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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与构建“和谐杭州”研究/卞军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2:57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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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与构建“和谐杭州”研究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中城市投资环境第一位”、“中国最佳商业城市第一位”、“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等桂冠相继“加冕”,“和谐创业”的和谐杭州模式应运而生,这是我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立足文化积淀、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人文精神,探索出的发展模式。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对市民素质、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社会运行、民主法制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众所周知,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双重性:一是由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失调的始作俑者,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确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二是由于政府又是公法制度变革、政府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因此政府又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是最大的权利机构,其行使的公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政府能否正确行使公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因为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定有助于平衡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推进“和谐创业”。而违法行使公权力则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滋生、公民权利受损。因此,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公权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这是推进“和谐创业”的重点所在,也是构建和谐杭州的关键所在。
政府法制是一个形成历史不长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客观要求,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的必然产物。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参谋、助手。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意味着政府法制工作承担着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确保公权力和谐运行的重任。
本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依法行政中的地位作用,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现状以及政府法制工作如何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法制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依法行政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等方面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政府法制工作通过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政府法制宣传等项工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的专门机构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要有法可依。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法制机构则是政府立法的法定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拟订政府立法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照立法法、杭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督促、指导立法项目起草部门或单位的立法工作;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提出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等。
(二)是对推进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又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机构,承担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同时还承担着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职能。
(三)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机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执法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监督是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保障。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和协调就是依法行政的内部保障。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保障了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运转,保证了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进行,保障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机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工作,在这个系统中离不开综合协调和进行信息反馈与处理的组织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工作中,通过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通过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协调、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通过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应诉和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等监督活动,解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争议,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国家法制的统一,开创依法行政的工作局面。
(五)是政府法制宣传培训的组织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报告会、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其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充分的认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依法行政创造前提条件。通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常识、执法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六)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
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处理的涉法事务也日渐增多。要有效地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就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且超脱的专业机构为政府领导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因此按照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定位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承担着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政府参加诉讼活动。
二、我市政府法制工作保障依法行政的工作实践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几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工作和成就
1、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几年来,我市的立法工作从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营造有利于杭州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出发,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我市实际,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城市行政管理法规制度。截止2004年底,市政府先后制定政府规章217余件,其中,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政府规章9件。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WTO法律规则及我国入世承诺的政府规章14件,其中,修改13件,废止1件;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地政府规章又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规章74件,其中,修改42件,废止32件。这对于保证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市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规范和解决我市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我市严格按照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市、区、县(市)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2002年,清理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3件,废止173件。清理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89000余件,废止1362件;2004年,对市政府及办公厅1990年以来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82件。通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法问题得到了及时纠正。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政府在2003年8月专门修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前置法律审查,将对政府及其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3、清理执法机构,培训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1997年5月市政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市政府依法对全市380余个行政执法主体逐一审核,对其中的226个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确认。因机构改革,2003年重新确认了129家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所确认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市政府统一颁发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证,并在《杭州日报》上予以公告,使全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从1997年开始,集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备《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条件的发给行政执法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到2005年底,共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2.5万余名。由于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加强培训考核力度,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1997年12月,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5月市政府与46个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基本责任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2003年8月,在总结第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开展了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二是,严格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我市在推行过程中,注重把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纳入各执法部门的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范围,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了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三是,推行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实施,1998年8月,市政府颁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对错案的严格界定、责任人员的追究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5、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以解决执法队伍过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的问题,消除多头处罚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2001年,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同年9月组建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功地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2003年,萧山、余杭两区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富阳市成为我省第一个县级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单位。2005年,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区、县(市)成立了文化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了文化领域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建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筹办之中。