ 借入款 ┃1139┃ 借出款 ┃1239┃ ┃
部 ┃ 拨入专项资金 ┃1141┃ 专项资金支出 ┃1241┃ ┃
分 ┃ ┃ ┃ 拨出专项资金 ┃1242┃ ┃
┃ 下级上交收入 ┃1145┃ 上交上级支出 ┃1245┃ ┃
┃ 调剂收入 ┃1146┃ 调剂支出 ┃1246┃ ┃
┃ 事业储备周转金 ┃1150┃ ┃ ┃ ┃
━━━━┻━━━━━━━━━━┻━━━━┻━━━━━━━━━━┻━━━━┻━━━━━━━━━━┻━━━━━━
注:“预算资金部分”和“其他资金部分”应各自平衡。
2.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编号 2×××
━━━━━━━━━━━┳━━━━━━┳━━━━━━━━━┳━━━━━━┳━━━━━━━━━┳━━━━━━━━
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
固定资产基金 ┃ 2100 ┃ ┃ ┃ 固定资产 ┃ 2300
折 旧 ┃ 2101 ┃ ┃ ┃ ┃
业务收入 ┃ 2131 ┃ 业务支出 ┃ 2231 ┃ 银行存款 ┃ 2335
其他收入 ┃ 2132 ┃ ┃ ┃ 库存现金 ┃ 2336
暂存款 ┃ 2135 ┃ 暂付款 ┃ 2235 ┃ 有价证券 ┃ 2337
合同预收款 ┃ 2136 ┃ 合同预付款 ┃ 2236 ┃ 库存材料 ┃ 2338
专用基金收入 ┃ 2138 ┃ 专用基金支出 ┃ 2238 ┃ ┃
借入款 ┃ 2139 ┃ 借出款 ┃ 2239 ┃ ┃
结 余 ┃ 2140 ┃ ┃ ┃ ┃
拨入专项资金 ┃ 2141 ┃ 专项资金支出 ┃ 2241 ┃ ┃
┃ ┃ 拨出专项资金 ┃ 2242 ┃ ┃
拨入差额补助费 ┃ 2143 ┃ ┃ ┃ ┃
下级上交收入 ┃ 2145 ┃ 上交上级支出 ┃ 2245 ┃ ┃
调剂收入 ┃ 2146 ┃ 调剂支出 ┃ 2246 ┃ ┃
事业储备周转金 ┃ 2150 ┃ ┃ ┃ ┃
━━━━━━━━━━━┻━━━━━━┻━━━━━━━━━┻━━━━━━┻━━━━━━━━━┻━━━━━━━━
3.自收自支预算单位 编号 3×××
━━━━━━━━━━━┳━━━━━━┳━━━━━━━━━┳━━━━━━┳━━━━━━━━━┳━━━━━━━━
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
固定资产基金 ┃ 3100 ┃ ┃ ┃ 固定资产 ┃ 3300
折 旧 ┃ 3101 ┃ ┃ ┃ 财政专户存款 ┃ 3334
事业收入 ┃ 3131 ┃ 事业支出 ┃ 3231 ┃ 银行存款 ┃ 3335
其他收入 ┃ 3132 ┃ ┃ ┃ 库存现金 ┃ 3336
暂存款 ┃ 3135 ┃ 暂付款 ┃ 3235 ┃ 有价证券 ┃ 3337
合同预收款 ┃ 3136 ┃ 合同预付款 ┃ 3236 ┃ 库存材料 ┃ 3338
专用基金收入 ┃ 3138 ┃ 专用基金支出 ┃ 3238 ┃ ┃
借入款 ┃ 3139 ┃ 借出款 ┃ 3239 ┃ ┃
收 益 ┃ 3140 ┃ ┃ ┃ ┃
拨入专项资金 ┃ 3141 ┃ 专项资金支出 ┃ 3241 ┃ ┃
┃ ┃ 拨出专项资金 ┃ 3242 ┃ ┃
下级上交收入 ┃ 3145 ┃ 上交上级支出 ┃ 3245 ┃ ┃
调剂收入 ┃ 3146 ┃ 调剂支出 ┃ 3246 ┃ ┃
事业储备周转金 ┃ 3150 ┃ ┃ ┃ ┃
━━━━━━━━━━━┻━━━━━━┻━━━━━━━━━┻━━━━━━┻━━━━━━━━━┻━━━━━━━━


全国统一成本费用核算科目表
成本费用核算科目 5××
━━━━━━━━━┳━━━━━━━━━┳━━━━━┳━━━━━━━━━┳━━━━━┳━━━━━━━┳━━━━━
┃ 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产品成本核算 ┣━━━━━━━━━╋━━━━━╋━━━━━━━━━╋━━━━━╋━━━━━━━╋━━━━━
( 通用 ) ┃ 销售收入 ┃ 5151┃ 产品成本 ┃ 5250 ┃ ┃
┃ 产品收益 ┃ 5150┃ 已销产品成本 ┃ 5251 ┃ 产成品 ┃ 5351
━━━━━━━━━╋━━━━━━━━━╋━━━━━╋━━━━━━━━━╋━━━━━╋━━━━━━━╋━━━━━
服务费用核算 ┃ ┃ ┃ ┃ ┃ ┃
(全额单位用) ┃ 服务收入 ┃ 5141┃ 服务费用 ┃ 5241 ┃ ┃
┃ ┃ ┃ ┃ ┃ ┃
━━━━━━━━━┻━━━━━━━━━┻━━━━━┻━━━━━━━━━┻━━━━━┻━━━━━━━┻━━━━━
注:全额单位成本费用核算纳入“其他资金部分”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永远是收方余额)。
固定资产基金1100、2100、3100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记收方;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拥有固定资产原值总值。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提折旧的单位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折旧2101、3101
 ̄ ̄ ̄ ̄ ̄ ̄ ̄ ̄ ̄ ̄ ̄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经财政机关批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用本科目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记收方;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报废时,按已提折旧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本科目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拨入经费1102
 ̄ ̄ ̄ ̄ ̄ ̄ ̄ ̄
全额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领来的预算经费,用本科目核算。拨入经费时,记收方;缴回经费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经费支出”科目的全年实际支出数,以及本年应计提的经费包干结余,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拨入经费余额。
抵支收入1103
 ̄ ̄ ̄ ̄ ̄ ̄ ̄ ̄
经财政机关同意,全额单位在核拨的经费预算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或自收自支的资金,按规定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入数记本科收方,退还时,记付方。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冲转“经费支出”。
经费包干结余 1104
 ̄ ̄ ̄ ̄ ̄ ̄ ̄ ̄ ̄ ̄ ̄ ̄
全额单位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预算经费包干结余,用本科目核算。由拨入经费转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
年终结帐时,将“经费支出”中属于包干结余支出的部分转入本科目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经费暂存1105
 ̄ ̄ ̄ ̄ ̄ ̄ ̄ ̄
全额单位发生的各种临时性预算内暂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应及时清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
业务收入2131
 ̄ ̄ ̄ ̄ ̄ ̄ ̄ ̄
差额单位的专业业务收入用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适用“其他收入”科目)。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收入数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业务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事业收入3131
 ̄ ̄ ̄ ̄ ̄ ̄ ̄ ̄
自收自支单位专业业务收入用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适用“其他收入”科目)。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数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事业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预算外收入1132
