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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李长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5:32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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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

李长健 伍文辉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

摘 要:土地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权利源泉,它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土地的制度演变是一个有关利益主体的社会搏弈过程。实行土地资源整理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解决社会发展中土地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选择利益均衡的土地整理策略能优化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用,其中土地发展权的创设与合理配置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关键词:供求持续均衡;土地整理;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策略选择

土地利用,一个永恒不断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土地利用要求在不断地增强。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的物质空间形态和效果,以及达成上述形态和效果的机制与手段。在现实中,土地利用矛盾正愈发剧烈的显现出来。土地整理[1] 正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而实施的各项土地建设工程及其对土地产权的调整活动。[2] 可见,土地整理会对利益关系产生变化和利益冲突,需要对各土地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进行重新的配置,打破原有的均衡,实现新的动态均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学在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时,寻求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土地资源整理中我们也应注重资源的优化和利益关系重新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因此,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土地资源整理的利益均衡是必要和有效的。笔者正是以土地资源整理活动为内容,以法经济学的建构思路寻求土地资源整理的最优策略,达到土地资源社会与经济效用的优化,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供求持续均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要求
英国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3] 马克思认为土地是社会财富的原始形成要素之一,可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需要对资源进行不断索取,这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土地等元资源的天然稀缺性,决定其发展瓶颈存在的必然性。
可持续发展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可持续,也包括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既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在生态方面,既包括人类之间,也包括人与其他生命物种之间的共生,因此可以说,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型的、公平的、科学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著名的布朗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首次提出的,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4] 表现在土地利用方面,既包括代内的利用均衡,又包括代际之间的利用均衡,还包括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利用均衡,总之需要达到一种供给与需求的持续均衡。具体表现在:土地利用在保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的同时,必须不会减少后代的福利;不超越环境系统更新能力的发展,保护和加强土地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在土地利用中转向生态技术;土地与人类利用协调性发展等。与此同时,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也应注重向生命物种之间的共生转变,以保护生态整体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据统计,20世纪末我国人均耕地只有0.106公顷(1.59亩)(1996年),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3%。实际上是我国以约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更为严重的是人口每年以1%的速度增长,耕地则每年以2%的速度在减少。[5] 随着我国人口不断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将逐渐显现。预计到2030年,全国有16亿人口,耕地可能不足1.26亿公顷(19亿亩),人均不足0.08公顷(1.2亩)。[6] 因此,实现土地资源的供求持续均衡,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要求,土地整理作为一种土地利用活动,在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中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均衡概念是经济学中最难以掌握的概念之一,最初引自于物理学,其本意是相反力量的均衡,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均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均衡即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把个别经济行为主体的最大化与市场普遍的供求均衡结合起来。瓦尔拉斯认为,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都不能单独由其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它必然受到其他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有将所有市场联系在一起来共同考虑它们的价格决定因素,才能建立较完整的价格理论。均衡按时间因素变化可分为暂时均衡、短期均衡和长期均衡,土地作为人类财富的基本来源之一,具有特殊性,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达到土地资源的长期动态均衡,即追求社会的整体均衡。[7] 而单个决策者的个人理性,决定了要实现社会均衡首先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目标,不在同一社会追求目标下的社会成员无法达到均衡的,因此为了达到土地资源的供求均衡,必须以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为社会统一目标。
一、 理性假设:土地资源整理中的利益搏弈
