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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浅析/刘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44:28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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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包括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而随着现阶段离婚案件出现的当事人年龄低、结婚时间短、婚前感情基础差、大多只有一个子女等特点,夫妻离婚后往往涉及低龄儿童的抚养问题。因抚养低龄儿童需要的费用较高,而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在抚养费负担方面的规定又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针对抚养费负担的调解、审判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当事人往往无法就抚养费负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判决,又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灵活性,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造成社会矛盾。在审判实践过程中,通过对参与审理的离婚案件加以分析、整理,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费负担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抚养费法定数额偏低,导致追加抚养费诉讼案件增多,浪费司法资源。婚姻法在有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中,将离婚案件的抚养人简单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负担比例也较为机械的固定为20%-30%。而在审理实践中,除少数公职人员或工作固定的人员外,相当一部分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及绝大多数农业户口人员,都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即使有较为固定的收入,本人不承认,对方又举证困难,导致无法认定其有固定收入。当事人有无固定收入,对抚养费的数额会造成极大影响。以农业户口当事人每月固定收入2000元为例,他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400-600元,即每年4800-7200元,但如果对方不能举证证明他有每月2000元的固定收入,法院只能依据无固定收入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数额,以河北省农村为例,为每年约1100-1600元,只有前者的四分之一。每年2200-3200的生活费用,仅仅能勉强维持一个孩子的温饱而已。即使在有固定收入的人群中,单纯依据其固定收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也是不科学的。例如有些单位,工资低而福利高,其固定收入只占其实际收入的一小部分,或者固定收入低而隐性收入高等,这些都无法在抚养费的数额确定中得到体现。在某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固定收入较低,但经济条件很好,法院也只能限于法律规定,让其承担很低的抚养费用,这显然不利于儿童权益的保护,个人认为,在抚养费的数额确定问题上,应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限,不再仅限于固定收入,而是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财产、收入状况,使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更为合理,让有能力尽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充分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2、缺乏灵活的履行渠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给付抚养费,可以分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而在实际操作中,如分期给付,时间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仅凭当事人自觉履行,变数太多,若都由法院作为中介支付的话,又会挤占本就不富余的司法资源,所以大部分当事人都愿意选择一次性给付,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受当事人经济能力所限,其数额必定会低于分期给付,造成被抚养人权益的损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说:“我不是不愿出抚养费,而是我现在只能拿出这么多,等我以后赚到钱,一定补上”,其中不乏真心实意者。个人认为,应借助社会力量,如在银行中开设抚养费分期或者延期给付的业务,由法院加以监督,让抚养人能够更灵活便利的履行抚养义务,一定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据我所知,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有了成功的个例,如果能够加以推广普及,必将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助益良多。


3、对拒不给付、恶意拖欠抚养费的当事人,缺乏有威慑力的惩戒措施。有些当事人,明明有经济能力,但出于对前妻(夫)的怨恨,拒不给付或恶意拖欠抚养费,导致被抚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经济案件中,法院可以以通报黑名单等形式予以惩戒,直至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予以判刑,但在离婚案件中,很少有当事人因为拒不给付抚养费而受到相应惩罚,这就使得一些当事人有恃无恐,认为毕竟是离婚案件,我就是不出抚养费,法院也不能把我怎么样。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我得知,在美国,如果离婚后一方拖欠抚养费的,对方只要到法院递交申请,拖欠抚养费一方就随时会面临拘留甚至监禁刑。个人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对那些拒不给付或恶意拖欠抚养费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借鉴经济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经验,予以严惩,直至公诉判刑。


以上是本人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的几点浅见,工作经验所限,不是很成熟,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安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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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营企业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包括学徒工人),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企业应当与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有些行业或工种可以签订一直达到退休年龄的长期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办法另行规定。
二、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除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与县或乡签订相应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是他们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的法定凭证。由企业负责随时填写,经工人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劳动部门公章。工人在企业工作时,劳动手册由企业管理;工人离开企业后,随着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单位的变化,企业应将劳动手册连同工人档案
一起办理转移手续。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制内,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经双方单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转移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可以不再办理招工手续;原单位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新单位同意,可以不再规定试用期;原单位和新单位都要将工作变更情况填写在
劳动手册内。
五、企业招用原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精减的职工,其试用期一般可规定为三个月,招用其中技术、业务对口的职工,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招用被辞退、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待业人员,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其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也可以不延长,延长
的最多不超过一年。
六、《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全市都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提取。其使用办法如下:
㈠每个企业掌握使用相当本企业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的工资性补贴,全部用于补贴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具体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㈡用于每个合同制工人按月缴纳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代为上缴,存入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㈢由市集中掌握全市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低的企业和工种。
工资性补贴全部列入成本。发给个人的工资性补贴,要和本人的劳动贡献大小挂钩,不要平均发放。
七、企业招用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资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㈠招用原来已经定级的合同制工人,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固定工人定级时的一般定级水平支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定级工资与试用期间工资的差额部分,从开始试用时起予以补发。
㈡招用原来尚未定级的合同制工人,工种对口的,其工资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同年限原固定工人中的学徒工人、熟练期未满的工人相同。改变工种的,分配到学徙工种岗位工作的,应当重新学徙,学徙期可以适当缩短,学徙期间生活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本企业同工种、同年
限的学徒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八、企业对招用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的考核,除其他条件外,应当包括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个方面的内容。
九、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以延长到二年。企业可以根据患病、负伤的情况和工人龄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家属不享受企业的医疗待遇。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具体发放办法由企业自定。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工人,可以酌情加发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十、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按以下办法计算:
㈠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各项规定,并按期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合同制工人,在各个单位从事合同制工人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㈡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之间转移工作单位,其转移前后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㈢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重新就业后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应与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㈣凡在劳动合同期间被企业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㈤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被劳动教养但仍保留公职的,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结工龄;不保留公职的,劳动教养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㈥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或在待业期间被判刑,其服刑期间和服刑以前的工作时间都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一、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按本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办法与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统一实行退休费统筹。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㈡项规定由企业代缴的退休养老基金,用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后后的医药费、冬季宿舍取暧补贴、困难补助、死亡
