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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三个强化” 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石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02:10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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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三个强化” 做好控申举报工作

石青 王健 刘凤珍


2003年以来,临邑县院围绕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控申举报工作的新诉求、新期待,根据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新特点,充分发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提供大量可靠线索、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举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连续三届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检察长石青同志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先进个人”,控申科连续五年在全市检察机关对口评比中名列前茅。具体工作情况是:
一、强化举报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
(一)突出宣传内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重点做到“突出四个新”:一是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取得的新成果。重点引导群众举报国家公务员、司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特别是关系民生的职务犯罪线索,以便更好的适应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的新要求、新期待,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二是突出宣传检察机关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采取的新举措。深入宣传检察机关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的措施和决心,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举报权利,据实举报,减少错告,防止诬告,提高举报质量。三是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新知识。主要围绕自侦案件受理范围、具体要求和有关的举报常识开展宣传,引导知情人准确举报、有效举报,促进举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四是突出宣传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的新渠道。一方面,将宣传传统的来信来访举报与宣传开通举报专线、手机短信举报、网上举报结合起来,引导人民群众逐渐习惯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举报。另一方面,及时宣传检察机关为方便群众举报出台的新规定。如我院创造性地开通了举报“绿色通道”,即与邮政部门联合向全县公布,凡在临邑辖区内向检察院举报犯罪的信件,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举报信”二字,不用贴邮票,免费邮寄。及时宣传后,人民群众相互转告,社会各界纷纷赞誉。
(二)强化宣传手段,增强宣传的有效性。一是强化举报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宣传载体,确保举报宣传覆盖到千家万户。如我院每年都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临邑大众》等媒体,制作专题节目或开辟专版,播出、刊发由检察长宣讲的举报知识讲座,覆盖面全县50平方公里52万人口。2003年以来,累计制作、播出(刊发)举报专题知识讲座10期,受教育群众达200多万人次。二是强化宣传对象的定向性。结合上级院部署的打击商业贿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等各项专项活动,以设置展板、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视频影响资料等形式,深入建筑、金融、拆迁、教育、卫生及“村村通”工程等特定行业、特定单位,针对特定人群,进行举报发动,引导群众举报。2003年以来,共进行定向宣传12次,涉及8各行业领域,当场或稍后受理群众举报60余人次。三是突出变上访为下访。为了进一步拉近上访者和接访者之间的心理距离,减轻上访者的诉累,我院自2004年开始大力推行了“零距离”接访制度。除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开展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坚、持每周四检察长定期接访雷打不动外,每年的四月份,组成以控申部门为主,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送法下乡”流动法律服务站,由检察长及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全县六镇三乡三街道(办事处),赶法律大集,向广大群众“零距离”讲授举报知识,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受理群众举报。此举受到县委县府、县人大的高度赞扬,我院从已从“法律大集”收集举报线索60余条。四是变被动为主动。院党组研究实施了《党组成员联系乡镇制度》,每名党组成员负责与一个乡镇(街道办)建立经常性的联系,随时沟通工作,及时受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上访举报。这项制度被县委、县人大评为“临邑县党建工作一等奖”。
二、强化线索管理,不断提高控申举报工作规范性
(一)注重统一管理的规范性,强化跟踪督办。一是注重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同参加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五个一”,即每周检察长必须接待一次;主管检察长每周检查一次上周举报线索情况;举报中心一个月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举报情况;每季度领导小组总结一次举报工作情况;半年全面检查一次举报工作情况。二是注重人员定岗定责。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保管、归档、督办、反馈等设专人负责。管理上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全力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跟踪督办。做到“三个一律”,即对受理的线索一律在七天内处理完毕;对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急难线索一律在三日内处理完毕;对超过一个月未回复查办情况的,一律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发出催办函进行催办,以确保举报线索百分之百消化,防止举报线索久拖不查。
(二)注重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强化线索利用价值。一是坚持科学分流。为了进一步增强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线索利用价值,我院实行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制度。对接到举报的一般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后,坚持按照“统一审查、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的标准,规范案件线索初查;对有价值的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评议制度,及时召开评估会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负责决定重要线索的分流,并抽调业务素质强的干警迅速展开初查,力争突破案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据统计,2004年以来,初查成案率比以前高出了近十五个百分点。二是建立审查协调制度。我院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为组长,控申、反贪、反渎职侵权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举报审查小组。按照线索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线索和可查性强的线索由侦查部门直接进行初查;性质不实难以归口的、认为有调查核实必要的由举报中心初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没有查办价值的,列入缓查档案。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促进了控申举报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三、强化举报初查,不断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
(一)坚持执法为民,坚定群众举报信心。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举报中心针对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强化初查工作,及时做好内部分流工作。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催办、督办工作,特别是对于自侦部门不立案的线索,跟踪做好审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查办情况和结果,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同时,适时向社会公布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确实取信于民。二是做好反馈工作。大多数群众举报的目的,就是使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如果举报数量与查处数量比例的失衡,使一些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此群众失去举报信心。我们始终坚持“署名举报,件件答复”,举报中心在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的同时,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立案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举报中心申请复议一次,使群众更加坚信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行动,进一步坚定了人民群众依法检举举报的信心。