理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理论假设为基础,1987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的经济人假设仍是现代经济学中不可动摇的“公设”。土地整理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一方面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一方面对土地关系进行调整。既对原有土地效益的扩大,又形成土地利益增量。在对土地存量利益的分配和增量利益的瓜分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经济人理性决定了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形成了一种利益搏弈。下面笔者注重对各土地利益主体权利及其关系厘清,利用搏弈论进行分析,以达到土地资源整理中的合作均衡,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土地整理中的搏弈参与人及假设前提:政府、土地所有者、企业或其他组织、土地使用者。[8] 四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标:政府要收回土地整理资金,享受土地整理所获的收益;土地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欲在土地整理收益分配中占据主动;企业或其他组织欲在土地整理后获得收益或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9] 土地使用者在保持原有收益的基础上,也欲取得更多的利益份额。在土地资源整理中,各参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策略组合。就目前来说,进行土地整理的设计范围较大,土地使用者个人无法单独承担所需资金和技术,需要由政府或是企业或其他组织来提供。在以后的发展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也有可能成为土地整理的资金技术提供者。因此,策略组合可主要考虑有以下四种形式。组合一: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整理,政府、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共享收益;组合二:政府投入资金整理,企业或其他组织购买,进行相应开发;组合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土地整理,整理收益归二者共同享有;组合四: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整理,然后进行相应的开发。
(三)每种可能策略组合下参与人的收益。每种可能的策略组合,在不同的收益结构下,搏弈参与人的行为状态也不尽相同。组合一,政府主要获得间接收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景观效益等,直接收益主要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共同享用,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通常在土地整理后享有大部分的收益。组合二,主要适用在城乡结合部,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可以很快的收回土地整理成本,并获得收益,这种策略地方政府通常出于地方暂时利益的考虑会选择。组合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土地整理,目前融资较为困难,而且缺少相应的技术等支持,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但按照民法中相关财产权利的规定,具有合理性。组合四,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投资进行整理,地方政府可能获得一定收益,但绝大部分利益由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享用。
二、土地发展权配置: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中利益均衡的关键
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进行的一系列综合整治活动,土地整理的每一项活动都伴随着投入与产出的变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变化,土地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的变化。土地整理的利益是土地整理最终创造和形成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参与利益分配与调整的主体涉及众多,如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投资开发者、国家及行政管理者、整理成果受让者、土地整理外部效果的成本分担者及利益分享,等等。在众多利益主体中,若要保证利益分配高效而又公平,就必须有一种产权安排,确定各主体的行为边界,明确各利益的归属。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述:“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任何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10] 我们认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整理的成本,实现土地整理中的利益均衡,必须有一种新的财产权利配置,这种产权就是土地发展权。[11]
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R·A·波斯纳从产权的功能与形态出发,提出了判断财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的三条标准,也被称为产权三大特性:一是普遍性(universality);二是排他性(exclusivety);三是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12 ]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的绝对权,目前我国的《物权法》(修改稿)把土地权利亦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很旺盛的需求,通过法律实现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要求很高,由此形成的物权形态和行为规则也很丰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地权利构成了物权制度的主干。[13]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利,该制度的建立始于1947年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美国在分区(zoning)制度基础上,创立了可转让的发展权(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简称:TDR),我国尚无土地发展权相应的制度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编制的《各国土地制度研究》中对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即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的集约度升高。[14]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对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日益重要,在土地资源整理中引入土地发展权分析,实现利益均衡,关键是对土地发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我国对于土地发展权配置主要有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应归属于土地所有者,[15] 也有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的创设应归属国家所有。[16] 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配置,权利主体利益如何分配,其中利益分配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率呢?我们有必要对土地发展权的配置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加以分析。
首先,土地发展权权利主体归属国家(政府)。这种形式下,政府既获得了收益,又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必要的管制,土地使用者想要获得土地发展权,只有向政府购买,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由政府享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有天然的依赖性,土地使用者购买了土地发展权之后,就获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和发展权。对于可能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而言,一方面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自己原有土地上产生的收益由使用者和政府分享,而自己得到的只是相对较少的所谓补偿费,农村自然对土地发展权的实施不会有兴趣,甚至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政府对土地的各种发展行为。这样就出现了利益分配的问题,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及交易成本。其次,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使用人要想得到土地发展权,向原土地所有者购买。这样,土地收益的涨价部分归农民所得,农民有利可得,自然会配合土地资源整理等有关活动。但这相对政府而言,一方面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另一方面,人们受利益驱使难免出现土地使用混乱现象,个体目标和国家目标难以一致,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从政府角度来说,没有达到效率最优。
