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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相关问题的认定/张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9:28:13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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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敲诈勒索都规定为犯罪,第40条对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但是,司法实践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还存在较大分歧。

一、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三次以上敲诈勒索;在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敲诈勒索三人以上被害人财物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在不同时间、地点敲诈勒索同一被害人财物的,属多次敲诈勒索,当无异议。值得研究的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多名不同犯罪对象进行敲诈勒索的,能否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如行为人向某医院的多名医生邮寄敲诈勒索信件,以掌握众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情况相威胁,要求这些医生给行为人指定的账户汇款,否则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医生。对此,似乎不宜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仍属于一次敲诈勒索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此种方式反复多次实施此行为,则可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对于“次”,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如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在一个场所三次敲诈勒索不同被害人财物的,应当按照客观行为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成立多次敲诈勒索,要求行为人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行为人在每次敲诈勒索时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敲诈勒索。

二、多次小额敲诈勒索的处理

多次小额敲诈勒索,是否一律入罪?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每次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但也不能将数额很小的勒索行为认定为一次犯罪;另有观点认为,不要求每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较小的情形。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多次敲诈勒索不以每次敲诈勒索既遂为前提,也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敲诈勒索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多次敲诈勒索不以行为人具有敲诈勒索的惯常性为前提。“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是否以敲诈勒索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敲诈勒索到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勒索到的财物数额等。一般来说,行为人以敲诈勒索较大的财物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方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否则,行为人三次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累计较小的,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即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既遂。如行为人李某敲诈勒索三次,但每次都是20元钱,就不能以敲诈勒索入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实质的违法性。因此刑罚所保护的财产,应是价值相对较大的财产。所以,在认定敲诈勒索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时,不能只考虑行为人是否取得了财物,还必须进一步考虑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数额。

三、多次敲诈勒索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敲诈勒索数额是指行为人获得被害人给予的或者指定第三人交付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应当累计其敲诈勒索数额。敲诈勒索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敲诈勒索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多次敲诈勒索的,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对于未遂应当如何处理?敲诈勒索犯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不能将多次敲诈勒索视为行为犯,即不能认为只要是多次敲诈勒索的,即使分文未取,也成立敲诈勒索犯罪。换言之,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的,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因此,多次敲诈勒索但分文未取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敲诈勒索未遂,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多次敲诈勒索行为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只能按既遂数额选择法定刑,未遂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敲诈勒索未遂,是否一律应定罪量刑?笔者认为,敲诈勒索与盗窃、诈骗等犯罪均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可借鉴盗窃未遂、诈骗未遂的处理模式进行处理,1997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2011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因此,敲诈勒索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勒索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勒索目标的,敲诈勒索未遂,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不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检察院、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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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石家庄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将保障房源依照各区保障户数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户口年限等状况综合评分排队、按序配租。

第九条实物配租工作分批次进行,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签订社会租赁实物配租协议等无房户家庭优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无房户指的是家庭住房面积核定为零的家庭。

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计50分,家庭收入计40分,家庭成员户口年限计10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另行加分(实物配租评分办法见石政发〔2010〕29号附件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社会上购买的符合标准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房、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审核打分、区级公示、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审核打分

1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调取申请人资料,实行电脑打分。

2区住房保障部门打分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分数进行第一次核对。申请家庭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化的,补交相关材料,进行分数调整,核对无误后,由申请家庭确认。打分情况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软件系统提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打分情况和提交资料进行第二次审核汇总后,通过软件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

(三)区级公示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况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按照市下达的实物配租任务指标,根据软件系统的打分情况,依次确定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并通过软件系统上报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将拟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分配到各区。

2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评分排队情况进行配租,并通过住房保障软件系统将配租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4申请审批及配租资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存档备查。

(五)合同签订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及相关证件按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按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已经确定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会上购买的廉租住房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时,由市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系统的打分轮候情况直接配租。

第十六条进入配租范围内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对于进入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优先照顾低楼层。

第十八条市保障中心将实物配租名单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分配各区指标有结余的,必须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清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房源数量超过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数量时,超出部分可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附件:

1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2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附件1

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一、家庭住房评分(50分)

家庭住房按照公式按照50×(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计算得分,住房建筑面积和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二、家庭收入评分(40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公式40×人均月保障额÷当年民政部门确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线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人均月保障额=家庭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评分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40×(1-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收入家庭月总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混合收入家庭评分

家庭成员中既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有符合低收入保障的,按照以上两种情况对不同收入类别的人员分别评分,分数之和除以2即为该家庭得分。

三、家庭户籍评分(10分)

户口迁移落户市区时间超过3年的,每人每超过1年计0.1分。户口迁入时间以户口页登记为准,无登记的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每个家庭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四、其他加分项

(一)连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起始时间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时间为准。中间有间断的,按照最新审批通过的时间算起。

(二)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最后一次颁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时间为准。

(三)连续被认定为石家庄市特困职工的家庭每多1年加计0.5分。计算起始时间以市总工会最后一次颁发《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日期为准。既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又有《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家庭,按分数高的一项计分,但不能重复计分。

(四)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每户增加5分。

(五)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凡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残疾人的,加5分;属于二级残疾人的,加4分;属于三级残疾人的,加3分;属于四级残疾人的,加2分。一个家庭有多个残疾人的,对应相应残疾等级累计加分。

(六)申请家庭有一个或多个患重大疾病的,若能提供5年内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证明材料,每户增加5分。(25种重大疾病见附件2)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并能提供民政部门证明的,每户加计5分。

以上各项评分年限均按虚年计算。

附件2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五、严重Ⅲ度烧伤

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九、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十、良性脑肿瘤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二、严重帕金森病

十三、严重脑损伤十四、瘫痪

十五、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六、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十七、双目失明

十八、多个肢体缺失

十九、主动脉手术

二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一、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二十二、双耳失聪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心脏瓣膜手术

二十五、深度昏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的一些乡村出现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相对集中从事一种或少数几种产品生产经营的经济区域,初步形成了“区域性分布、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的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新模式。它们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财政
收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的安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等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引导和监管,规范
其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专业村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发展质量。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数量较多或比较集中的村、镇,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二、支持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开展联营、合作,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走联合发展和规模经营的道路。积极参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区(园)经营,以便统一规范和集中管理。
三、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开展广告宣传,增强其商标、广告意识,努力争创名牌,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
四、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签定合同,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签约率和履约率,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五、严格依法登记,做到登记管理到位。对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纳入登记管理的行业,如加工制造业、私营养殖业等,要严格依法纳入登记管理。
六、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或产品,要坚持前置审批条件,严格登记审批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有关部门已依法收缴或吊销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
七、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从事的行业或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不予登记发照。对已经登记发照的,要坚决清理。
八、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制黄贩黄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发挥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比较明显的地区(一个村或几个村),应成立相应的行业分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配合做好引导、规范工作。
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自觉性。
十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积极为他们提供产供销信息和法律服务,减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降低市场风险,积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二、在专业村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和管理上,要注意协调好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形成引导和监管合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199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