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营造行政执法和谐氛围,使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6、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对54个市政府部门上报的897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梳理出645项审批项目。经审查,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360项行政许可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予以确认并公布;对没有法定依据的220项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其余60余项属于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经过清理,共确认6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4个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调整。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方面:共清理出122个收费项目,其中清理前已取消了2个收费项目;清理后,取消了市级部门自行设定的2个收费项目,根据省政府的清理结果,取消了上级部门设定的93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中的16个,依法保留了20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对5个不属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5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依法废止了2件地方性法规和修订了16件地方性法规。对现行有效的15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2件市政府规章。对1990年以来市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82件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该制度包括了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十项制度,构建起我市完整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体系。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关制度。目前,已有38个市政府部门、8个区、县(市)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严格实施,两次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
7、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自1999年10月开始以来,已连续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463个,减幅达38%。成立了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实行了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二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21项,减幅达30%。转移、下放了一批审批内容较简单的事项到区、县(市)一级。把一批需要监管、统计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审批方式上,继续强化了“一条龙”、“一站式”、“窗口式”服务模式。在审批时间上,缩短了三分之一的审批时限。在审批行为上,建立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第三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10项,减幅为20%。审批时限再压缩了20%以上,进一步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同时,把放开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培育中介机构等作为审改重点。明确了行政审批重点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经过三轮审改,我市投资软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市政府先后制定了《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通过改革,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进行了学习和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部法律越来越熟悉、并逐步学会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从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高度重新认识了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践中,各级复议机关通过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纠正和监督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全市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复议申请543件,平均每年180件。而复议法实施后,复议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1999年271件,2000年375件,2001年395件,2002年460件,2003年360件,2004年646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市依法行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府法制建设有了显著的发展。但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制约因素逐步彰显,成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樊篱。主要表现在区、县(市)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与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不相“匹配”。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依法审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评价依法行政状况、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等,任务重、时间紧、事项多,这就需要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以予保障。但目前大部分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只配备了1~2名法制工作人员,影响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成因是少数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相对滞后,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工作实践中遇到涉法问题才想到法制机构,平时很少过问依法行政工作,更谈不上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推进“和谐创业”的目标,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从立法、执法到监督的全过程强化政府法制工作,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快“和谐杭州”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基础。法律、法规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和规范,从根本上促进或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十八个“较大的市”之一,享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还要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立足我市实际,加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力度,从源头上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政府行为的规章和文件,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要正确把握制度建设的原则。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关注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项目加以考虑,使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愿;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和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做到制度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第二,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在科学制定立法计规划,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通过调查、召开立法听证会或座谈会、发布立法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民主化水平。二是要加强立法审修工作。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本着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民、企业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注意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使权责相统一,在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责任;设定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同时,必须赋予其具体的权利,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三是要加强规章和文件的清理工作。进一步清理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三,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是广义上行政立法的一种,是法规的补充和延伸,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必须报送同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印发,以保证其合法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审查职能,发现违法问题及时纠正,从源头上防止因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而出现大面积违法行为。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支撑
推进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都是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建成法制型政府。因此,要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为推进“和谐创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一,要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决策权,做出的工作部署、指示、决定、批示和制发的文件等,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事前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委托专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属于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要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市政府规章应在规定传媒上发布,应为公民查询有关文件和资料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违法决策追究制度,发现决策不合法必须及时纠正并追究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把各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执法人员,建立权力界定、责任明晰、权力和责任相挂钩的量化考评目标,使每个执法人员都知道依法有权做什么、怎么做、不依法做应负什么责任,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将执法评议考核制纳入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违法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认真对各级行政机关落实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出优秀、达标或未达标的综合评价并严格兑现奖惩;对执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违法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第三,要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把领导干部学法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本职工作岗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认识到“一切行政权力源于法律、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依法行使职权必须承担责任”,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要把培训与持证上岗执法制度结合起来,凡执法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执法;凡上岗执法的执法人员必须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并定期接受培训考核,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奠定基础。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监督是保障。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随意放弃或滥用,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来自于政府外部的各种监督基础上,不断健全政府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监察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特别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使政府行为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第一,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对已出台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贯彻落实;要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并以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告,同时,要求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执法,为规范执法提供基本前提;要完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一般行政处罚做出前应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健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制度,接受群众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并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制度,依法协调部门间执法矛盾,解决相互推诿不作为或争权争利乱作为,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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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2005〕112号