产权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不仅独自对经济效率有重要影响,而且又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土地发展权是土地财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土地的双重属性,要求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达到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目标的统一。因此我们认为,土地发展权应以土地所有者归属为宜,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个体农户的短视性和集体所有者的虚置等因素,政府作为管理者应运用相应的手段进行引导,如对土地整理后转作非农的,应征收税收等方式,从而避免因暂时的利益而使耕地流失。
三、 社会与经济效用优化: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选择
土地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既有社会效用又有经济效用,追求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用最大化无疑是土地整理的目标和原则。效用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理性地选择实现目标的途径,寻求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经济学亦被称为效用和自利的力学。[17] 经济学家莱昂内尔·罗宾斯认为,经济人的行为就是选择适当的手段,以保证所期望的目的得以实现。土地资源整理是我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形式,也是追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应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会影响其效用的发挥,我们认为应在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的基础上,“明确一个目标,做到两个防范,实现三个统筹发展”,然后以此进行相应的土地资源整理实施策略选择。
首先,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利益均衡必须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目标,因此实现土地资源的长期动态均衡,必须使每个利益决策主体具有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共同目标。经济人不可能自动的让渡自己的利益来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必然会面临利益冲突,正如马克思所说“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因而,我们要建立必要的利益协调机制来保证这一共同目标的实现。利益协调机制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合目的性,二是可变动性,正是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利益协调的动态性。[18] 土地资源整理涉及土地利益主体的利益变动,包括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投资者等,也包括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还包括人与社会、自然的利益等,都需要利益协调机制加以调节。其次必须做到两个防范,实现两个均衡。其一是农民在土地资源整理利益搏弈中弱势地位防范,实现地位均衡。其二是农民的发展权被侵犯的防范,实现权利均衡。我国广大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广大农民基本上成了一个个分散独立的单位,谈判地位最低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不仅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较,还由于单个农民的财产基础薄弱,难以承受产权谈判,由于借助法律保护自身财产权利的高昂成本。因而,进行农民组织体的创新,建立以农地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19] 逐渐形成农民合作组织是至关重要的。建立以发展权为中心的农民土地合作组织,贯彻民有、民管、民享原则,[20]对内公平对外追求效率,以改善农民天然弱势地位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农民对土地具有天然的依赖性,这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地资源整理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农民发展权的实践,因此在选择土地整理策略时,考虑农民的权利是关键。最后是实现三个统筹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必须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筹协调发展,这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相统一。
在土地利用规划下,对土地资源进行整理是项长期的工作,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极其深远,必须选择合适的实施策略。目前,我国通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施,按照传统的土地整理策略组合,政府投资,三方受益,而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趋势,必然会不同程度的侵犯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这某种程度上无法实现利益的持续均衡。我们认为应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整合多方资源,开拓投资渠道,规范投资收益。因此,以土地发展权为基准,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采取企业化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土地整理,农村集体借助股份合作的形式可以进行融资,也可以借助市场上的专业土地整理公司进行。同时,在土地利用中各开发项目还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改变目前土地价格人为扭曲的现象,逐步形成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以保证社会与经济效用的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束语: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地的使用者是农户,农地整理后涉及最直接的也是农户的利益。现代化发展进程,是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过程,既要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对资源的需要,又要保护自然资源和农民权益。农户的天然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利益群体。土地资源整理必须要考虑农民利益,从土地权利本源上创设土地发展权是实现土地资源整理中利益均衡的关键。否则,农户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将会直接影响土地整理工作的进行,增加土地整理的成本,还可能引起社会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单独投资缺口过大,投资应逐渐多元化,创新制度,给土地整理以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土地资源整理的效益逐渐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有效利用和统筹协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本文发表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二期。

In land resource sustainable use benefit balanced:
Land development right disposition

Abstract: The land is social, political, the economical right fountainhead, it reflects the certain socio-economic structures, the land system evolution is a related benefit main body society wrestles plays chess the process, The implementation land resource reorganizes is advantageous to enhancing the land utilization efficiency, is solves the society to develop the land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ory effective way, the choice benefit balanced land arrangements strategy can optimize the land resource social economy effectiveness, The land development right establishment and the reasonable disposition is key of realizes the land resource sustainable use .
