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信用卡诈骗罪源自法律拟制/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9:30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核心提示: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性,是法律拟制的结果。

  信用卡诈骗罪从立法之日起,围绕着此罪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有观点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①凡不符合前述诈骗行为构造的,就不构成诈骗罪,自然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有学者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构造解释为:“银行主观推定持卡并能输入正确指令者为持卡人本人——非法持卡人冒用他人信用卡——ATM机背后的银行管理者误以为其为持卡人本人而处分财产——存款人的财产所有权被侵犯。”②从而得出ATM机支付金钱是因为行为人隐瞒真相而受骗的结果,被诈骗的并不是机器,而是其后的管理者。因而在ATM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三角诈骗,这里银行受骗而处分其所占有的存款时,银行是被骗人,存款人是被害人,被骗人与被害人分离。还有学者认为ATM机经过电脑编程后就成为了机器人,因而可成为诈骗的对象。
  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解释是占主流地位的,然而因其不同程度地背离现代电子银行的实际而存在先天不足,作出的解释难免有些牵强。要认清信用卡诈骗罪,首先要了解现代电子银行的结构和运行机制。
  过去的银行,没有电脑和ATM机,每一个银行职员是单独代表银行的,具有决定权。现代银行都是以省为单位,设立一台银行主机作为核心,该银行全省的营业窗口(电脑+柜员)和ATM机都是服务终端,银行主机与所有的服务终端通过网络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就是现代电子银行。
  银行的柜员将客户存款、取款的请求输入电脑,只有在银行电脑主机同意后,银行柜员才能收取客户的存款和支付客户的取款。ATM机也是终端,只是存款取款等请求需要客户在ATM机上自助操作才能向银行主机发出,同样是在银行主机同意之后,ATM机才能自动收取存款和支付取款,所以叫做自动柜员机。单个的ATM机或单个的窗口(电脑+柜员)都不具有独立性,他们都受制于银行主机。
  ATM机等同于银行营业窗口中的电脑+柜员。两者之间,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机器人,似乎明显不同,然而在地位与功能上,他们完全是一样的。这里柜员蜕变为机器的辅助工具,既没有独立性,又没有决定权,与传统观念的银行职员大相径庭。
  如果将银行主机和ATM机的操作系统,用文字和图表的形式表达出来,就会发现ATM机与银行主机构成的组合体,是基于逻辑判断而运行的,模拟了银行管理者的思维和行为,因而直接证明了组合体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并且组合体是无人值守自动运行的,等同于银行有电子代理人24小时值班,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
  当客户将银行卡插入ATM机后,ATM机将要求输入密码,并判断输入的密码是否与预留的密码相符,密码相符的,允许进入系统进行交易;密码不符的,则要求重新输入。进入系统交易后,客户输入的请求取款的金额及相关资料将发送到银行电脑主机,主机自动调出保存在数据库中的客户账户资料,计算客户的存款余额与请求取款的金额之差是否大于或等于1,若是,则允许取款,从账户余额中扣除此次取款金额,新余额重新存入数据库对应账户中,同时指令ATM机付款并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若否,则不同意取款,指令ATM机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这就是在ATM机上取款的全过程,与在窗口通过柜员取款的过程并无实质上的不同。
  可见,现代银行的电子代理人实际上就是基于两个判断而运行的,第一个是判断密码是否相符;第二人是判断是否有足够余额可取。当行为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时,只要冒用人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就能够顺利取出存款人的存款,无论是在窗口,还是在ATM机上都一样。换言之,银行电子代理人只能识别密码数字,对相符与不相符作出判断,其能力相当有限。这中间既不存在所谓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也不存在代表银行意志的电子代理人因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存款人存款的事实。至于柜员被诈骗一说更是无从谈起。显然,依据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无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前述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被骗者是ATM机背后的管理者或者是电子代理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自然并不妥当。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源于法律拟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信用卡规定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各大银行制定的银行卡章程都规定了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者本人授权的交易。此规定等同于法律拟制。这意味着只要密码正确,银行通常不赔偿持卡人的损失。虽然只是部门规章,却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与之抗衡,结果就引发一个新问题。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正确密码取走持卡人的存款,银行将以密码正确为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结果持卡人的合法财产的保护就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漏洞。基于这个原因,于是立法机关为了堵漏和补救,《刑法》立法时将冒用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保护持卡人的合法财产和打击犯罪。由此可见,现代银行的运行机制及在技术上只能判断密码是否相符的事实,排除了骗与被骗的事实客观存在,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实际上是法律拟制的结果,而且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也是法律拟制的,因此,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独特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注释:
①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二期。
②李睿:《中国信用卡产业研究与犯罪规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95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选报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外经[2002]15号


关于选报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帮助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与国外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建立直接的贸易联系,使其产品直接进入国外连锁商业企业的销售网络,推动企业扩大出口,我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定于2002年4月22日至24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国际展览中心共同举办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洽谈会采取生产企业产品展示、采购商采购说明和交易洽谈相结合的方式,一些世界著名大型零售集团将参加洽谈会。选择合适的国内生产企业参加洽谈会,是开好这次洽谈会的重要保证。现将遴选国内参会生产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外采购商在这次洽谈会上将主要采购下列商品:日用百货、纺织服装、家庭用品、办公用品、运动用品、旅游用品、装饰用品、玩具、工艺品、电子和电器产品、鞋类、食品、五金工具、装饰建材等。

  二、参加洽谈会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好,价格适当,交货及时,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有自营出口权。

  三、请各地按照上述产品范围和条件选择企业,并于3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企业申请材料、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产品质量证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方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四、我委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从各地上报的企业中选定参加洽谈会的国内生产企业。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曹德荣 鲍立荣 何冬阳

  电 话:010-63193237 63193242 63193225

  传 真:010-63193239 63193246

  电子邮箱:dfec@setc.gov.cn

  附 件: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OO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种类
生产能力
2000年销售额(单位:万元)
2000年出口额(单位:万美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通信地址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已失效)

国务院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1989年2月1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特制定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第二条 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
第三条 调节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调节基金按第三条所列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调节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二)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
(三)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六)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
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调节基金的收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专业银行办理。各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
第七条 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
第八条 调节基金按季或按月缴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填写缴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者12月的调节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行汇算清缴。
第九条 征集的调节基金,作为财政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调节基金。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漏缴、少缴、欠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也不得因征集调节基金而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转嫁负担。对违反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处理。
第十一条 征集调节基金的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项目
━━━━━━━━━┯━━━━━━━━━━━━━━━━━━━━━━━━━━━━
征 集 范 围 │ 征 集 项 目
─────────┼────────────────────────────
一、地方财政的预 │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渔业建设附加、盐税
算外资金 │提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以及其
│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二、事业行政单位 │ 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车
的预算外资金 │辆购置附加费、农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文教科学卫生
│广插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科研收益留成、勘察
│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
│入、其他事业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
│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
│单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三、国营企业及其 │ 基本折旧基金、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
主管部门提取 │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
的各项专项基 │干分成收入、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
金 │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上均包括军
│工企业)。
─────────┼────────────────────────────
四、其他没有纳入 │ 石油部超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
预算管理的资 │利、各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
金 │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的招待
│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服务基金、邮电
│线路改造资金、交通港务费、非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各
│种门票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五、集体企业、私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及乡镇
营企业以及个 │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所
体工商户缴纳 │管的集体企业,以及预算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所得税后的利 │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合作商店、运输合作
润 │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其他集体企业
│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
│税后的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