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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的区别/万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11:18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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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的区别


最近,有很多同志希望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二者之间报销范围的异同,为此笔者特撰文介绍如下。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 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 费用规定
1.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 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2. 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定点医院和转诊审批制度。
以上简单介绍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与读者联系比较密切的一些常识,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裨益。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100027,
010-84511871
wanivshi@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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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福利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执行本办法。
  因停产、半停产出现严重亏损而无法支付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法定最低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额。


  第四条 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工资、生活物价津贴、补贴等项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艰苦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劳动者本人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分地区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政府公报和至少一种全区性报纸上发布。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的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和节假日、公休假日期间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条 实行不同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按法定工时制度进行合理折算,折算后时、日、周、月工资数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确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时、日、周计算工资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最低工资应以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逾期未支付最低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和从超过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付最低工资额的1%支付赔偿金;并可以根据事实和情节,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用人单位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罚款所得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2]第94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商标法》此次修乞讨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正在修改《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此期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商标评审工作仍要继续进行。现就商标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评审申请(包括答辩)期限仍按原规定掌握,即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文后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以商标公告方式送达。自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其期限适用修乞讨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法》修乞讨决定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在《细则》和《规则》没有修订实施前,仍按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规则》另有通知规定的,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