Key words: The supply and demand continues equilibrium; Land reorganizes;
Benefit equilibrium; Land right to development; Strategy choice;


注 释:
[1] 土地整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整理是指农地整理和非农用地整理;狭义的土地整理仅指农地整理,包括土地复垦,目前我国一般集中在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文中也基于此研究。具体而言,土地整理就是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包括农地整理、村庄建设、环境保护和调整土地关系等。
[2] 陈利根.土地法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94。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7。
[4]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52。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87。
[5] 钱铭.21世纪中国土地可持续利用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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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87年9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
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
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2000年1月14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改造,需拆迁公、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建设需要,又要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必须在限期内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者阻挠。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以及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拆迁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调解、仲裁拆迁安
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对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必须拆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建设单位须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建筑工程投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迁。
建设单位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 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安置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动员拆迁安置和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委托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动员拆迁的,按拆迁安置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缴纳管理费。
第七条 经批准拆迁的区域,由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签发《拆迁冻结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拆迁冻结通知书》后,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停止办理房屋调配、互换、产权变动和私房换发执照;停止换发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办理产权变动公证。违者,所办手续一律无效。
近迁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灭籍手续。
第八条 城市建设拆迁中,禁止任意毁坏、拆迁和砍伐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拆除中发现的文物和无主财物,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加保护,妥善保管,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 拆迁市区内乡村集体房屋和农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和建设单位会同郊区人民政府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按原房屋、设施的结构和现状,参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标准定额协商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
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乡村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迁建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拆迁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和建设单位会同市房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产权人,按照拆除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产权人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原有房产契证由建设单位收回,会同房管部门注销