 ̄ ̄ ̄ ̄ ̄ ̄ ̄ ̄ ̄
全额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单位预算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预算外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
其他收入2132、3132
 ̄ ̄ ̄ ̄ ̄ ̄ ̄ ̄ ̄ ̄ ̄ ̄ ̄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非专业业务收入(包括捐赠、赞助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数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差额单位的,全部转入“结余”科目;自收自支单位,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应缴预算收入1134
 ̄ ̄ ̄ ̄ ̄ ̄ ̄ ̄ ̄ ̄
全额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如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事业收入等,用本科目核算。应缴数记收方;已缴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应缴未交数。
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暂存款1135、2135、3135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末结算的增存款数额。
合同预收款1136、2136 、3136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按规定或合同协议收取的预收款,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收款数额。单位预收款事务不多、数额较小的,可在“暂存款”科目统一核算,不单设“合同预收款”科目。
事业专项周转金1137
 ̄ ̄ ̄ ̄ ̄ ̄ ̄ ̄ ̄ ̄ ̄
各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用自己支配的资金设置的有偿拨付使用的周转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设置的周转金数记收方;减少设置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自行设置的事业专项周转基金总数。
拨出事业专项周转基金时,使用“借出款”科目,不得由本科目直接冲减;由外部拨来的有偿使用的事业周转款项,使用“借入款”科目,不使用本科目。
专用基金收入 1138、2138、31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提取、设置的各种专用基金(不含全额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设置的事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用本科目核算。专用基金收入明细项目一般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等。提取转入专用基金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期末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收支决算结余。
借入款1139、2139、3139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按规定从财政机关、银行或上级部门借入的有偿使用和各种款项(包括外来投资),用本科目核算。借入数记收方;归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结余2140
 ̄ ̄ ̄ ̄ ̄ ̄
差额单位的各项收支结余,用本科目核算。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结余中提取各项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或年终收支结余数。
本科目的年终收支结余,是否再分配转为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由各单位自定。
收益3140
 ̄ ̄ ̄ ̄ ̄ ̄
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收支结益,用本科目核算。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收益中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或年终收支结益数。
本科目的年终收支结余,是否再分配转为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由各单位自定。
拨入专项资金 1141、2141、31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额单位收到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拨来的事业行政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拨款;差额单位收到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差额补助费以外的专项资金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种专项拨款,用本科目核算。领来专项资金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资金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成项目的,由“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付方。结余部分如规定留归单位,全额单位再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拨入差额补助费2143
 ̄ ̄ ̄ ̄ ̄ ̄ ̄ ̄ ̄ ̄ ̄
差额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领来的差额预算补助费,用本科目核算。领来补助费时,记收方;缴回补助费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拨款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下级上交收入 1145、2145、31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按规定收(提)取下级单位的分成上解调剂等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到时记收方;冲销、转出、退还时记付方。本科目与下级单位的“上交上级支出”科目相对应。
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差额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后的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冲帐,或者结转下年。全额单位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帐,或者结转下年。
调剂收入1146、2146、3146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收到上级部门用集中的其他单位的收入拨来的调剂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到补助款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调剂收入的累计数。本目科与上级部门的“调剂支出”科目为对应科目。
年终,全额单位将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事业储备周转金1150、2150、3150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经常性材料物资储备数额较大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拨入或上级部门批准用本单位资金设置的储备周转金,用本科目核算。拨入或转入数记收方;缴回或转出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事业周转金总额。