(二)坚持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初查成案率。一是更新观念,坚持“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并重。鉴于职务犯罪一般很少有现场可查,如果举报不及时,而犯罪分子又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致使按照传统的“以人立案”侦查模式导致初查成案率不高,立案数量少。为此,我们注意避免出现立案与逮捕条件同一,甚至更高的不协调情形,尝试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案件情况,果断“以事立案”,从而避免了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漏侦”,提高初查的成案率。2003年以来,共进行举报初查99次,成案58起,初查成案率达60%。二是坚持不断提高工作艺术。我院规定所有举报线索在初查前必须召开案前准备会,精心制订初查方案。从根本上克服了初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问题,使每件案件都做到有备而查、有的放矢。工作中,初查突出一个“秘”字,围绕“秘”字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立案讲究一个“快”字,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固定证据、审核证据的基础上要迅速立案,实现初查向侦查的转换,进而积极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全力侦破案件,使侦查机关始终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从而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成案率。三是不断提高初查人员专职化程度。针对以往初查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初查时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草草地结案等问题,我们主动向检察汇报工作,以院里人员调整为契机,2007年争取党组为控申部门充实了一名年富力强、有侦查工作经验的男干警和一名通过司法考试、法律素养较高的女干警,及时为控申工作补充了新鲜血液。同时,注重鼓励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通过深挖细查来查明案件情况,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发现犯罪事实,揭露打击犯罪,使初查成案率稳步上升。2007年,举报线索成案率比上一年度上升了30个百分点。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一)目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群众举报的热情日渐高涨,举报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相对较低。据检察机关统计的资料表明,2000年以来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仅占受理举报总数的10%左右。分析举报线索成案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匿名举报多。实践中,受理匿名举报信件占很大比例,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匿名举报,都给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检察机关很难及时找到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很难掌握详细的犯罪线索,无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导致成案率低。二是多头举报多。一些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还是构成犯罪不清楚,特别是考虑到被举报人地位高、权力大、关系广等种种原因,便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把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同时发往多个单位,意图引起重视。结果因为中间环节多,有些单位因为保密措施不到位,使得作案人有串供、毁证机会,造成举报线索难以成案。三越级举报、重复举报多。由于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个别干部客观上存在工作失误,主观上经济、作风问题严重,农民个人利益被乡村干部损害,加之举报者的期望值太高导致。极少数人上访动机不纯,把越级举报与重复举报当作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等原因,造成了目前越级举报、重复举报多的现象。
(二)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一是建议立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极不规范。群众出于正义而积极举报,旨在惩恶扬善,但因害怕被打击报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不敢署真实姓名举报,造成线索不明,举报质量不高,成案率低。所以制定《举报法》,立法保护举报人是大势所趋。应从保护、打击、奖惩、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规定的重点放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打击报复的行为界定、情节的认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保护范围和具体措施等。制定专门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让举报人大胆、据实举报,是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的最有效途径。二是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举报是当前反腐倡廉的重要武器,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虽然群众因举报被打击报复属于少数,但在群众中造成的心理影响却相当严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文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侵害的对象包括举报人。那么举报人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被打击报复,就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而且该法条对犯罪情节的规定也不具体。笔者认为该新规定不利于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的惩处,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挫伤了群众举报热情。对此,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立法修正,把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行为也绳之以法,使《刑法》成为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是大胆创新工作思路、方式方法、机制制度,进一步提高解决重信重访问题的工作质量。要统筹考虑,分类把握,在处理越级举报、重复举报问题的方式方法上求创新。有不少重信重访问题是发生在调查组正在调查期间,信访者提供了新的线索。对这种情况,要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将信访者提供新的问题及时补充到调查组的调查方案当中,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并随时把问题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通报给信访者,从而使信访者的信访问题得到全面及时解决。几年来,我们对10个举报案件补充调查处理12 个问题,赢得了群众的认可。要区别对待,妥善解决已经处理完结的重复举报问题。有的案件虽已查结,但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也是导致重信访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这类重信重访问题要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对无理取闹的问题,要宽严相济、依法治访。多年来,我们也接待了不少无理取闹的重信重访者,对这些群众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疏导工作。同时,对一些蛮不讲理、耍无赖的,也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儆效尤。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在健全解决越级上访问题机制制度上求创新。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大信访”工作责任制,定期排查、走村入户,变上访为下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以超前解决、防范在先为指导原则,不断提高遏制越级访和重复访的控申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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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了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现将《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生产稳定发展,大力提升广大务农农民的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在总结近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转型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进一步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着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农民受益。