第十一条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比照拆迁私有房屋补偿价格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定协议,建设单位一次付给拆迁补偿费。同时注销产权。
第十二条 拆迁公有非住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拆迁安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协商拆迁,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评价,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一次发给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迁建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
结构标准负责迁建。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拆除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凡新建道路、桥梁、给水、排水、防洪、防火、通讯、供电、供暖、煤气和人防设施、公共厕所、园林绿化、防风林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必须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的住房由所在单位安置的,建设单位发给住户所在单位定居补助费。
被拆迁户的住房从个人所有住房解决的,按原拆除房屋的补偿费加一倍发给。
凡住公、私房屋或者其他房屋的拆迁户,不要住房的,根据其人口发给住房安置费。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住房和其他住房被拆迁,按户发给搬迁补助费。需要第二次搬迁的加一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 按协议确定的回迁户,临时安置住房的,按现行住房租价,由建设单位发给房租费。
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加一倍发给房租费。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户自建的凉房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区域内的私有、公有树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发给移植补偿费,当年种植的不发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需要砍伐的,按园林部门规定标准由建设单位发给补偿费。
第二十条 拆迁供电、电信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费手续。有关部门应按协议期限拆迁,不按期拆迁影响建设工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临时性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给予适当补偿。需要迁建的,由建设单位另选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临时用地,由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第二十二条 违章建筑物和迁腾违章用地,由违章单位、个人无偿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代为拆除,以拆除的旧料抵偿拆除费用。
临时商业网点用房擅自改变用途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实行以质论价、折一换一的原则。被拆迁人对自住房屋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售给安置房屋。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拆迁城市居民住房的安置:
(一)在拆迁区域内,统一由建设单位建筑住房的,可按协议对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户自找临时住处,或者建设单位临时安置。
(二)协议不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以由建设单位安置,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安置。
(三)对无人居住的危房、凉房或者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性房屋、设施,只作价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四)对被拆迁户按原住户、原户口、原居住人口,参照原居住面积适当增加进行安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在拆迁区域有户口而无住房的;
(二)住房倒塌已由住户所在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安置的;
(三)有两处住房一处有户口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厂、商店、机关、学校和其他公用房屋的安置: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安置。
(二)需要回迁而有条件回迁的,可以回迁安置。
(三)需要迁建的,由建设单位协同被拆迁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四)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并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按拆迁协议提前搬出拆迁区域的。