事业储备周转金,是供长期周转使用的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服务收入5141
 ̄ ̄ ̄ ̄ ̄ ̄ ̄ ̄
全额单位附属的事业机构或服务设施按规定实行对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服务的总收入(或净收入)。定期或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服务费用”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服务收支决算结余。
销售收入5151
 ̄ ̄ ̄ ̄ ̄ ̄ ̄ ̄
各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并实行简单成本核算的产品销售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取得销售收入时记收方;结算收益或退回销货款时记付方。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产品收益5150
 ̄ ̄ ̄ ̄ ̄ ̄ ̄ ̄
各单位从事部分产品生产并进行简单成本核算的产品产销差异,用本科目核算。转入产品销售收入时记收方;转入已销产品成本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产品销售净收益。
本科目收方余额按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定期分别转入“预算外收入”、“结余”、“收益”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经费支出1201
 ̄ ̄ ̄ ̄ ̄ ̄ ̄ ̄
全额单位的经费预算(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应依次分别转入“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付方冲销。
拨出经费1202
 ̄ ̄ ̄ ̄ ̄ ̄ ̄ ̄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所属全额单位的经费拨款。用本科目核算。经费拨款数记付方;收回款数记收方。年终根据批准的所属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记入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对所属单位尚未核销的经费拨款数。
对差额单位拨付的差额补助费,直接列“经费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主管部门,转拨给所属单位的应返还经费包干结余限额,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反映。
应返还限额 1204
 ̄ ̄ ̄ ̄ ̄ ̄ ̄ ̄ ̄ ̄ ̄
实行限额管理的全额单位,年终银行已注销的限额中,下年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用本科目作过渡核算。银行注销的包干结余数记付方;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记收方,同时记“经费限额”科收方。
经费暂付1205
 ̄ ̄ ̄ ̄ ̄ ̄ ̄ ̄
全额单位的预算内待核销的应收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经费暂付数,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经费暂付款累计数。
业务支出2231
 ̄ ̄ ̄ ̄ ̄ ̄ ̄ ̄
差额单位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事业支出3231
 ̄ ̄ ̄ ̄ ̄ ̄ ̄ ̄
自收自支单位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预算外支出1232
 ̄ ̄ ̄ ̄ ̄ ̄ ̄ ̄ ̄
全额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预算外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
暂付款 1235、2235、3235
 ̄ ̄ ̄ ̄ ̄ ̄ ̄ ̄ ̄ ̄ ̄ ̄ ̄ ̄ ̄ ̄ ̄ ̄ ̄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全额单位其他资金部分,临时发生的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暂付款数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
合同预付款1236、2236、3236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按规定或合同协议支付的预付款,用本科目核算。预付数,记付方;结算转帐或收回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款累计数。
合同预付款不多的,可在“暂付款”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单设“合同预付款”科目。
专用基金支出1238、2238、3238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专用基金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冲销。
借出款1239、2239、3239
 ̄ ̄ ̄ ̄ ̄ ̄ ̄ ̄ ̄ ̄ ̄ ̄ ̄ ̄ ̄ ̄ ̄
上级单位借给所属单位有偿使用的各种事业费周转金以及各单位的长期投资支出,用本科目核算。借出数记付方;收回本金或核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
专项资金支出1241、2241、3241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用拨入专项资金开支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项目的支出数转入“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付方冲销。
拨出专项资金 1242、2242、32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用本科目核算。
拨出专项资金记付方;核销转列支出数或收回冲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出专项资金数。
上交上级支出1245、2245、3245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大于支的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上交的分成支出,用本科目核算。上交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交上级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额单位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转入“结余”、“收益”科目冲帐。
调剂支出1246、2246、3246
 ̄ ̄ ̄ ̄ ̄ ̄ ̄ ̄ ̄ ̄ ̄ ̄ ̄ ̄ ̄ ̄ ̄ ̄
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剂分配给所属单位时,用本科目核算。拨出调剂支出数记付方;收回或冲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对所属单位调剂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对冲。
服务费用5241
 ̄ ̄ ̄ ̄ ̄ ̄ ̄ ̄
全额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并实行费用核算的,其服务费用支出,用本科目核算。费用实际支出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服务收入”科目冲销。
产品成本5250
 ̄ ̄ ̄ ̄ ̄ ̄ ̄ ̄