印发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征地管理,规范市区征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因国家建设、经济建设或城市发展需要,涉及源城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以及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产业政策,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四条 源城辖区内因各种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除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

  第二章 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源城区人民政府及征地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征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区征地事务性工作。市征地服务中心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七条 单项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征地,确实需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单项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按项目需求逐项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按计划分批次进行。

  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需要,由市规划建设局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初步选址,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图。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进行用地预审,占用耕地的实施占补平衡。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出安排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征地单位。属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线状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按照省级以上批准文件执行。

  (二)征地单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征地方案内容包括征地的组织与实施、征地范围、面积、征地费用预算、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耕地补充方案等。

  (三)征地单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举行听证,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四)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公告。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

  (五)征地单位将预算的征地补偿款存入市国土资源局在银行设立的征地补偿款专户。

  (六)征地单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材料,按批准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七)征地的实施。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地。

  第九条 实施征地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征地工作办公室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服务中心、征地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征地单位等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二)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三)土地调查。征地工作办公室组成工作组,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界址、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单位、相关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在现场签名确认。

  (四)土地调查结果公告。将征地范围内土地调查结果,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补偿情况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被征地单位或有关农户对照公告结果进行核对,如有异议,申请征地办公室进行复核、更正。

  (五)发放征地补偿款。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调查及结算结果将征地补偿款和附着物补偿款拨付到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作为集体发展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不超过30%的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户购买养老保险等生产、生活性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下按实名支付办法,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银行存折形式交付各被征地农户。

  (六)交付土地。付清征地补偿款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交付给用地单位使用。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于征地补偿完毕后及时腾出土地,不得无故拖延,甚至阻挠用地单位用地。否则,用地单位有权直接清除地面附着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征地补偿款未按规定在3个月内支付的,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甚至对征地补偿提出无理要求的,不影响交付土地的工作。

  第十一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土地上抢挖、抢种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源城区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从征地预公告至征地工作结束阶段征地范围内的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转用、征收批准后,征地单位应按规定缴交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要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工作需要,在保证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委托源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但征地方案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执行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即将土地补偿费应给农民部分、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银行存折形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第十九条 由外来人员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应将青苗及属其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外来承包人。

  第二十条 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实施征地前,征地单位应将拟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存入市国土资源局在银行设立的征地补偿款专户,以保证征地补偿款的兑现。

  第二十一条 安置被征地农民,除按规定发放安置补助费外,主要采取留用生产发展用地的方式,解决其今后的生活出路。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依照规划要求,按征地总面积的10%留用生产发展用地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

  (二)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由村集体负责征用。如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费用由征地单位支付,列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

  (三)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和统一经营,其中不少于50%的土地为工业用地,允许不超过10%的土地用于建设面向村民的经济适用房,其余土地为商住用地。

  工业用地和商住用地中,允许不超过40%的土地进行流转,但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集体所有,用于集体发展生产或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如原来征地已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过生产发展用地政策或计划生育外的人口,在新征地时不再享受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的安置政策;如被征地的村在过去征地时,当时村内人口均已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过生产发展用地政策,在新征地时不再享受留用地安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由源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擅自与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征收土地文书一律无效;已非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克扣、截留、挪用、挤占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补偿费的,视作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坚持无理要求,阻挠或破坏征地工作,有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征地工作有关经费的分配与开支,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征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此前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则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财法[2006]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部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以下称监督检查局)对部机关内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司(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惩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分为被检查单位自查和监督检查局重点抽查。
第五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局的要求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条 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重点抽查,一般结合年度内审工作计划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专门对行政许可行为组织实施重点抽查。
监督检查局实施重点抽查,一般应当于实施检查7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
检查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组织检查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七条 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财政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是否存在变相设立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二)财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以财政部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组织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外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等。
(三)财政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建立了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制度;对有收费的,是否建立了收费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
(四)财政行政许可实施的合法性。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7、遵守有关法定时限规定;
8、在法定权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9、有收费的,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0、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有关单位自查和组织抽查的情况,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与被检查单位沟通。
第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财法[2004]5号),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称人事教育司)、监察部驻财政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驻部监察局)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工作。相关司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人事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