(二)协助动员其他被拆迁户搬迁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拆迁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公肥私、行贿受贿证据确凿的。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和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不履行拆迁协议,借故拖延,影响施工,造成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建设单位不履行拆迁协议,借故不按期安置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擅自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视情节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拆迁补偿费标准的,除没收提高部分的补偿费外,对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辱骂、殴打拆迁安置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要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者,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拆除私有房屋补偿价格、定居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临时性建筑物补偿费和凉房等附属设施补偿费,有关售房安置、居住面积、罚款额度的具体标准,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1997年9月24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技术复杂工
种中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必须精心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级以上
(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一)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按化学合成制药、抗生素制药、药物制剂三大类专业,分别称化学合成制药技师、抗生素制药技师、药物制剂技师。以上三类外的专业,可在技师前冠以专业或工种名称,如药用玻璃技师、保全工中的管工技师等。
(二)从事医疗器械制造的,在技师前冠以专业工种名称,例如:医械电镀技师、X线机检验技师等。
(三)从事中成药生产的称中成药制药技师,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称中药饮片炮制技师。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医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但在行业内部,应根据单位和工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可调剂使用。
五、被聘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医药行业内,属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指导下,由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医
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九、关于技师的考核、评审,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技师任职条件严格进行,并将任职条件具体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后执行。
十、对长期从事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
十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以上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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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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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药 || |补热息痛 ||58| 氯化工
|磺胺嘧啶: ||32| 还原工 ||59| 氢化工
1| 乙烯基乙醚工 ||33| 酰化工 ||60| 重氮工
2| 缩合工 ||34| 精制工 ||61| 水解精制工
3| 精制工 || |阿斯匹林工: || |维生素C:
4| 甲醇钠工 ||35| 阿斯匹林工 ||62| 种子工
5| 氧化工 || |氨茶硷: ||63| 发酵工
|咖啡因: ||36| 氨茶硷工 ||64| 提取工
6| 缩合工 || |水杨酸: ||65| 酮化工
7| 还原工 ||37| 二氧化碳工 ||66| 氧化工
8| 甲化工 ||38| 水扬酸工 ||67| 转化工
9| 精加工 ||39| 升华精制工 ||68| 精制工
10| 提取工 || |硫酸二甲酯: || |维生素B12:
11| 二甲脲工 ||40| 二甲酯工 ||69| 种子工
|安乃近 氨基比林: || |四-甲基吡啶: ||70| 发酵工
12| 安替比林工 ||41| 反应工 ||71| 消毒工
13| 氨基安替比林工 ||42| 分馏工 ||72| 配料工
14| 酰化工 || |二乙胺: ||73| 过滤工
15| 烷化水解工 ||43| 二乙胺工 ||74| 提炼工
16| 中和脱水工 || |痢特灵: ||75| 层析结晶工
17| 甲酰胺工 ||44| 氨酮工 || |烟酸、烟酰胺:
18| 安乃近缩合工 ||45| 双乙酯工 ||76| 缩合工
19| 氢化工 ||46| 大缩合工 ||77| 蒸馏工
20| 粗氨工 || |乙二胺: ||78| 氧化精制工
21| 精氨工 ||47| 氨化中和工 ||79| 合成工
22| 粗氨回收工 ||48| 蒸馏工 ||80| 精制工
23| 煤提工 || |硫酸阿托品: || |核黄素:
24| 苯肼工 ||49| 有机电化工 ||81| 种子工(有菌种选育的)
25| 缩合工 ||50| 氨化工 ||82| 发酵消毒工
26| 还原剂制备工 ||51| 托品酮工 ||83| 镜检工
|非那西丁: ||52| 侧链工 ||84| 水解沉降工
27| 烃化工 ||53| 酯交换还原工 ||85| 氧化精制工
28| 还原工 ||54| 精制成盐工 || |磺胺甲基异恶唑:
29| 醋化工 || |维生素B6: ||86| 克氏工
|盐酸吗林双胍: ||55| 脂化工 ||87| 脱羰工