各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并实行简单成本核算的生产、试制产品的实际成本,用本科目核算。产品生产、试制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数记付方;产品验收入库或报损核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已销产品成本5251
 ̄ ̄ ̄ ̄ ̄ ̄ ̄ ̄ ̄ ̄
各单位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在进行盈亏结算前,用本科目作为过渡科目进行核算。平时销售的产品实际成本,记入本科目付方;定期或年终计算盈亏结转“产品收益”科目时,记收方。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产成品”和资金来源类的“销售收入”科目为对应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固定资产1300、2300、3300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所有固定资产一律使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加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为对应科目。有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则与来源类的“固定资产基金”、“折旧”科目为对应科目。
经费限额1304
 ̄ ̄ ̄ ̄ ̄ ̄ ̄ ̄
实行限额拨款的全额单位的经费限额,由本科核算。上级下达经费限额或收回下级经费限额时记收方;支用或转拨限额以及银行注销限额时,记付方。
经费存款1305
 ̄ ̄ ̄ ̄ ̄ ̄ ̄ ̄
实行划拨资金的全额单位预算内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向银行存入款项时记收方;从银行支取转拨或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记付方。
经费现金 1306
 ̄ ̄ ̄ ̄ ̄ ̄ ̄ ̄ ̄ ̄
全额单位预算经费的库存现金,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现金记收方;付出现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
有价证券1307、1337、2337、33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均用本科目核算。全额单位预算内部分,科目名称后加括号(预算内);预算外部分,科目名称后加括号(预算外)。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经费材料1308
 ̄ ̄ ̄ ̄ ̄ ̄ ̄ ̄
全额单位用预算经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用本科目核算。材料验收入库(领用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
全额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会计核算。
财政专户存款 1334、3334
 ̄ ̄ ̄ ̄ ̄ ̄ ̄ ̄ ̄ ̄ ̄ ̄ ̄ ̄ ̄ ̄ ̄
按照国务院规定,各事业行政单位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已交或应交未交财政机关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用本科目核算。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收到应交存的收入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交存财政机关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应缴未缴数。不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交存财政机关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净交存数。
其他存款1335
 ̄ ̄ ̄ ̄ ̄ ̄ ̄ ̄
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记付方。
银行存款2335、3335
 ̄ ̄ ̄ ̄ ̄ ̄ ̄ ̄ ̄ ̄ ̄ ̄ ̄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银行存款,均用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提取时记付方。
库存现金1336、2336、3336
 ̄ ̄ ̄ ̄ ̄ ̄ ̄ ̄ ̄ ̄ ̄ ̄ ̄ ̄ ̄ ̄ ̄ ̄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库存现金以及全额单位经费以外的其他现金,均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库存材料 1337、2337、3337
 ̄ ̄ ̄ ̄ ̄ ̄ ̄ ̄ ̄ ̄ ̄ ̄ ̄ ̄ ̄ ̄ ̄ ̄ ̄ ̄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的事业专用物资材料以及全额单位用预算经费以外的资金购买的各种物资材料,均用本科目核算。材料入库(领用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总额。
各单位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作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或事业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会计核算。
产成品5351
 ̄ ̄ ̄ ̄ ̄ ̄ ̄
生产产品的事业单位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实际成本,用本科目核算。完工产品入库时,记收方;产成品领用出库销售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产品的实际成本总额。本科目分别与资金支用类的“产品成本”和“已销产品成本”为对应科目。

第二节 记 帐 方 法
第十八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的规则。
根据预算会计办理预算收支的特点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帐基础原则,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即“资金收付记帐法”。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各项预算资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情况。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3大类。资金结存,是预算资金活动的基本条件,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
=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第十九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要点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总额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图示如下:
┏━━━━┓ 有收有付 ┏━━━━┓ 同收同付 ┏━━━━┓
┃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 <━━━━━━━> ┃资金结存┃
┗━━━━┛ ┗━━━━┛ ┗━━━━┛
∧有 ∧有
┃收 ┃收
┃有 ┃有
∨付 ∨付
┏━━━━┓ 有收有付 ┏━━━━┓ 同收同付 ┏━━━━┓
┃资金运用┃ <━━━━━━> ┃资金运用┃ <━━━━━━> ┃资金结存┃
┗━━━━┛ ┗━━━━┛ ┗━━━━┛