  二、培训任务、对象和内容

  2012年安排全国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330万人,其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140万人,农业创业培训2万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188万人(各省任务分配见附件1)。具体对象和内容如下。

  (一)农业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购置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从事农业经营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种养大户等农业农村生产和经营人才(详见附件2)。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提高农民职业技能,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4天。

  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艾滋病防治、农村消防安全、科普知识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农业创业培训

  主要针对在农业领域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基础的青年农民,特别是对农村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的两后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以激发创业热情、教授创业技能和相关农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系统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创业就业或扩大产业经营规模。培训采取连续培训与分段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案例和实际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14天。

  (三)农业专项技术培训

  首先,要满足今年全国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需要,以高产创建万亩示范方为单位,对示范方内的从业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每方培训骨干农民约10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其次,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地方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在关键农时季节对社员和从业农民开展专项技术培训,以村为单位,每村培训不少于5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和产业发展,以主推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为主,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现场示范指导,注重同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创业培训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专项技术培训按人均1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专业培训的实际成本,对参训农民实行差别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任务下达

  农业部、财政部综合全国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相关农业工程项目安排、农村劳动力状况,以及今年各省(区、市)申报的培训任务需求等情况下达培训任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各县的阳光工程培训需求调研报告、上一年度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本省(区、市)今年农业生产布局和要求,尽快将培训任务按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专项技术三大类别分解下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后者再下达至培训机构。其中,农业创业培训任务可由各省(区、市)直接下达至培训机构。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业务厅局及本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处室充分协商,配合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分解落实培训任务,与各项目和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连同《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培训机构确定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

  5.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加强阳光工程实训条件建设,特别要注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技推广示范县科技实验示范基地等重大农业项目实施场所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承担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培训工作开展

  1.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专业和任务数量,精心编制培训计划,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实施,确保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到实处。

  2.遴选培训师资。各地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机构要聘请了解农村、熟悉农业,贴近农民,具有一定资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专家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作为阳光工程培训师资。

  3.编发培训教材。各地要加强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取省、县统分结合的办法组织编写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除专项技术培训外,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

  4.实施班级管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要组织学员填写《阳光工程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5.组织培训考核。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考试。有条件的,鼓励进行现场技能测试。各地要加强与相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提高培训质量。

  6.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具体要求见附件5)。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档案制度。

  7.项目管理和验收。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逐班次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学员抽查等方式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附件6)。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配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协调好各行业的关系,逐级落实责任。要加大阳光工程资金配套力度,增强项目实施效果,扩大项目覆盖面。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阳光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面和权威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鼓励通过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阳光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以及互联网、电话和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确保培训项目规范实施。对培训进展缓慢、管理不力的地区和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发现违规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积极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部、财政部组织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抽查。农业部将根据今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监管、资金使用、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培训方式创新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引导培训资金和任务向监管有力、实施效果良好的地区倾斜。

  (四)规范经费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各省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培训工作实际制定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支内容和报账程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1)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教学计划,教材讲义,《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2)和培训现场照片。各地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骗取、套取、挪用、贪污等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业务培训。农业部将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对各省(区、市)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各地要及时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帮助其了解新的政策和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各地要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六)完善信息报送。各省(区、市)要加强阳光工程监管系统的管理。每月10日前,完成对各地录入培训信息的审核工作;随时报送培训工作简讯、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8月份报送阶段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培训工作总结。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阳光工程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党的惠农政策,积极主动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收入。


附件:
农办财(2012)7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38.htm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防治尾矿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 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第十一条 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已建的企业所排放的尾矿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上述区域内排放尾矿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尾矿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飞扬的措施。
第十四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应加强尾矿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矿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尾矿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特大的尾矿污染事故,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设施上任意挖掘、垦殖、放牧、建筑及其他妨碍尾矿设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 尾矿贮存设施仃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处置,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经验收移交后的尾矿设施其污染防治由接收单位负责。
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需经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尾矿设施是指尾矿的贮存设施(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等)、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截流及回收系统、排洪工程、尾矿综合利用及其他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