30| 吗林工 ||56| 环化工 ||88| 缩合工
31| 缩合精制工 ||57| 硝化工 ||89| 精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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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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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氨苯磺胺: ||123| 羟乙基化精制工 ||156| 碘化工
90| 磺化工 || |烟酸肌醇酯: ||157| 缩合精制工
91| 氨化工 ||124| 合成精制工 || |口服、注射用葡萄糖:
92| 成品精制工 || |异烟肼: ||158| 糖化工
93| 综合利用工 ||125| 异烟酸工 ||159| 净化工
94| 药用磺胺工 ||126| 缩合工 ||160| 结晶工
|磺胺眯: ||127| 精制工 || |葡萄糖酸钙:
95| 缩合工 || |利福平: ||161| 发酵工
96| 精制工 ||128| 种子工 ||162| 精制工
97| 水解工 ||129| 发酵工 || |巴比妥:
|盐酸硫胺: ||130| 消毒工 ||163| 氰化水解工
98| 盐酸乙眯工 ||131| 溶媒法提炼工 ||164| 脂化工
99| 乙酰丙醇工 ||132| 半合成工 ||165| 烷化工
100| 氯酯工 ||133| 侧链工 ||166| 合成工
101| 缩醛工 || |强力霉素: ||167| 精制工
102| 乙酰嘧啶工 ||134| 氯代工 ||168| 溴乙烷工
103| 硝酸胺硫工 ||135| 脱水工 || |盐酸普鲁卡因:
104| 转化工 ||136| 氢化工 ||169| 对硝基苯甲酸工
105| 精制工 ||137| 成盐工 ||170| 脂化还原工
106| 乙酰丁丙酯工 || |氯霉素: ||171| 精制工
107| 无水乙醇工 ||138| 硝化工 ||# |皂 素:
|抗菌增效剂: ||139| 氧化工 ||172| 水解工
108| 甲酯工 ||140| 溴化水解工 ||173| 提取成品工
109| 氧化工 ||141| 酰化缩合工 || |氨苄青霉素:
110| 缩合工 ||142| 还原工 ||174| 化学裂解工
111| 精制工 ||143| 分析工 ||175| 成盐工
|磺胺二甲基嘧啶: ||144| 消旋工 ||176| 缩合工
112| 裂化工 ||145| 成品工 || |苯巴比妥:
113| 分馏工 ||146| 甲酯工 ||177| 乙基化工
114| 缩合工 ||147| 蒸馏工 ||178| 缩合工
115| 精制工 ||148| 对硝基苯甲酸工 || |乙胺丁醇:
|磺胺五甲氧嘧啶: ||149| 三氯乙醛工 ||179| 拆分工
116| 甲酯工 || |泛影酸 ||180| 缩合成盐工
117| 缩合工 ||150| 硝化还原工 || |二苯丙酸落龙:
118| 精制工 ||151| 碘化酰化工 ||181| 氧化脱羧工
|海群生: ||152| 精制工 ||182| 双甲氧基酯化工
119| 酰化工 || |碘番酸: ||183| 水解精制工
120| 甲化工 ||153| 硝化缩合工 || |苯甲酸雌二醇:
121| 结盐工 ||154| 还原碘化工 ||184| 还原酯化工
|硝 唑: || |胆影酸: || |戊酸雌二醇:
122| 合化硝化工 ||155| 硝化还原工 ||185| 还原水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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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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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妊娠素: ||214| 纯睾丸素工 ||245| 上脱溴工
186| 沃氏精制工 ||215| 丙酰化精制工 ||246| C21工
|雌三醇: || |片 剂: ||247| 乙酰化精制工
187| 烯醇酯环氧工 ||216| 配粉制粒工 ||248| 种子工
188| 雌三醇工 ||217| 压片工 ||249| 发酵工
|炔诺酮: ||218| 糖衣工 ||250| 提取工
189| 酮肟重排工 ||219| 包装工 ||251| 分离精制工
190| 氯醇化工 ||220| 质量检查工 || | (肤轻松类)
191| 环合水解工 || |大输液: ||252| 精制乙酰化工
192| 氧化开环工 ||221| 灭菌工 ||253| 磺酯脱酯工
193| 氧化脱羰工 ||222| 配剂工 ||254| 三酯、6F、转位工
194| 乙炔化工 ||223| 质量检查工 ||255| 溴羟环氧乙酰化精制工
|炔雌醇: || |粉针剂: ||256| 9氟精制工
195| 种子工 ||224| 无菌分装工 ||257| △1-2脱氢工
196| 发酵工 ||225| 灯检印包工 ||258| 17脱酯、16、17双羟缩酮、
197| 提取工 ||226| 质量检查工 || | 水介精制工
198| 精制工 || |水针剂: ||259| 霉菌上脱溴、磺脱酯C21
199| 电子自控精制工 ||227| 配制工 ||260| 17酯精制工
|甲氨喋呤: ||228| 灌封工 || | (地塞米松类)
200| 四氨基嘧啶工 ||229| 包装印字工 ||261| 乙酰化去酮工
201| 成品工 ||230| 质量检查工 ||262| 双烯工
|环磷酰胺: || |抗菌素生物测定: ||263| 上脱氮、环氧工
202| 环磷胺酰工 ||231| 生物测定工 ||264| 开环工
|氟脲嘧啶: || |抗菌素常规药理: ||265| 氢化工
203| 氟代缩环工 ||232| 常规药理工 ||266| C21位上溴工
204| 水介精制工 || |抗菌素: ||267| 氧化工
|环胞苷: ||233| 种子工 ||268| △1-4脱氢工
205| 环胞苷工 ||234| 发酵工 ||269| 溴羟环氧工
|硫酸长春新碱: ||235| 消毒工 ||270| 上氟工
206| 硫酸长春总硷工 ||236| 过滤工 ||271| 上脱氮环氧开环工
207| 硫酸长春新硷工 ||237| 提取工 ||272| 氢化水介氧化C21工
|甲地孕酮: ||238| 结晶工 ||273| 16u甲基霉菌氧化工
208| 甲地孕酮反应工 ||239| 离子交换工 ||274| 磺化脱酯脱氢环氧上氟
209| 成品精制工 ||240| 喷干工 || | 成品工
|黄体酮: || |软膏剂: ||275| 水介—碘化工
210| 氢化水解工 ||241| 软膏制剂工 ||276| 地塞米松磷酸呱嗪成品
211| 沃氏精制工 ||242| 软膏剂检查工 || | 精制工