第三节 会 计 凭 证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登记帐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帐的依据。也是填制记帐凭证的根据。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单证,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格式、填制方法和运转程序,必须作到责任清楚、审查严格、手续简便,便于查考,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一般分为六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支出报销凭证类
各种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凭证上要写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一些经常性的专项支出报销,如出差旅费等,应填制统一格式的“报销单”报销,将原始单据作为附件,附在后面。一次支出的原始凭证较多的,可以填制"支出报销凭证汇总单”进行帐务处理,将原始单据附在后面。如果附件较多也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汇总单”上注明。
二、收款凭证
各种收款凭证,是单位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是开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撕毁。
单位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收人印章。收款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入帐依据;第二联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作为收据;第三联存根,定期缴销不得撕毁。
三、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信汇委托书、电汇委托书和特种转帐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由银行统一印刷,各单位向银行购用和领用。核算管理方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收款、暂付款等等往来款项凭证,是单位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支付暂付款时,应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签章。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还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缴拨款凭证
缴拨款凭证是本单位同上级单位或财政机关发生收入上交或退回,各种预算拨款或交还预算拨款的书面证明。
应缴国家的各项预算收入,由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取并填写“国库缴款书”就地上缴国库。制度规定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的,由单位通过银行汇解。
上级单位对所属会计单位办理各项预算拨款时,实行划拨资金的应填具银行印制的结算凭证,通知银行转帐。如果本单位应交回各项预算拨款时,也由单位填具银行印制的结算凭证,通过银行从单位存款户中转帐交回。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应填制限额拨款凭证,通知银行办理。
六、材料收付凭证
材料收付凭证是核算材料收、发、存的原始凭证。购进时填制“收料单”办理入库手续;库存材料的付出,填制“发料单”办理出库手续。
材料付出业务较多的单位,可以按期编制“发出材料汇总表”核算材料的付出。
七、其他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各单位使用的收款收据(税务机关主管的发票除外),一律由同级财政机关或由财政机关授权的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使用。
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自制的原始单据,如借款单、材料收料单、发料单等的样式,可由各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参照本制度规定的样式自定。
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件代替;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存取款、拨款单据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各种原始凭证,属于有计划、有预算、有开支标准制度的,可由会计主管人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属于临时性、特殊性、数额较大的,以及以个人名义开的单据,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可由各单位参照上述原则自行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一、适应“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特点,单位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单”。不使用单式传票。
记 帐 凭 单
附单据……张 年 月 日 顺序第………号
━━┳━━━━━━━━━━━━━━━┳━━━━━━━━━━━━━━━┳━━━━━━━━━━━━━━━━━━━━━
┃ 资金来源及运 ┃ 资金结存类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4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审查、制作、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部分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但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招牌。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站、停车场、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医院、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地铁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设计、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参照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技术规范作为实施依据。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技术规范的修订情况修改《目录》,修改后的《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要求,不得制作、设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公共信息标志。

  星级宾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标志,需使用文字说明的,应当同时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第八条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并在完成方案设计后的10日内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鼓励自行制定的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方案进行标准化审查。审查可以由设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设置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目录》所列标准开展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案完成审查后1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规范、醒目、协调,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附加广告内容。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清晰。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新:

