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贵州省司法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表彰奖励先进,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纠纷调解率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二)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合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成绩突出,连续2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有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二)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执行较好,纠纷调解率达到98%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三)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效果显著,连续3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四)结合本辖区实际,定期分析民间纠纷特点,排查纠纷隐患,掌握纠纷规律,专项治理多发性纠纷取得成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事;
(二)摸索本辖区各类民间纠纷发生、激化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的有效办法,纠纷调解率法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发现纠纷当事人有闹事动机或作为闹事准备,能及时疏导调解,制止纠纷激化;当纠纷当事人预谋械斗并着手准备时,能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纠纷当事人有自杀的表示或准备,经疏导教育,避免当事人自杀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员条件;
(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钻研人民调解业务,积极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有效、可行,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显著;
(三)得知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及时赶赴现场,不顾个人安危,制止了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结果;纠纷当事人聚众械斗,正在实施报复行为,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械斗或减轻危害结果的发生;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经及时制止
或抢救避免当事人死亡,并做好疏导工作,使当事人放弃自杀念头;
(四)及时提供重大民间纠纷信息,积极帮教有劣迹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具备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条件的,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审核批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助理员提名或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定,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由县级司法局审查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地、州(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司法局推荐,并将先进事迹材料报地、州
、(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县级司法局推荐,并将优秀事迹材料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由地、州(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表彰奖励,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负责推荐。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地、县司法局1年或2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省司法厅2年进行一次。
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及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牺牲的人民调解员,追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先进、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表彰部门授予锦旗、证书。先进、优秀人民调解员由表彰部门发给奖状、证书和奖品。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收回锦旗、奖励、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由司法部门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司法业务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按有关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命名或给予记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4月19日)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马德里举行双边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
本届混委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度两国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人员交流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四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可包括美术、音乐和舞蹈艺术家)互访。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戏剧专家互访(剧作家、导演、演员和舞美人员)。
3、双方鼓励艺术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中方建议派一个传统戏剧、话剧、木偶或皮影剧团赴西演出。人数和时间另商。
5、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的文物博物馆代表团,考察对方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
6、为推动和增进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作家和出版代表团。
8、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再次邀请西班牙一位著名教授来华为中央音乐学院指导筹建吉他系师资培训班。
9、中方建议交换一个由两至三人组成的摄影家代表团。
(二)展览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相互举办绘画展览(至少一次)。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互办一次手工艺展览。
3、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次邮票展览。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大学美术系互办对方师生作品展。
5、中方建议在西班牙举办戏剧展览的同时,派出一个戏剧小组。
6、双方支持互办摄影展览。
(三)其他
1、双方国家图书馆将保持相互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出版物交换和国家书目交换,图书馆设施和技术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并通报各自人员培训计划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双方还在共同感兴趣的文化项目上合作。
2、双方支持翻译对方的语言文学作品并推动杰出作品的出版。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儿童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建议至少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的包括有多种活动内容的文化周活动。有关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
(一)人员交换
1、为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双方将互换一个四至五人组成的教育和科学代表团。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其讲学内容另行规定。
3、双方交换一至二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二)奖学金
1、在本计划实行期间,双方每年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包括在中国和西班牙延长学年者。
2、西班牙每年另向中国文化部提供两名奖学金为其培养干部使用。
3、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提供两名学习汉语奖学金生。
4、西班牙方面每年另外提供两名奖学金生参加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习班。
(三)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1、双方推动和支持在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科教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2、双方将交换教学和视听资料,如工具书、教科书和录音、录相带等;为对方有关机构订阅有特殊兴趣的杂志。
3、双方将交换关于各自教育制度的信息。
(四)其他
1、双方将在马德里大学和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设立汉语专业,在马德里自治大学建立东亚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三、电影、广播和电视
1、双方支持在电影、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国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
3、双方将支持专家交换、节目制作和推动有关文化教育内容的影片制作。
四、体育
(一)其他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五、财务规定
(一)人员交流
1、除因特殊情况,访问(包括专家、教师、考察人员、官员、艺术家等)时间不超过二周。
2、西方负担出访中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为西方出访人员负担食宿费用。
3、中方负担出访西班牙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西方为中方出访人员每人每天提供11,000比塞塔西币,作为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所必要的国内交通费用。
5、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的急诊费用或意外事故费用。
(二)奖学金
1、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
2、经挑选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生享受下列待遇:
1)西方每月提供不少于85,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生活费用。
2)享受接受国家大学生同样的便利待遇。
3)免交注册费、学费、考试费等其它有关费用。
4)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病或急诊的医疗保险。
(三)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协议进行。
六、通则
(一)人员交换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往访日期、出访人员简历,以便接待方安排日程。其中艺术家出访和举办展览,有关材料提前四个月寄出。
2、接待方如同意接待,应于收到上述通知的一个月后,制订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通告代表团组或个人的确切行期。
4、以上涉及内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5、出访人员最好应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水平。
6、双方应按本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对方考察人员使用档案提供方便。
(二)奖学金
1、奖学金生名单的交换应于每年五月份之前进行。
(三)资料及出版物交换
1、本计划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费用由寄出方负担。
(四)其他
1、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探讨举办其它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