|甲基睾丸素: || |皮质激素类药物: || | (倍他美松)
212| 格氏反应工 || | (可的松类) ||277| 缩酮—脱酯工
213| 沃氏精制工 ||243| 双烯工 ||278| 格氏—分离工
|丙酸睾丸素: ||244| 氧桥沃氏工 ||279| 后倍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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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实验动物饲养: ||308| 提取工 ||345| 医械抛磨工
280| 饲养工 ||309| 干燥工 ||346| 医械电镀工
|原料药试验: ||310| 研配工 ||347| 锻压检查工
281| 小试验工 ||311| 蜜丸制剂工 ||348| 机钳检查工
282| 中型试验工 ||312| 水(浓)丸制剂工 ||349| 热处理检查工
|卫生材料: ||313| 药酒制剂工 ||350| 医械抛光电镀检查工
283| 精梳工 ||314| 药胶制剂工 || |医用X线机:
284| 炼漂工 ||315| 膏药制剂工 ||351| 控制台组装调试工
|药用玻璃: ||316| 油膏制剂工 ||352| 发生器组装调试工
285| 机制料瓶工 ||317| 包装工 ||353| X线管组件装调试工
286| 机制管子瓶工 ||318| 保管工 ||354| X线机修理工
287| 机制拉管工 ||319| 片剂工 ||355| X线机检验工
288| 仪器吹制工 ||320| 针剂工 ||356| 绕线工
289| 仪器灯工 || |版本二: ||357| 滤线栅工
290| 仪器磨砂工 ||321| 整炮配制工 ||358| 专用配件装配钳工
291| 仪器刻度工 ||322| 一般提取工 ||359| 电真空管、器件清洗工
292| 仪器烘爆圆口工 ||323| 植物有效成分提取工||360| 电真空管器件真空除气工
293| 滤器制造工 ||324| 保管工 ||361| 电真空管、器件装架工
294| 煤气制造工 ||325| 制丸工 ||362| 电真空管、器件玻璃工
295| 溶化工 ||326| 冲散剂工 ||363| 电真空管、器件排气工
296| 退火工 ||327| 酊水糖浆工 ||364| 电真空管、器件老练工
297| 化验工 ||328| 制膏工 ||365| 电真空管、器件供气工
298| 料房工 ||329| 制硬膏工 ||366| 电真空管器件成品检验工
299| 筑炉工 || |中药饮片炮制: ||367| 荧光器件化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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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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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00| 车间检修工 ||330| 挑拣整理工 ||368| 荧光器件涂布工
|原料药生产车间保全工:||331| 切制工 ||369| 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
301| 保全工(包括钳、管、||332| 炮炙工 || | 性能检验工
| 焊) ||333| 粉碎工 ||370| 铅玻璃配料工
|制剂生产车间保全工: ||334| 干燥工 ||371| 铅玻璃坩埚炉溶化退火工
302| 保全工(包括钳、管、||335| 保管工 ||372| 铅玻璃冷加工
| 焊) || |医疗器械制造 ||373| 铅玻璃检验工
|锅炉工: || |手术器械: || |医用电子仪器:
303| 锅炉工 ||336| 热锻工 ||374| 装接工
|中成药(技术等级标准有||337| 冷锻工 ||375| 结构装配工
|两个版本,以企业为单 ||338| 机 工 ||376| 调试工
|位,任选一种) ||339| 钳 工 ||377| 成品检验工
|版本一: ||340| 砂轮工 ||378| 例行试验工
304| 净选整理工 ||341| 热处理工 ||379| 线圈绕制工
305| 炮制工 ||342| 医械焊工 ||380| 变压器装校工
306| 方剂调剂工 ||343| 电机床工 ||381| 外购电气零部、整体检
307| 粉碎工 ||344| 模具工 || | 验(筛选)工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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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82| 修理工 ||396| 制冷装配钳工 ||409| 灯 工
|医用光学仪器: ||397| 制冷管路工 ||410| 芯子磨削工
383| 粗磨工 || |注射针: ||411| 装配、磨配工
384| 球面工 ||398| 针座机工 || |体温计:
385| 平面棱镜工 ||399| 毛细管拉制工 ||412| 灯 工
386| 真空镀膜工 ||400| 针管机工 ||413| 倒空气复溢工
387| 照相复制工 ||401| 装配工 || |齿科材料:
388| 磨边工 || |注射器: ||414| 有机原料制造加工工
389| 刻度工 ||402| 玻璃料房配料工 ||415| 合金熔铸工
390| 仪器装校工 ||403| 玻璃熔炉(池炉)司炉工||416| 牙齿模具工
391| 检验工 ||404| 玻璃熔炉(坩埚炉)司炉||417| 窑炉工
392| 光学纤维工 || | 工 || |卫生材料:
|医用冷冻设备: ||405| 玻璃机械拉管工 ||418| 制膏工
393| 制冷工 ||406| 玻璃手工拉管工 || |医械钣金:
394| 制冷检查工 ||407| 芯子、外套成形工 ||419| 钣金工
395| 制冷修理工 ||408| 芯子、外套整形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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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医药行业的产品结构比较复杂,工种较多,有一部分工种未制订全国统一技术等级标准,其中技
术复杂、需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补充技术等级标准,报国家
医药管理局颁发后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



198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