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十二、合同制工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应当退休、退职,并享受有关待遇。
十三、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放。劳动服务公司应增设退休费管理、发放和退休工人管理的机构,增加相应的人员,办法另定。
十四、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执行《暂行规定》中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由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时,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
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和调解、仲裁组织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招用工人时,应当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另行规定。
十六、《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工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从农村招用的户口、粮食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他们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9月15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农业部 财政部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1994年1月8日,农业部、财政部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以下简称“丰收计划”)是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推广计划,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和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目标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丰收计划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科技与生产密切结合,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丰收计划项目主要内容
(一)高产、优质农作物良种及先进、适用、高效的综合栽培技术;
(二)畜禽渔良种及优化配合饲料、科学饲养及疫病综合防治技术;
(三)名特优新品种种植、养殖,新饲料源、饲料蛋白源及模式化养殖先进适用技术;
(四)农牧渔业先进适用机械化技术;
第三条 丰收计划立项原则
丰收计划项目分为两类:一是具有一定推广面积和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显著,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的项目;二是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提高农牧渔业整体效益、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推广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优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及主要农牧渔产品高产、优质、高效的项目,积极发展农牧渔业多种经营项目;
(二)选用的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作用大,适用范围广;
(三)项目一般执行2—3年,以整县或一个县若干整乡为单位集中连片实施,适当控制年度计划实施规模,年度项目实施规模一般控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适宜推广范围的10%以内,并对周围县(乡)以至本省或跨省市适宜推广区域起辐射和推动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推广应用;
(四)引入竞争机制,经专家论证,择优立项,优先安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承担实施。
第四条 丰收计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每两年(逢双年份)提出一个丰收计划项目立项指南(大纲),指出主要项目和内容,下发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等主管部门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
(二)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丰收计划项目立项原则和立项指南(大纲)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农业部有关司提出下年度丰收计划项目申请,同时抄送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同级财政厅(局)。各有关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发展方向择优选项后向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提出行业重点建议项目。
(三)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对行业重点建议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综合平衡,会同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财司编制年度丰收计划项目计划,报经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批准,于翌年第一季度将年度项目下达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丰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
(一)丰收计划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并由农、财两部组成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全面负责丰收计划的部署和组织领导工作。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司内,负责统一组织编制丰收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择优选项,综合平衡,项目安排,审签合同,检查、宣传、总结等工作。农业部有关司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推荐、签合同、检查、验收、总结等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等厅(局)分别负责本省本行业丰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由其丰收计划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申报项目,组织签订合同,检查、交流、验收、总结、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由丰收计划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组织推广、科研、教育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丰收计划项目,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技术、行政、服务等措施,分工协作,责任到人,认真实施,做好项目总结等工作。
(三)丰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农业部有关归口司为委托单位(甲方)、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渔、垦、机等主管部门或科技、教育单位为承担单位(乙方),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为鉴证单位(丙方)共同签订一级合同,省、区、市等与县实施单位签订二级合同。
(四)丰收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时将项目落实情况(7月底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底以前)分别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有关司,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项目结束前,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办法及项目验收方法,按计划、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和总结。项目实施结果以本县(乡)统计部门统计或按丰收计划项目验收方法测产为验收依据。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项目承担单位可组织省(区、市)、地(市)、县有关部门对县(乡)项目实施点进行重点验收。要求申报奖励的,可根据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项目的鉴定和验收可以一次完成。
第六条 丰收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丰收计划经费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要相对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不按比例切块,重点支持涉及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及作用大、见效快、技术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每年办成几件大事,形成规模效益。年度丰收计划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上分三部分:
(一)丰收计划项目技术推广补助费:主要用于丰收计划项目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繁育制种、添置少量用于推广工作的仪器、设备、印发资料、交流、检查、验收、总结等补助费用,其中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补助费的5%。技术推广补助费根据需要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丰收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二)技术推广周转金:与拨款配套安排见效快、收益大、有示范作用、覆盖面较大的农牧渔业重点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偿还,周转使用。周转金周转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管理经费。
回收的周转金用于安排农工商结合、内外贸结合以及产、加、销一体化,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对提高农牧渔业整体效益、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推广项目。
丰收计划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丰收计划以外的其它开支。农、财两部有关部门每年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各有关省(区、市)等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检查、抽查和自查,并于翌年1月底前编制丰收计划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和归口司。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及财务机构要严格按本办法和财会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奖励与处罚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中,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丰收计划指标,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可根据丰收奖奖励办法,申报丰收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属于部级科技成果奖,与农业部科技进步奖享受同等待遇。
凡不按时偿还丰收计划项目周转金,不及时报送年度经费决算、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的,暂缓或停止安排该省该行业丰收计划项目经费。凡违反丰收计划项目合同,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挪用资金外,由农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省、区、市结合实施国家级丰收计划,组织实施地方丰收计划,形成国家、地方不同层次的丰收计划,其实施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1987年《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暂行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