  (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

  (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规定的;

  (三)公共信息标志损坏或者脱落的;

  (四)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本系统、本行业不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标准免费查询服务,并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制作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或者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将公共信息标志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报送备案的,由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存在损坏、脱落等情况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建设、公安、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城管、体育、工商、林业和园林、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信息标志管理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花市、庙会等短期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且活动结束后应当拆除的临时性公共信息标志,其标准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整改达标。

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荆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有权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五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础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六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础测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市、县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不低于2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以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第十二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十三条 建立全市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除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外,还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必须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需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测绘作业证》工本费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登记申请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登记的测绘任务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或者《湖北省地图准印证》。
( 一)测绘任务与《测绘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业务范围一致;
(二)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技术设计书;
(三)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四)不是重复测绘;
(五)印刷原图(或悬挂的编绘原图)无政治性错误。
第二十三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办法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湖北省测绘任务登记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索取与该项测绘任务有关的资料,使用测区的测量标志和要求测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研需要,在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该系统应当与所在地区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国家规定的有关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镇及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荆单位、大专院校的测绘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测绘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二十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亦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副本。因故推迟汇交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三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的公开、利用和保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所属的专用测量标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设立明显标记,设立单位应委托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按规定签订委托保管书。委托村保管的,由村委会指派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应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支付拆建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单位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前,须到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后,持测绘作业证件使用,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工作。
测量标志普查维修周期为5年。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按不同等级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列支;各有关专业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为本部门需要所设置的测量标志,由设置单位负责维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从事测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